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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猛药”如何根治违法强拆

发布日期:2019-08-17 02:00:00

编者按 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违法违规强拆及引发的恶性事件仍屡禁不绝。新拆迁条例规定未签订补偿协议不得强制拆迁,并明确取消了行政强拆,但一些地方仍置若罔闻。有关专家表示,遏制违法强拆还需加大问责力度,根治政绩“畸形症”。

违法强拆实为与民争利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接连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个别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以威胁恐吓、断水断电、暴力执行、行政强制等手段,在被搬迁人未同意搬迁或未经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行拆毁群众房屋。这不仅侵犯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

对此,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它被认为是利用司法途径阻断强拆的法律依据,也被视为是防止暴力拆迁的制度进步。

然而,新拆迁条例的实施未能从根本上遏止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今年9月25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四部门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顶风违纪,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公然与国家大政方针叫板,等于直接把新拆迁条例放在有可能引起社会公众不信任的风口浪尖上。

“应该说,此次处理相当严肃,对那些罔顾法纪、肆意强拆的人来说,肯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姜明安说,“处理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充分显示出党中央、国务院制止违法征地拆迁的决心和态度。”

有法可依之后,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法令政令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新的法律秩序就无法构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认为,有令不止的违法强拆是典型的由地方“土地财政”带来的后果。

在利益多元化时代,少数地方政府不能理性地处理好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大局利益与地方利益、眼前利益、部门利益的关系。“有的放任利益主体对百姓合法利益的盘剥,有的甚至直接冲到台前与民争利。”周孝正说。

违法问责比例低难挡强拆逐利之手

各类违法强拆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个别地方政府直接参与或组织的强制拆迁。

二是各类开发商或拆迁人明目张胆违法,擅自组织人员侵犯公民住宅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

强拆致死的“事故率”很低,被问责的“事故率”也很低。“正是因为后果严重了才会被问责,所以违法强拆被追究的比例很小。”姜明安说,“刑罚的效果主要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必然性。如果违法强拆被处理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几甚至更低,那么拆迁者就不会把法规当回事。”

更重要的原因是,少数地方政府及开发商在征地拆迁中获利太多。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道路交通建设、城市经济发展、旧城改造等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征地、拆迁工作。

一些专家表示,拆迁成功与否往往关系到数百万元甚至数以亿计的经济利益,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出现不择手段的冲动。因此,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去利益化”,实际上这也是“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发展速度与群众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牺牲被拆迁者合法权益为代价,片面追求征地拆迁速度。”周孝正说,以“发展”的名义行违法强拆之实,不但与发展的本义相悖,而且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在施行新拆迁条例后,法院是当前公权力强制拆迁的关键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多数强制拆迁,需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姜明安表示,关键是要自觉依法办事,在对行政机关和拆迁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时,法院要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申请敢于说不。

司法强拆重在裁执分离

新拆迁条例取消了原拆迁条例中“行政强拆”的规定,这确实是一种进步,但必须要以完善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法院介入强拆执行,对其执法能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果行政拆迁本身缺乏实质正义,而法院依法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程序,必然在被征收、拆迁的对象中造成猜疑,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法院如何正确积极地介入拆迁工作?姜明安认为,强拆涉及“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两个问题。强拆裁决是司法行为,实施强拆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行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同样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对违法拆迁行为的起诉。”他说。

吉林省良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俊丽认为,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这一认识,是建立在司法机关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的。如果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在司法强拆中重演。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表示,司法强拆能否为被征收人权益提供有效保障,是以司法对行政行为的严格审查为前提的,而这就要求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以前,禁止任何人实施强拆。“如果像过去那样,被征收人起诉后,政府部门就申请法院强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征收人胜诉,权益也难以恢复,因为房子已经被拆了。”他说。

司法权力的基本属性是居中裁断,是对争议的一种裁决,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既要法院作裁定,又要法院执行,这在权力配置上并不协调。所以,“裁执分离”既符合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相互制约的精神,也符合我们常说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样一个基本原则。

专家表示,要遏制违法拆迁行为,除了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外,还需多下“猛药”,必须制约司法强拆权和行政强拆违章建筑的权力。同时,只有根治政绩“畸形症”,才能有效避免强拆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