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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下属机构规则

发布日期:2019-06-27 08:00:00

 

为加强下属机构的建设,促进下属机构的发展,规范下属机构的活动,更好地发挥下属机构的作用,依据中国行为法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一、下属机构的性质与地位

(一)中国行为法学会下属机构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不需要在民政部门另行注册登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学术团体。各机构可以根据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发展会员。

(二)在中国行为法学会的领导下,各下属机构遵循《中国行为法学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活动。

二、下属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一)设立下属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对加强某一部门法律的研究提出了客观要求。

2、该学术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研究力量,学术研究已经达到较高水平。

3、有一个研究力量相对集中的单位为依托。

4、有能力筹集办公经费和研究经费。

(二)设立下属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依托单位发起,向中国行为法学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及领导成员人选建议名单等文件。

2、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秘书处对上述设立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秘书长,由秘书长提请召开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会议,对设立该下属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3、专家会议认为有设立必要且具备设立条件的,提请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设立的,给予书面批复。

4、下属机构成立,应在中国行为法学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该机构首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及秘书长。

(三)下属机构领导机构组成及人员条件:

1、下属机构设会长(主任)1人,副会长(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l人。会长(主任)对外代表下属机构,主持召开由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2、下属机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和秘书长的人选由筹备组提出初步意见,经过充分协商并书面征得候选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的同意后报中国行为法学会审批。

下属机构补选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候选人名单应先征得中国行为法学会同意。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是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深、有影响的学者、专家。

3、下属机构设理事会并可根据需要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理事应当是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水平的学者、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学术职称或正处以上行政职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一般在15-50人左右。

下属机构理事以及常务理事候选人应书面征得其本人同意,填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统一制作的《中国行为法学会下属机构人员登记表》,报中国行为法学会审核。

4、下属机构可以发展会员,并应定期汇总会员发展情况,报中国行为法学会审核,由学会统一发放会员证。

5、下属机构可根据自身研究活动的需要,设立职能部门从事管理工作。下属机构的组织结构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均需报学会备案。

(四)下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时,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三、下属机构换届

(一)中国行为法学会所属下属机构届期一般为5年,届满应当换届,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

(二)下属机构换届,应按照老中青结合的原则组成新一届领导班子。

(三)下属机构换届,由下属机构领导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的条件,提出新一届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经过充分协商并书面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中国行为法学会。

四、下属机构的活动

(一)下属机构的主要活动方式是召开学术年会、不定期举行专题学术研讨会、完成课题研究指标,出版课题研究成果,对优秀学术成果进行评选。

(二)下属机构每年应当召开一次学术年会,并将年会成果结集出版。

(三)下属机构换届、召开年会、专题学术研讨会,应提前一个月向中国行为法学会汇报有关工作安排。

五、下属机构与中国行为法学会的日常联系

(一)中国行为法学会秘书处是学会与下属机构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的职能部门。下属机构有关人员变动、工作安排、向学会汇报工作、邀请会领导参加下属机构活动等,应及时通过秘书处进行协调。

(二)下属机构受中国行为法学会委托、以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名义进行的各种活动,中国行为法学会应派员参加。

(三)各下属机构应确立一名联络员,定期与中国行为法学会秘书处就工作事宜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