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教材出版面世
作者:马毓晨 耿立峰 孙逸啸⃰
一、《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的编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把专门队伍建设好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提出了关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学专家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等一系列具有原创性的新论断、新观点,新思想、新战略,新理念、新方法;强调“要抓好教材体系建设,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立足国际学术前沿、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要扎根中国大地,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这给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构建国家安全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数据法学等新兴学科课程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提出了急迫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奋力担当“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任务,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方面敢为人先;时任校长吴汉东教授、党委书记张中华教授,继任党委书记栾永玉教授、校长杨灿明教授呵护备至、精心培植、全力保障,着力开展“五个率先”探索,即:率先在全国高校创设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设立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开设本科专业课程;率先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建设纳入校“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发展规划;率先建立社会治理法治建设高端智库基地、实行人财物单独管理、获批首个“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并由湖北省委宣传部向中宣部申报纳入国家级“百强智库”基地培育;率先提出讲好包括“社会治理法学”在内的五个“中南故事”,推进“双一流”建设;率先与湖北地方高校搭建部省共建“1+6”社会治理法学本科专业协同创新体;率先与东南西北中高校合作,促进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由中南“盆景”到湖北“园景”,进而向东南西北辐射,力争营造辐全国“全景”的实验。分管教务、研究生、科研、组织人事的校领导及其相关职能机构贯彻落实,使得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这棵幼苗在法治中国建设沃土中茁壮成长,在法学新兴学科领域破土而出,走过了10年探索发展之路。截至2022年,我校共培养社会治理法学博士生30人、硕士生65人,已毕业博士生17人、硕士生32人,其中已有4名博士生遴选到中央办公厅、中宣部、河南省政府办公厅等机关单位工作,2名博士生破格晋升副厅级领导干部,3名博士生破格提拔为副教授。
始终坚持“结构合理、内容新颖、知识融通、体系完备”的思路,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于2013年向教育部备案申请获批。该学科建设坚持以服务国家治理重大需求为基准点、着力服务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以构建法学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理论体系为切入点,推动法学与公安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体系深度融合;以《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读本》《社会治理法学讲义》《网络社会治理读本》为依托,申报并高质量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办委托重大教材建设项目“社会治理法学原论”(16@ZH024),构建社会治理法学课程体系、教材体系;以十大青年法学家、长江学者、审判检察业务专家、联合国高级咨询专家及剑桥大学等国际知名专家为“文澜讲座”教授的专兼职“双导师”队伍为支撑点,着力打造一流双导师队伍;以构建“学分+论文+能力”综合型学位评价为落脚点,打造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的“四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2019年,社会治理法学被教育部纳入新文科建设目录;2021年,该学科获批教育部全国1011个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认定名单——“以经管法领域新文科建设实践——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为例”;以服务地方高等教育事业跨越发展、适应国家对社会治理法学“四型”卓越人才急迫需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得到湖北省委省政府支持,于2021年与湖北省6所高校创建部省共建社会治理法学本科专业1+6培养模式,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长江大学、江汉大学、三峡大学、黄冈师范学院打造“社会治理法学”本科专业“1+6”建设共同体;与此同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内蒙古财经大学、新疆政法学院、海南师范大学开展协同创新,推进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历经10年,“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实现了由博士点起步,硕士点拓展,到创建“国家治理学院”招收本科专业的规模化发展。这为使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盆景”,到湖北高校“园景”,再到全国高校“全景”奠定了基础。
按照“高起点、跨越式、重协同、建机制”的思路,依托“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暨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打造社会治理现代化高端智库平台,提高服务高端决策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2013年获批首个高校“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2014年获批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2015年获批设立首个“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并于2020年被评为优秀基地;2019年获批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2020年与刑事司法学院联合申报获批设立“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2021年被湖北省委宣传部向中宣部推荐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国家级高端智库(100个)培育单位;2022年被湖北省评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优秀单位(综合排名第二)。与此同时,充分挖掘和利用国际资源,与剑桥大学耶稣学院、国际网络犯罪监管协会签订合作协议,搭建联合国反腐败缔约国、联合国刑事司法与犯罪预防、国际反贪局协会、国际刑法协会、国际检察官协会等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建立协作联系机制、搭建“中国之治”国际话语传播平台。10年来聚焦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紧贴地气、协同创新、引领前沿”的理念,服务中央与地方高端决策取得优异成绩,累计获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省级以上领导机关采纳批示426件。从而为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实现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课程高校开设广覆盖,培养“四型”卓越法治人才,服务高端决策与社会发展,“中国之治”国际话语传播等方面闯出了一条新路。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科研团队
二、我国多位著名法学家匠心指导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以下简称《概论》)的编撰自始至终得到我国著名法学家的匠心指导。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教育部法学学部召集人、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张文显给予精心培育与倾力支持,即:2016年,他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年度工作会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联席会议暨“科技进步、社会治理与法治”(昆明)学术研讨会上,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创设“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给予了充分肯定。2017年,他在《中国大学教学》杂志发表《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专题文章中,首次提出面对法治的新兴领域,要应对法治新兴问题,必须鼓励支持和培育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并为其提供发展平台。2019年,他在繁忙的学术研究中挤出时间专程莅临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社会治理法学50人谈”,指出“推进社会治理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三大体系’研究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是助推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的急迫需求”,强调“支持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网络社会治理法学交叉学科等实施体系的创新”。