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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 可诉条件取消“具体行政行为”...

发布日期:2019-08-25 08:00:00

 

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行政行为”。

去年12月举行的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部门、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律师界、企业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到北京、浙江、江苏、吉林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各方面普遍认为,草案认真总结多年来的行政审判经验,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总体赞成草案的修改内容,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立法中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针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考虑是限定可诉范围。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可诉范围已作了明确列举,哪些案件应当受理,哪些案件不受理,界限是清楚的,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不再从概念上作出区分,建议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