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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发布日期:2019-08-29 23:00:00

 

     3月30日,全国法院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强调,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好、理解好、领会好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为修订后刑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提供充分、坚实的思想准备和组织保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向前发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张军指出,全国法院要充分认识刑法修正案(八)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1997年刑法实施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适应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实践需要,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先后通过1个决定和8个刑法修正案。其中,本次修订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也是首次涉及总则、意义最为重大的一次。就刑法本身而言,本次修订使我国的刑法体系更加完整全面,刑罚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在刑事立法中得到了更加充分、切实的贯彻和体现;就我国法律体系而言,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上,使作为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一个重大举措;就刑事司法而言,它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这是一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富有时代精神、符合立法和司法规律的刑法修正案,赢得了社会各界、国内外舆论的高度评价。

 

    张军要求,全国法院要进一步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不仅对我们的刑事审判实践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对刑事立法工作也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此次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和任务,就是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刑法修正案(八)的具体内容看,减少13个死刑罪名,延长部分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将坦白从宽上升为法律规定,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将一些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入罪,降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其法定刑等等,无不体现了这一立法主旨,贯彻了这一政策精神。

 

    张军强调,全国法院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完善死刑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这是本次刑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规定可通过限制减刑,延长因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刑期,为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设置了更为有力、更为有效的替代性措施;规定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被告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进一步严格贯彻党和国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就刑法修正案(八)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作了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