同年,他在《中国法学(英文版)》发表《社会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法学建设(英文)》专栏文章,向国际社会介推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及其建设成效。2021年,他在主持编撰《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第二篇第十四章中准确诠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建设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核心要义,提出要以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为抓手,以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教育实践、健全法学教育工作者和法治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为着力点,“根据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适时开设国家安全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数字法学等新课程”。2022年9月,他受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晨同志委托,组织专家对《社会治理法学概论》进行评审;2023年3月,他又组织八位专家对《概论》作为“马工程规划教材”进行评审,认为《概论》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的特色,填补了社会治理法学教材体系空白,对于推动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建设具有引领性作用。
我国著名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主任徐显明教授对“社会治理法学”创建发展精心指导。2017年,他专门听取杨灿明校长关于包括创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法与经济学等交叉学科,推动学校“经法管”优势学科融通发展,促进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汇报,给予指点迷津;关注社会治理法学的发展,为《社会治理法学概论》专门作序;指导“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发展创新性总结,并推荐在教育部“法学教育委员指导会”工作会议介绍推广。
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新中国法理学重要奠基人、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李龙老先生对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与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构建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与悉心指导。这包括:对由检察实务工作者转岗进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徐汉明教授像自己的学生一样给予释疑解惑、指点迷津,传授治学之道;他结合自己创建法理学“三大体系”丰富经验,对《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知识体系构建、框架结构、理论源头、研究对象、重要制度等若干难点问题给予重要指导意见,并时常过问编撰进度、难点问题攻关等情况。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填补了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空白,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部佳作。出卷人则是两次入选英国《知识产权管理》(MIP)杂志评选出的年度“全球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50人”名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组成员、我校资深教授吴汉东对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及《概论》编撰一直给予关怀与重视,即:2012年,正值徐汉明同志参与最高检承担中央“社会管理法治问题”重大课题并面临转岗之际,时任校长吴汉东教授特邀徐汉明教授承担“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初创工作,这为该学科的创建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学校“经法管”优势学科深度融合创造了条件。
如何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时任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尹汉宁教授及其国家社科基金办公室高度重视,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确定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理论体系建设重大任务委托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徐汉明教授、方世荣教授、姚莉教授、陈柏峰教授、武乾副教授、杨剑波博士等专家团队。
我国著名法学家公丕详教授、马怀德教授、付子堂教授,知名法学家黄文艺教授、汪习根教授、秦前红教授、汪世荣教授对《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呵护备至,对《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给予高度评价,为《概论》作为新兴学科课程“马工程规划教材”给予强力支持。
继任校长杨灿明教授、时任党委书记张中华教授、时任党委副书记齐文远教授为社会治理法学搭建平台、建立人财物单独管理体制,为该新兴学科发展提供体制性保障、机制性支持。杨灿明教授还亲力亲为争取省政府省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时任党委书记栾永玉教授适应中国法学教育体系建设新要求,推动党委做出重大决策,以“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和既有保障体制机制平台为基础,将其改造并创建为“国家治理学院”,带动国家安全学、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数据法学等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发展。继任党委书记侯振发主动争取教育部支持,推动学校续聘徐汉明教授,支持“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规模化发展与部省共建社会治理法学一流学科专业,服务湖北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跨越。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由徐汉明教授主编,方世荣教授、姚莉教授、陈柏峰教授、武乾副教授鼎力支持、全程参与,相关研究人员协同攻关。其中,徐汉明教授独撰导论、第二章、第三章、第十章、第十二章,与其他专家合撰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并负责统稿、审稿与编校;方世荣教授撰写第一章,并参与审稿;武乾副教授撰写第四章,参与撰写第六章、第七章;陈柏峰教授撰写第五章;徐凯博士参与撰写第二章第二节、第六章、第八章;伍治良副教授参与撰写第七章第一节;董少平教授参与撰写第九章;姚莉教授与其他成员合作撰写第十一章;邵登辉博士参与撰写第十一章;杨剑波博士参与撰写第十三章;林必恒副教授、张新平博士参与撰写第十四章;徐晶副教授参与撰写导论(二);孙逸啸博士参与撰写第二章第一节;皮婧靖博士参与撰写第二章第三节。
齐文远教授、蔡虹教授参与审稿工作。
赵清博士生、李辉博士生、张勇博士生参与校对工作。
三、《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的特点及结构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该学科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的首部教材。其特点包括:
(一)《概论》型构了具有原创性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
《概论》贯通历史、现在和未来,对党领导全体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新时代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百年奋斗历程提供国泰民安社会环境伟大成就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致力于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对于高等法学教育的时代之需,回答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科学之问,型构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理论体系。
1. 以21世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作为构建该教材的“方向标”。“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萌发与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和发展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化和拓展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这一理论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管理”“社会建设”基本原理的中国化时代化的标识性成果,其蕴含着深邃的公理、政理、法理、哲理价值;其核心要义是多维度的;由此构成了体系完备、内涵丰富、具有鲜明哲学面向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堪称“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这一理论体系具有科学性品质特征,即:彰显出党领导社会治理的政治定力、以人民为主中心的根本立场、守正创新的几轮品格、问题导向的整理思维、统筹全局的系统观念、精准炼达的辩证方法、遵法据理的法治思维、成熟定型的制度优势、实践导向的磅礴伟力、胸怀天下的恢弘志量。这一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理论、实践的创新性发展,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供了磅礴伟力。这一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即:数字文明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模式”。新时代新征程,唯有以“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为引领,对我国70年来社会治理新鲜经验进行系统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才能建立起具有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继承性与民族性的标识性概念,构建主体性原创性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才能准确揭示中国式社会治理道路、制度、理论、实践的质的规定性,形成以内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文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基本命题、核心范畴、概念体系,因而才能建立起一系列有关社会治理法学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的理念、观点、原理、学说、思想、理论、知识、学术等等。
