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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科研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7 08:00:00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行为法学会的科研发展,提高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决策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三条  各研究会应于每年一月份向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递交《年度科研计划报告书》。

第四条  各研究会应当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鼓励会员发表科研成果,保质保量地完成科研计划。

第五条  各研究会每年应当至少申报并完成一个定向课题。

第六条  各研究会设立研究基地的,每个研究基地每年应当至少申报并完成一个合作课题。

第七条  研究部负责科研考核。

科研考核分为中期考核与年终考核。

各研究会应当于每年六月填报《中国行为法学会科研成果汇总表(中期考核)》递交研究部;于每年十二月填报《中国行为法学会科研成果汇总表(年终考核)》递交研究部。

第八条  以下科研成果列入考核范围:

1、研究会会议和论坛的科研成果;

2、研究会下属研究基地的科研成果;

3、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的其他科研成果;

4、研究会的定向课题成果和其他合作课题成果;

列入考核的科研成果必须已经公开发表、出版或者上报有关国家机关获得批示、采纳,并且注明作者的中国行为法学会职务、研究基地职务或者属于“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课题成果”。

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考核积分规则由研究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