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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成果要报(四)

发布日期:2018-09-14 08:00:00

政治、社会、网络及生态安全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日前,在中国行为法学会组织召开的“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上,专家学者围绕国家政治安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空间安全以及生态安全保护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关于推进国家政治安全。与会专家建议,一要增强国家政治安全意识。二要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突出问题。三要维护国家正能量,主题文化、主流意识形态突出。四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五要加强党的建设。六要增强国力和军力及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安居乐业。

二、关于社会治安防控。与会专家指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具有政策安全的重要性。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要创新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二要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提高动态化、信息化,建立立体化的社会防控体系。三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机制,建设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四要加强重点行业的防控和专业组织、社会人才体系建设,包括社区管理等综合干预措施。五要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方向,建成基层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信息网络防控体系建设。

三、关于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法治保障。与会专家以上海为例,分析建议如下五个方面。第一,应当明确刑事法、民事法与金融法之间的界限,制订相应法律进行规制。一要打准,司法机关要提升打击犯罪的精准化水平、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如对于P2P网络集资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的,特别是一些危害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集中力量加大力度依法予以打击。二要打早。许多案件实际上一开始就涉及违法犯罪,却一直随着金融创新发展壮大,出现被害人数千甚至上万的不可控局面。三要有度,对涉众案件理清刑事法、民事法与金融法之间的界线。如办理P2P网络集资案件时要严格把握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一方面要防止刑法过度介入,影响正在成长过程中的网络金融创新健康发展,杜绝运用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干扰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另一方面要注意刑法介入之后,导致打击后患无穷。第二,运用制度+科技+法治保障机制,积极创新交通管理模式。 第三,建议出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一个全方位的领导、协调机构,制订各种预警方案,才能做到未雨绸缪,有效应对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出现的事故。第四,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第五,对于整个城市的公共安全应实行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的方式。

四、关于网络空间安全推进。与会专家主张,为了实现我国网络安全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迫切需要在两方面深入开展工作。第一,政策引导与企业发展的关键举措。一要加强安全产业政策引导,包括加强相关政策的引导与落实、引导安全创新、加强金融扶持以及优化人才培养等;二要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包括优化安全产业融资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举办不同层次的安全盛会和技能竞赛、充分发挥安全产业咨询平台和行业力量等;三要找准技术方向和关键领域,聚焦于加强基础安全技术能力攻关、加强面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制造等新兴领域的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四是安全企业的发展主要以兼并收购、战略合作为途径打造龙头企业集群、打造自主的“专精特新”的技术产品布局,积极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打造经典案例,形成品牌效应以及重视企业文化和人才建设等。第二,学术研究的关键举措。一要加强新型加密技术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二要加强大数据的安全与隐私保护。当前亟需针对大数据面临的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内容可信验证、访问控制等安全挑战,展开大数据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研究领域:数据发布匿名保护技术、社交网络匿名保护技术、数据水印技术、数据溯源技术、风险自适应的访问控制等。

五、关于生态安全法治建设。与会专家主张,实现生态安全法治,第一,要用可持续发展观重新审视我们已有的法律,将生态安全的理念贯穿到所有立法中去。这意味着,生态安全立法不仅仅是环境立法,或者不仅仅是环境法领域的事情,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民法典、刑法典中都要有生态安全保障的理念和制度内容,构建有利于生态安全建设的新的法律体系。第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尤其是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原则、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以及各种“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必须切实得到实施。第三,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500多环保法庭,环境司法专门化正在推进,但还有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第四,在全社会培养环境文化,让每一个人都知道生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和生命,每个人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自身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