2. 该学科研究方法、材料、工具的客观性与效度性。社会治理法学研究既要受法学研究方法的指导,又要坚持人文社会科学常用的研究方法,这包括:阶级分析及社会分层法,价值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大数据研究法等等。从而使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具有知识源头的多元性、知识内容的丰富性、知识体系的开放性特点。
3. 首次厘定了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事务及其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治理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力)、义务(责任),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为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生活幸福康宁、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而社会治理法学则是以涉及一切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科学活动及其成果知识的总称。其具体研究对象包括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制度安排、实施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等。
4. 准确界分社会治理法学同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1)厘清同行政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治理法是指有关调整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执政党、政府(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社会治理法学则是以社会治理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通常仅构成纵向的“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则是以行政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2)厘清同民商法学的区别与联系。与社会治理法调整对象不同的是,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私人领域内所涉婚姻、家庭、个人人格权及其人格权利益等方面的身份性和财产性私人事务、市场经济主体方面的财产性私人事务等等。这两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所形成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差别构成了两门学科研究对象的分野。(3)厘清同经济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由此构成了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专门性,而与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的专门性区别开来。(4)厘清同社会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法是社会治理法的一部分,两者应当是整体与部分的种属关系,原“社会法学”应当扩展形成为正在发展构建中的“社会治理法学”。这是因为,社会法仅仅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难以涵盖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亟须在此基础上拓展完善。为此,构建社会治理法学的核心范畴、概念体系,确定研究范围,型构该学科知识体系逻辑结构意义重大。《概论》初步型构了“社会治理法学”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因而填补了该新兴学科教材体系的空白。
(二)《概论》型构了内容全面、结构完整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
《概论》的结构内容为:
1. “导论”部分。包括社会治理法学的兴起;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社会治理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
2. “上篇:基础理论”部分。包括社会治理法的涵义及调整对象;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治理法的地位及其体系;中国社会治理法制史;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的发展历程及其重大成就共五章。
3. “中篇:法律制度”部分。从形式上看我国目前尚无综合性的“社会治理法”法典,但实质上调整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已分散规定在各种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党内法规之中。《概论》按照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理、法律渊源、历史演进、法律制度范式,对现有生效的294部法律(截至2022年底)、702部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制定法律70部、修订法律237部次),将其系统归纳、高度提炼为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即:(1)“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2)“社会自治法律制度”;(3)“政社合作共治法律制度”;(4)“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律制度”;(5)“公共安全保障法律制度”;(6)“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制度”;(8)“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共八章。从而科学诠释了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恢弘进程,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完备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治理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学理支撑。
4. “下篇:实施与评估”部分。包括社会治理法实施基础理论;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共两章。从而构建了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
四、《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教材,为开设社会治理法学新课程提供了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并指出“要抓好教材体系建设,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立足国际学术前沿、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在教材编写、推广、使用上要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学者、学校、出版机构等方面积极性,大家共同来做好这项工作”。
1.《概论》初期版本教学实验反响良好。《概论》初期版本作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生的教材已使用多年,教学效果良好并获得理论与实务界的充分肯定;通过教材讲授,学生系统掌握了社会治理法的理论体系、制度运行、实务操作技能等,为国家培养了一批“综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社会治理卓越法治人才,探索出了社会治理法学“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四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新路子。
2.《概论》定型版适应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课程设置对专业教材的现实需求。《概论》适应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要求,立足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是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教材,具有首创性和引领性。随着法学教育及法学新兴学科教育的规模化,全国高校将逐步普遍开设国家安全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数字法学课程,《概论》将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教材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五、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1.系统总结中国式社会治理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及其新鲜经验。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可概括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治理阶段性特征,领导亿万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开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开辟、改革开放开拓、新时代开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百年发展历程及其重大成就。