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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综述

发布日期:2018-01-19 08:00:00

2015年12月12日,中国行为法学会在北京成功举办2015年年会,即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四次理事会。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罗豪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陈斯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荣,中纪委原副部级专职巡视监察专员戴俭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王秀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慕平,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朱小黄,以及李文燕、何勤华、胡建淼、何家弘、郝宏奎等,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专家学者三百余人参加了会议。

在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指出,中国行为法学会人员广泛、活动丰富、成绩斐然,特别是近年来,在繁荣法学研究、开展法治宣传、推动法学交流、培养优秀人才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有特点、有实效、有影响的工作,其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决策影响力不断提升,已经成长为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研究力量。王乐泉强调指出,“十三五”规划是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法治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经济发展新的、持久的动力保障。“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等重要论断和工作要求,是我们开展研究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希望中国行为法学会在“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乘势而上,精准谋划,主动作为,在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谋划好、开展好学会的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罗豪才教授在书面发言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就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些都离不开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法治是经济良性互动的规范和引导指南,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保障。罗豪才进一步强调,法治经济建设需要注重“软硬兼施”。在经济建设新常态下,在继续完善相关硬法规范、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更应该积极鼓励软法之治,积极制定软法规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扩大社会组织的作用面和作用力,提升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推动软法、硬法协调共治。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指出,在举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奋勇前行之际,中国行为法学会召开2015年年会,专题研讨法治经济建设与法律实施问题,就是要在中国法学会的主管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行为法学跨学科和跨领域的特色优势,积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为建设法治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共谋良策。江必新强调,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中国经济通过法治途径换挡升级进而迈进新的发展周期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经济通过法治方式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进而塑造新的世界经济格局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经济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进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梦想的核心引擎。

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主题为“法治经济建设与法律实施”。近四十位专家学者分别围绕大会议题分四个单元做了精彩的发言。

 

主旨演讲单元:“加快法治经济建设”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胡建淼教授主张,如何抓好法治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在于,没有法治政府就没有法治经济。政府一定要调整好自己的角色,要从运动员脱离出来做裁判员。政府的行政权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界限不能逾越。政府要营造公信力,讲究诚信;要打造执行力,严格执法。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朱小黄主张,要关注重点领域与热点问题,促进中国经济法治建设。具体包括四个重要问题: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构建社会经济运行的法律底线;强化法律救济渠道畅通,维护经济价值的稳定性;理清法律边界,促进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协调发展;数据信息充满风险,互联网大数据也会挑战法律原则。中央纪委原副部级专职巡视监察专员戴俭明精要分析了商品经济与廉政建设的关系,指明商品经济具有重利性、平等性、竞争性和二重性,因此需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必须尽快建立正常的政商生态,使得“官”“商”交往有道,行所当行,止所当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论述了《刑法修正案九》的十二项创新。主张这些创新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导‘十三五’规划建设的发展行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在精神上高度融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强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义务应该得到法律严格规范。法治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使GDP稳定持续增长的重要抓手。司法是解决经济主体纠纷的最后途径。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何勤华教授就新行政诉讼法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抽象行政垄断能否予以起诉进行了分析,指出今后有管辖权的法院间接、附带审查涉嫌抽象行政垄断的规范性文件,是推进实施《反垄断法》第37条的重要途径。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的路径有三,即司法解释的路径、行政复议的路径和司法审查的路径。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司长张建华认为,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法律调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常态的必然选择。他将新常态看作商事制度改革法律调整的实践依据,主张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经营的门槛,为创业创造更宽松的法律和制度环境;秉承的理念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主题单元一:经济发展法治化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阐述了五大发展理念与法律实施,指出法律实施是五大发展理念实现的保障,五大发展理念是法律实施追求的目标和指导准则,并进一步指出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是推进法律实施的主要途径。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教授提出,要全面正确理解改革于法有据的含义;试点改革地区立法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及时对试点改革包括制度创新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加强对试点改革地区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事项审批和备案审查;授权立法应有所限制、监督和制约;兼顾宽容改革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吉罗洪指出,目前在法律实施层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信仰法治、崇尚规则的法治精神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所欠缺。应当在全社会积极培育、形成正确的法治精神:要坚定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增进不同群体在法治实施中的互信,形成全社会守法的合力。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金维虹提出,经济发展与法律实施具有四大关系,即前后关系、间联关系、保护关系以及反作用关系。正确地认识和理解经济发展和法律实施的四大关系,对于做好法律实施工作非常重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巡视员张辉认为,商事制度改革是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潜力的重要举措。这次改革坚持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相结合,改革激发了市场活力,市场主体快速增加,促进了就业增长,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了创业创新,促进了经济增长。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杨省庭剖析了法治经济的内在机理,指出法治经济是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法治经济是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经济是释放经济活力的必然要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艳丽教授指出,法治经济背景之下的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适合多元化的诉讼主体参加和运用,能够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益的科学合理的运行体系。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进一步强调正义等价值目标;遵循民事司法规律;实现审判职业化和专业化;落实协同民事诉讼模式;强化诉讼权益保障;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集中审理和适时审判主义;落实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强调实质性的法官自由心证的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透过两个外商投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外商投资领域法律制度的确定和发展,是中国改革开以来的重要成果。要妥善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的关系;要防止、克服和遏制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释放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价值。他强调法律实施的结果最终要符合法治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聂洪勇指出,我国刑事立法对市场经济的保护经历了几个转变:从“在法律体系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转变为“在法律体系中占有其应有的合适地位”;由“作为主要维护政权的专政统治工具”转为“为市场经济提供全面保护的工具”;从“着重保护公有制经济”转为“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在调整范围上从“相对较窄,以严为主”转变为“范围得当,宽严相济”。刑法立法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基本保持同步,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经济刑事立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将是刑事立法的主体部分。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贤兴透过公司资金进入个人账户个案定性问题,强调司法只保护正当的债权,不合法、不正当、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债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市场机制也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力量。围绕虚假诉讼防治,他强调,“法不容假,慧眼可明察;司法打假,责任你我他”。

 

主题单元二:创新发展

针对创新发展法治化问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绍林强调创新发展与法治具有相容性。立法必须主动适应改革创新。发展需要创新,立法更需要创新。他特别强调在思想观念上,立法者要树立创新的立法思维;立法机制上,人大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立法重点上,要着眼于为创新发展提供宽松的法治环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吴偕林院长指出,创新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法治则是创新赢得立足、保持活力、驱动发展、取得实效的有效保障和坚强支撑。加强创新保护制度建设,要区别创新领域,强化创新保护制度建设的分类性;关注创新形态,强化创新保护制度的前瞻性;治理创新环境,强化创新保护制度的体系性;更新创新保护理念,强化创新保护制度的回应性;开拓创新保护路径,强化创新保护制度的创新性。中国科学院条财局副局长、总会计师聂常虹提出,实体经济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根本源泉。新常态下我国发展实体经济,就是要从传统的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创新驱动关键在于给予和激发企业家精神。在法律层面上要保护企业家的权利;在商业社会建设诚信文化;在税收金融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保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郭卫华指出,依法治企是企业贯彻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必然选择。“法治强企”对企业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他进一步分享了中国华融的法治与创新经验:包括全方位法律专业培训、全系统普法教育、全面构建法律风险体系、牵头建立同业交流机制、坚持创新为先、打造“法治华融”。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果教授指出,当今金融创新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具体的金融风险而是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巨大的法律风险,而成文法的滞后性与实践的创新性的矛盾导致立法与实践严重脱节。商事审判活动对金融创新的规范和认可有利于商事法律规则的形成,是保障和促进金融创新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和方式。在互联网技术日益发达、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今天,商事审判必须在立法相对滞后和商事实践的客观需求之间寻求妥当的平衡,以保障正当商业创新,这也符合先有商事交易实践,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商事交易惯例,后有司法和立法对商业惯例的认可,最终促进商事立法规范形成的商法发展路径。中南大学法学院王红霞副教授剖析了创新经济对经典市场的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冲击,对理性人假定的严峻挑战。明确指出创新经济将带动法治建设重心发生移转,进入“立法中心主义第二波”。这一阶段立法的中心任务有不同于“立法中心主义第一波”的四大特点。