其重大成就可概括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呈现风险挑战与发展机遇的历史叠加交汇期,以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巨大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出台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推动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发展完善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战胜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方面,习近平总书记适时领导和推动立法机关将社会体制改革、平安建设的丰富实践创新性总结,制度性升华,修订和出台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社会自治、政社合作共治、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公共安全保障、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领导和推动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国家监察体系、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国防军事体系、大国外交体系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开创当代中国步入世界舞台中央、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可逆转之势所要求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的新格局;不仅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而且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开创了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新时代社会治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其表现可概括为丰富发展并形成了十大制度体系,即:党对社会治理“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管理”的政府治理体系、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公共安全保障制度体系、生态空间治理制度体系、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制度体系、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政社合作共治制度体系、网络综合治理制度体系、社会治理组织保障制度体系。新时代建设和谐社会、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基本经验可概括为:充分显示“习近平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的实践伟力,充分展示中国式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巨大优势,充分显示人民群众的磅礴力量,充分体现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通过对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发展历程、重大成就、新鲜经验的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既须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撑,又为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厚重发展条件。
2.推进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构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社会治理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为引领,以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薄弱点问题为切入点,以发展完善现代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为目标,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决社会治理阶段性特征与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提炼社会治理法学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学术体系,具有中国特色、国际视野、传播“中国之治”话语体系;凝练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学科内涵,推动该学科与包括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涉外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知识的深度融合,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信息学与计算学等人文学科乃至与相关工科学科知识的深度破垒融通,形成体现继承性与民族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特点的“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这包括:(1)学科体系方面。本课题力求以正确解决社会治理阶段性特征与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社会治理法学标识性学术概念等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为导向,对该学科性质、学科定位、学科分类、学科设置的科学化、体系化给予科学诠释解读和回答。(2)学术体系方面。社会治理法学是以一切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总称。它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的指导地位,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实践为模本,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战略决策为引领,坚持总结当代中国治理经验与借鉴国际治理成果相结合,厘清国际治理理论与实践兴起及其背景,对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学基础理论、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和社会治理法律实施三个基本问题作出正确回答,是社会治理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遵循。加快建设社会治理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对于加快社会治理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建设,构建社会治理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以下简称“四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助推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的意义重大。社会治理法学研究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战略规划、服务国家与社会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重大需求,形成遵循理论研究规律,具有鲜明学科理论特色、实践面向,反映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形成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的法治理论。其逻辑结构包括:①社会治理法学的兴起;②习近平社会治理理论在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指导地位,即:她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建设”“国家和社会管理”“国家与法”等基本原理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的创新发展,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国泰民安、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新奇迹的行动指南,也是加快建设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的理论指导。这一理论体系是21世纪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是人类治理文明新形态的重大理论。③社会治理法学的基础理论,包括社会治理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性质地位,中国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史,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及其基本经验。④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社会自治法律制度,政社合作共治法律制度,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律制度,公共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制度,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制度。⑤社会治理法治实施。包括社会治理法实施基础理论即社会治理法实施概述、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政治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经济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社会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文化基础;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即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概述、社会治理法治评估的发展演进、社会治理与法治评估实践、社会治理法治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应用。⑥社会治理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首先是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二级学科的区别与联系,该研究成果提出传统社会法学的划分已严重滞后于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客观需求,社会治理法学与社会法学的关系构成属种关系,社会法学已被发展的社会治理法学所包含,从而型构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学科地位,协调社会治理法学与既有社会法学学科定位冲突;其次提出了与传统法学学科知识,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乃至信息计算学等工科的学科知识融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观点。⑦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其理论价值包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体系,促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发展完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社会意义包括适应我国法学交叉学科发展的需求,适应社会治理法学专业卓越人才缺口的需求,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3)话语体系方面。本课题研究形成的反映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基本经验,型塑了“中国之治”的“治理模式”“中国智慧”“东方经验”,为那些既希望加快自身发展、又希望保持民族独立性、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全新选择,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人以国之大者的立场、宽广的视角眼光、厚重的治理文明,开创人类发展与和谐新奇迹的大国担当与大党智慧。与此同时,还为国内外学术界、社会民众在各国治理实践中进行治理模式比较、治理文明欣赏、治理道路互鉴,推动构建全球治理文明共同体提供中国式话语体系,破解西方治理道路“一家独争”,全球治理政治格局的“霸凌欺弱”现象的迷阵,而提供共识性与学理化的话语表达,推动该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理论争鸣,不断丰富全球治理文明治理智慧与治理成果,进而开创社会治理法学话语体系构建与传播的新境界。
3.致力于法律、法治、法理一体化研究。既有法学研究规律表明,法律、法治、法理是法学体系的三个核心范畴,是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在多领域多层次推进社会治理进程中,常常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禀赋与公权力(责任)设定的限度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坚守与弘扬公平、平等、正义等基本法理追求。由此,法理范畴不仅内含于中国社会治理法律思想文化,而且内嵌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进行百年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及其基本经验之中;不仅内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体系之中,而且蕴含在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之中。因此,社会治理法学不仅要研究社会治理法律、依法治理,而且要研究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深层次法理问题,由此凝练而成社会治理的法理概念、命题、原理、范畴、概念、话语等,从而构建科学的社会治理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传播体系,使社会治理法学融入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之中,助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
(二)研究意义
1.以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助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主题和主线,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乃至政治文明的历史性任务。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既存在着社会治理理论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对接,又存在对现行法学学科体系的审视与突破,还存在着对国外社会治理模式的研究和借鉴等若干问题,需要以社会治理法学加以有效回应和学科统揽。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社会治理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尤为紧迫,亟需我国法学研究理论界、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对社会治理法治问题进行系统化、综合化、学科化的研究,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系统化的理论指导。近几年,法学各分支学科以及法学的相邻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都以社会治理为对象进行研究,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对此需要在理论框架上进行系统梳理和整合。而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正可以有效地把各学科碎片化研究成果整合为思想关联、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和学术体系。因此设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加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无疑是迫切之举。
2.以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助力中国特色法学型构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的讲话、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视察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的讲话多次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是由一系列分支学科体系构成的,法学体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具有支撑作用的组成部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指示要求,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需要从三个方面实施体系创新。首先,是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其次,是发展新兴学科;其三,是支持交叉学科。他在今年视察中国人民大学再次强调,我国有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不能跟在别人后面依样画葫芦,简单以国外大学作为标准和模式,而是要扎根中国大地,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这是因为,一方面,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出现的许多新问题给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创新提出了新课题。另一方面,扎根中国大地,探索“四型”卓越法治人才不仅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急迫任务,而且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必然要求。
社会治理法学恰恰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以社会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为理论支撑,以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化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是一个多学科交叉融合与实践应用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针对其学科特点,建立核心范畴、确立理论命题、优化研究方法,是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是在开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实践的进程中亟待回答的重大课题。在“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的宏大实践叙事中,我们要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国家、政府、社会、法治理论宝库中寻找智慧的“钥匙”。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五千年治理文明特别是对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七十年来、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党的十八大十年来,党领导人民取得的社会治理、社会建设和社会现代化历史的成就、经验进行全面、系统、深度研究,提出一系列具有继承性与民族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科学性与融通性的基本范畴、重大命题、核心概念、经典论语;要面向社会治理现代化,面向新时代社会治理实践,以科学认知和政治担当,回答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时代之问,回答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定位、研究对象、基本范畴、逻辑体系等学术之问,积极回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之问。在此基础上构建好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
六、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一)主要内容
《概论》型构了内容全面、结构完整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其内容可概括为
1.“导论”部分
包括社会治理法学的兴起;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社会治理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
2.“上篇:基础理论”部分