围绕互联网经济法治化,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指出,移动互联网出现以后深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对法律制度和理论都造成了冲击。聚焦经济法领域,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相关市场、市场缺陷、垄断等范畴都受到严峻挑战。英特尔(中国)公司法律政策总监续俊旗博士指出,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已成为全球创新主要领域,互联网成为创新发展的引领性力量和关键载体。“互联网+”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亟需建立相适应的信息法律体系。因此,要加快互联网重点领域法治建设,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重点围绕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关键设施与数据保护、市场竞争规则、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和司法。湖南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杨峥嵘教授指出,融合法治理念和“互联网+”理念具有时代的必要性。强化优化法律实施,是促进法治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要探索创新“互联网+法治”新体系、新模式、新机制,促进法治经济建设和法律实施有效提升。阿里巴巴公司法务部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执行秘书申欣旺指出,阿里的成功与规则的作用密不可分。阿里目前建立了基础规则、行业规则、特色规则、营销规则这样一个制度体系,内容上包含了处罚规则、准入规则、营销规则、交易规则等。阿里规则的发展经历了从散漫无体系到点状无关联,到一直持续深化,到建立规则效力体系。实践证明,规则对于推动法律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题发言三:共享、绿色、协调与开放发展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提出,社会法与共享发展具有高度契合性。社会法领域共享发展面临三个突出问题,即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群体的共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灵活就业群体的共享,以及区域发展不平衡背景下7000多万贫困人口的共享问题。破解难题应当将共享发展的理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形成以社会法为中心、以相关法律部门社会化为配合的法治机制。在完善社会法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部门,尤其是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程序法的社会化。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强调,社会权利是保障社会人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社会权利是20世纪新兴的人权,对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上主要就是关于社会权利这个规定。后面这五个方面的发展目标,与社会权利的发展是直接相关的。推动社会权利的实现,应该要围绕发展的新理念。一是围绕创新发展,完善社会权利发展的体制机制;二是围绕协调发展,主要解决社会权利发展过程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三是围绕绿色发展,主要解决环境权的实现和保障问题;四是围绕开放发展,要积极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五是围绕共享发展,真正让人民群众在社会权利发展中受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教授建构了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及评估机制,指出指标体系设计坚持全面与特色相结合、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科学与简便相结合、实用性与适用性相结合、可计量与可比较相结合原则,基于科学方法形成6个一级指标,27个二级指标,138个三级指标;并通过规划、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开展评估。

围绕绿色发展法治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韩德强指出,实现绿色发展法治化,一是主体功能区建设法治化;二是依法推动低碳循环建设;三是环境资源利用法治化;四是生态环境治理措施法治化;五是依法维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明德教授梳理了我国新修订环保法的亮点:把环境保护列为我国基本国策,顺应了我国公民对环境质量的最高要求;确定保护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规定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可以对污染直接提起诉讼;设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立区域限批制度;六是把政策环境影响纳入立法;赋予环保执法机关强制执法权,对违法企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实行行政问责,把地方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的情况纳入政绩考评之中;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宜生基于400份环境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司法的路径:一要完善环境保护立法,构建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尤其是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环境程序方面的立法;二要明确环境侵权的认定规则,统一环境侵权的认定标准,明确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三是实行鉴定意见双重审查制度,并适当引入专家辅助人;四是破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困境,拓宽原告主体资格范围,同时探索诉讼模式、管辖制度等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则;五是秉承环境预防原则发挥法院能动作用,不断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教授从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诉讼请求类型,证明责任及裁判结果的可扩张性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针对开放发展法治化问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炬围绕“一带一路”政策下中国企业走向境外和有关法律问题指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中国企业、中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走出去”的过程,也是法律实施的过程。应对走出去中的若干问题,要有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眼光,尽早制订品牌战略体系。要依托现有规则,积极借助国家的力量、专业机构及国际合作的机制,进行品牌保护、海外维权。依法加强法律尽职调查,保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走出去”需要有强大的法律服务队伍。行为法学会作为法学界一支重要力量,可在企业走出去战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是中国行为法学会于2011年创建的高端品牌论坛,自成立以来,论坛始终聚焦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具体法律实施问题,汇聚理论研究者和实务专家作出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回应。“中国法律实施论坛”已成功举办了四届,分别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中国法律实施、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律实施、法治社会建设与法律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律实施等主题展开研讨,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论坛结束后,中国行为法学会召开了第五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若干议案,学会和分支机构代表回顾、汇报了全年工作,并对今后发展做出展望。

江必新会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以“法治经济建设与法律实施”为主题进行专题研讨,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刚刚落下帷幕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这是学会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加强智库建设的实际行动。来自全国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理论专家与实务精英济济一堂,聚焦讨论,展示了学会跨学科融合的研究特质。江会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学会上一年度所取得的业绩,并结合王乐泉会长和罗豪才主席的讲话,对学会今后的发展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知行合一,为加快推进法治经济建设添砖加瓦;第二,求精求专,为打造高端法律实施智库再接再厉;第三,着眼组织建设,打造高水平的智库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