包括社会治理法的涵义及调整对象;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治理法的地位及其体系;中国社会治理法制史;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及其基本经验,等等。
3.“中篇:法律制度”部分
从形式上看我国目前尚无综合性的“社会治理法”法典,但实质上调整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已分散规定在各种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党内法规之中。《概论》按照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理、法律渊源、历史演进、法律制度范式,对现有生效的293部法律、702部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制定法律69部、修订法律237部次),将其系统归纳、高度提炼为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即:(1)“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2)“社会自治法律制度”;(3)“政社合作共治法律制度”;(4)“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律制度”;(5)“公共安全保障法律制度”;(6)“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制度”;(8)“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等等。从而科学诠释了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恢弘进程,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完备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社会治理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治理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学理支撑。
5.“下篇:实施与评估”部分
包括:(1)社会治理法实施基础理论:社会治理法实施概述、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政治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经济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社会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文化基础)。(2)社会治理法治评估: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概述、社会治理法治评估的发展演进、社会治理与法治评估实践、社会治理法治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应用,等等。
(二)重要观点
1.首次系统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根本立场,世界眼光、大国卓越政治家的胆识,对党领导亿万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开探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开辟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开拓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开创阶段,对百年开探、开辟、开拓、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丰富实践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形成了原创性标识性的系列经典观点,概括起来是“十五论”,即:社会治理根本保证论、社会治理宗旨论、社会治理战略布局论、社会治理格局论、社会治理动力论、社会治理主体论、社会治理基本原则论、社会治理体系论、社会治理民主协商论、网络综合治理格局论、社会治理法治化论、城市治理论、自治法治德治结合论、基层治理体系论、全球治理共同体论。这一理论体系内容丰富、结构严密、体系完备,具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与与鲜明实践面向的理论特征。她是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持续创造国泰民安社会环境新奇迹的行动指南。。
2.首次梳理厘定了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
社会治理法学以一切涉及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事务及其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治理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力)、义务(责任),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为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生活幸福康宁、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而社会治理法学则是以涉及一切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科学活动及其成果知识的总称。其具体研究对象包括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制度安排、实施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等。
3.准确界分社会治理法学同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具体包括:(1)厘清同行政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治理法是指有关调整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执政党、政府(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社会治理法学则是以社会治理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通常仅构成纵向的“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则是以行政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2)厘清同民商法学的区别与联系。与社会治理法调整对象不同的是,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私人领域内所涉婚姻、家庭、个人人格权及其人格权利益等方面的身份性和财产性私人事务、市场经济主体方面的财产性私人事务,等等。这两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所形成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差别构成了两门学科研究对象的分野。(3)厘清同经济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由此构成了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专门性,而与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的专门性区别开来。(4)厘清同社会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法是社会治理法的一部分,两者应当是整体与部分的种属关系,原“社会法学”应当扩展形成为正在发展构建中的“社会治理法学”。这是因为,社会法仅仅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难以涵盖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亟需在此基础上拓展完善。为此,构建社会治理法学的核心范畴、概念体系,确定研究范围,型构该学科知识体系逻辑结构意义重大。《概论》初步型构了“社会治理法学”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话语体系,为该新兴学科教材体系填补了空白。
5.界定社会治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研究提出,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力)、义务(责任),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最终达成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康宁。其特征为:(1)社会治理法内容方面的特征。包括社会治理法规范的是社会治理活动;社会治理法以社会治理中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社会治理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社会治理法的内容丰富并具有开放性。(2)社会治理法形式方面的特征。具体包括:社会治理法由形式多样的法律规范构成。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社会治理法典。社会治理法的结构体系由分散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社会治理法律规范条款内容所构成;社会治理法兼具“硬法”与“软法”两种形态。社会治理所针对的社会事务复杂多样,社会问题的性质、类型及其成因有别,因而需要不同的规制方法妥善处理。如有的事务需要通过直接的命令与服从管理模式来具体落实,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保证;而有的事务则需要通过合作、自治等模式来具体落实,以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服务以及自律管理等手段加以推进。其中,前者就需要制定社会治理法的“硬法”规范,后者就需要运用社会治理法的“软法”规范。
6.提出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指标体系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涵盖党委领导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人大加强社会治理立法和监督,政府主导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理公平正义,社会组织自治和参与合作共治,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6个一级指标。(1)“党委领导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6个二级指标及 31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党组织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全面筹划、兼顾各方、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状况进行客观评价。(2)“人大加强社会治理立法和监督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4个二级指标及16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人大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规的制定及其实施的监督进行客观评价。(3)“政府主导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6个二级指标及45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治理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渠道畅通;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进行客观评价。(4)“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理公平正义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5个二级指标及24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规范行使司法权,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司法监督,提高社会治理领域司法公信力状况进行客观评价。(5)“社会组织自治和参与合作共治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2个二级指标及13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参与合作共治的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活力增强,自治秩序良好状况进行客观评价。(6)“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一级指标涵盖4个二级指标及9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意识,自觉学习、遵守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公众高度自觉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七、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一)学术价值
1.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体系
社会治理内容的丰富性和发展性需要构建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在我国,社会建设被确定为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同等重要并相互独立的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样化、治理多元化、信息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全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和平崛起的中国,正处在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节点的新发展阶段,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条件下的各种风险与挑战。组织、领导和团结带领全体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人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坚强核心领导地位,要求其为进行这场“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制定战略规划,作出战略决策,提出路线图、时间表。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则是“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一环,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实施步骤,是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实施路线图、时间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伟大的实践需要伟大的理论引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提出了社会治理法治“十五论”的理论体系,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社会治理法学应当关注和深入研究若干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即:(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理论产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指导。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经典观点,即关于国家与社会管理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时代背景、指导意义。(3)中共领导集体关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系列论述,主要研究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习近平同志等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及其价值。(4)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文化、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5)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包括: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党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及其方式,等等。(6)社会治理法治“东方模式”“中国智慧”及国际话语表达。(7)基层治理、市域治理、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及其实施路径。(8)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文化。社会治理法学要对中国五千年治理文化进行创新性挖掘,对新中国成立7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理念、制度、实践及其物态表征,对人类治理文明实践成果进行创新性转化进行系统性梳理总结,形成具有传承性、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呈现创新性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法治文化,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2.促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发展完善
社会治理的改革实践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我国社会治理理念与中央高端决策及其集体行动,经历了从传统政府管理到目前强调政府与社会共同协作治理的变革,治理理念由“治理”取代“管理”。从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到十八届三中、四中、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再到二十大各项战略决策不难发现,中央有关社会治理决策部署的内容是不断丰富发展的。这需要将具有“软法”意义的重要高层战略决策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宏大社会治理实践的行动指南,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创造新鲜经验、型构行为模式、完善制度安排的磅礴力量,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理念转变所引领的行为模式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行为规范需要通过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固化,以实现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再一方面,需要对传统立法模式造成具有社会治理法律规范内容的大量分散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并使之系统化。为此,社会治理法学需要对社会治理法治化进行系统性研究。首先,从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维度看,科学回答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构建,包括:社会治理法的范畴及价值功能、社会治理法的研究对象、性质地位、社会治理法的历史演进、中国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史、中外社会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等。其次,从社会治理法的类型维度看,科学回答社会治理法的类型,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社会矛盾化解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网络社会治理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等,从而形成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最后,从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维度看,科学回答社会治理法实施的基础理论、实施方式、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及其考评标准。由此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和治理法治能力现代化。
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在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其世界观、方法论于现阶段中国的基本国情,遵循社会治理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立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丰富实践,提出了一整套新命题、新论断,新范畴、新观点,新理念、新思想,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具有纯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面向的法治理论体系,概括起来有11个要义,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结晶,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行动指南。依法推进社会治理,既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作为最大的社会公约数的必然追求。社会治理法学需要研究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从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高度,科学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为什么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怎样推进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这三个基本问题;准确诠释社会治理法治的性质、法律地位,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党对社会治理“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及其方针政策指引,从而推动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朝着系统性、科学性及成熟性方向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发展。
(二)应用价值
1.适应我国法学交叉学科发展的需求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基础。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学科建设,已经无法满足高等学校实现其职能的条件,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大型科研项目的实施、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等任务都需要多个学科间的相互协作、交叉融合。虽然部分高校高度重视跨学科人才培养,但从学科设置的总体情况来看,法学交叉学科仍然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除此之外,法学界更为普遍的现象是不注重交叉学科的规划建设,法学与其他学科融合及知识融通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法学学科历经近40年的发展,目前存在的倾向是学者个体对熟悉的学科纵向研究十分深入,而其他相关学科协同、参与横向研究相对较少,限制了学者以及学生的问题意识的培育、研究方法的创新和学术视野拓展,而呈现出“职业性神秘”“隔行如隔山”等知识割裂的状态。由于不少法学学者观念形态取向的不同或者能力储备的差异,导致法学建设领域存在一些固守传统的倾向,这固然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于学科按既定方向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是值得秉持与弘扬的。问题在于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式发展的情境中,学科之间信息资源的交换利用拓展是学科发展的新型动力,是不可忽略的。比如横向借鉴上一些对其他学科研究范式、分析工具、理论模型因情感认同、认知与感悟、学科交叉转向、方式方法更替等方面的偏好差异,而常常表现出对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的尊重、借鉴、引用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成为当下法学普遍存在学科壁垒、院系壁垒、校地壁垒、理论与实际分隔的现象。大数据时代知识爆炸的背景下更需要推进新型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拓宽法学新的知识增长点、创新法学新型学科是繁荣中国法学学科建设必须直面与亟需回应的重大问题。
2.适应社会治理法学专业卓越人才缺口的需求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任务繁重前所未有,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之前所未有。这些风险挑战,有的来自国内,有的当来自国际,有的来自经济社会领域,有的来自自然界。我们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在此背景下,“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这给社会治理法学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提出了急迫要求。根据测算,目前为止,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680个地级市、3374个县级单位以及数以万计的乡镇需要有大批政治可靠、社会治理法律业务精、熟悉群众工作、作风扎实、品行优良的社会治理法学人才。按照公务员(780万)自然减员率千分之五,每年需要补充懂法律、讲规矩、善协调、重服务、会治理的公职人员4万名左右;全国公共财政供养人员5000万,按自然减员率千分之五,每年需要补充人才25万名左右;全国工商注册大中小企业8500万个,按每个企业至少有一名懂法律、善管理的企业法律人才,则需要8500万名左右;全国行政村69万个,按每个村需有一名懂法律、善治理的社会人才69万名;政府治理、企业自治、社会治理、政社合作共治给社会治理法治人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急迫的供给需求。此外,随着社会对社会治理法学建设人才需求的增加,全国高等院校开设社会治理法学专业的院校数量必将持续增多,对社会治理法学专业相关科研和教学人才的需求量必将持续增长。因此,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为社会治理法学领域培养“复合型、能力型、创新型”卓越法治人才,为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各类公共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基层社区提供专门人力资源支持,有利于满足社会治理法学卓越法治人才的社会需求。
3.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
“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犹如“高铁快车”与“基准轨道”的互动依存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制度建设重大改革,犹如启动高速运行的“高铁快车”,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航程奔驰,执掌“高铁快车”方向盘的是中国共产党,而“基准轨道”犹如法律规则、法律程序、法治秩序及其法治精神,为“高铁快车”提供飞速运行的通道,制动、稳定、减速乃至提速、加速的机制。唯有法治的轨道才能保障改革的“高铁快车”安全、稳定、有序、高速行驶,才能承载更多资源,创造更多财富,给人们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舒适、更文明的幸福生活。社会治理作为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法治化的实现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在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中,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诸多治理难题亟待解决。其中,社会领域问题包括:保障性社会问题(贫困、失业、疾病、意外伤亡损害);越轨性社会问题(犯罪、越轨行为);歧视性和排斥性社会问题(性别歧视、农民工歧视、病残人士歧视);失调性社会问题(心理失调、婚姻家庭破裂、生活环境资源破坏);整合性社会问题(贫富分化、城乡差别、地区差别);需求性社会问题(养老服务需求、儿童照料需求、休闲需求、交往和结社需求);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社会性问题(政治风险、意识形态风险、经济风险、科技风险、社会风险、生物安全风险、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外部环境风险),等等。这些社会问题的妥善有效解决,既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任务,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建设,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目标追求,也是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更精准惠及全体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幸福、美丽的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
【作者简介】马毓晨,《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耿立峰,刑法学博士;孙逸啸,社会治理法学博士。
【主编简介】徐汉明,1951年生,湖北鄂州人,经济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暨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中国法学会常务副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理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
从事社会治理法治、监察法治、司法管理、土地产权、检察理论研究。2012年以来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论文350余篇,出版专著28部。曾参加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重大课题调研,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与教育部“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社会管理法治化”“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网络安全立法”“社区矫正立法”“监察立法”“社会治理法学原论”“对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论述摘编”“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及福利制度”“‘两院’组织法修改”“‘枫桥经验’的东方模式”“法治中国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以及“法治湖北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等重大课题20余项;撰写咨询报告被党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省级领导机关采纳批示36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