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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从李昌奎案看死刑与民意

发布日期:2019-05-25 02:00:00

 

 

【财新网】(记者刘长)8月22日,李昌奎案再审即将开庭。此前,药家鑫案引发社会对死刑改判、司法公正及死刑存废等的关注与纷争。再此间曝出的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二审时被云南省高级法院由一审的死刑改判死缓,令舆论哗然。之后,不堪重压的云南高院,匆匆宣布启动李昌奎案再审程序。

  随之,媒体和网络上又曝出多起类似的死刑改判死缓案件,占相当多数的民意期待这些案件像李昌奎案一样启动再审,但不同的意见对这种可能掀起的翻案风表达了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陈光中接受财新记者的采访,表达了对此问题的看法。

  财新:您如何评价云南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后又提起再审?以及李昌奎案提起再审后舆论曝光的吴倩被害一案?

  陈光中:李昌奎案现在提起再审,我感觉是和药家鑫案平衡起来看的。两案前后时间相隔很短,因此,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导致不仅被害人这一方强烈不满,而且社会舆论几乎也是一边倒的。两个案件一对比,就显得量刑有差别。这种情况下,李昌奎案提起再审——实际上结果也可以预测,应该会改判死刑。我认为这个做法有一定道理,毕竟两案差别太明显了。

  但是有一点,我想表明我自己的看法:不能把因为李昌奎案再审,又把过去的已结案件都拿来攀比,都来按照这一标准来提起再审——这个要非常慎重。为什么呢?不能简单化,当时某个案件也是自首,也许同李昌奎案比较类似,但是毕竟是过去的,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死刑掌握的宽严,每一个阶段并不是完全一样的。有时候掌握得严一点,有时候掌握得松一点,在当时的条件下已经给他判死缓了,他本人也在监狱里安心服刑,现在又把他拉出来杀掉,这是很不合适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禁止双重危险”或者“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虽然我们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是联合国的人权原则,我们要参考。舆论一制造,动不动就把一个人提起再审,动不动就又把一个人改判死刑,这个是不合适的,不符合已生效判决案件既判力的稳定性。不能因为李昌奎案,又把过去的拉出来,全国拉出来一批,把死缓的又改成死刑,这是不行的,要维持过去判决的稳定性,不要搞乱了。

       财新: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其中是否有民意影响判决的情况?

  陈光中:药家鑫案从民意上看也是分两派的。药杀死一个人,有自首情节——自首是可以从宽,但不是必须从宽。但是,他爸妈把儿子送去自首,却送到了断头台上去了,你说这是什么滋味?还不如让他跑掉呢。因此,当时有一派是不赞成判死刑的。当然也有一种意见,你的车压了人,见死不救,还用刀捅死人家,确实很凶残。所以说,药家鑫案件,舆论是不一致的,从我的观点来看,药家鑫案是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当然杀了也没错。

  如果换一个历史背景,严格地控制死刑,更强调少杀慎杀,药家鑫案就杀不掉了。但是,这个案子一旦杀掉,和云南李昌奎案一比,李不杀掉就显得不公平了,因为时间挨得太近。所以是现在李昌奎案的舆论压力比较大。

  当然,云南高院也有他的考虑和理由,这属于每个法院独立审判的范畴。这次李昌奎案提起再审,我觉得是有很大的舆论压力,而且这个舆论压力比药家鑫案要大得多。

  财新:既然药案和李案中都有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那么应如何看待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陈光中:这二者的关系,从理论来讲,司法始终应该是独立于舆论的,舆论有时候像一阵风,有非理性的东西,所以司法应该独立。但是反过来说,司法的独立也不是说对舆论毫不顾忌,而是要看舆论的呼声中有没有合理的成分。比如,司法部门一方面是独立的,另一方面也应该理性地看待社会舆论,吸收社会舆论合法、合理的部分,然后对照看自己是不是真正做到了。而舆论如果明显有错误导向的,司法部门应该顶住。

  在我们国内,舆论事实上不光是影响司法,很多时候实际是影响领导司法部门的领导们。有时候就是因为舆论的压力,领导就批示了,说‘这个案件要重新考虑下’。因为我们始终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嘛,社会效果包含着舆论的支持。舆论一边倒反对,就不能说社会效果好。所以,舆论问题比较复杂。我个人认为应该理性应对,坚持司法独立,同时合理、合法地分析应对舆论。

       财新: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案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的改判理由以及事后对媒体的解释?

  陈光中:李昌奎案改判主要考虑的就是自首情节。至于邻里纠纷,李昌奎案确实属于邻里纠纷,但是邻里纠纷导致杀了两个人,其中有一个是小孩,这已不是那种邻里之间一时激愤、一刀杀人的情况,再拿邻里纠纷来解释就说不过去了。如果我们强调尽量少杀,只要找出理由就不杀了,那么李昌奎案判死缓当然也可以。这样的话,药家鑫也不应该杀,因为他自首,而且还是年轻的大学生,等等。

  关键还在于对于死刑政策掌握的宽严程度问题。过去,只要是杀人,不管情节如何都一概是死刑,现在呢,杀人案件还要考虑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包括自首的情节。我们尽量要把握死刑的政策,要逐渐减少死刑。

  从发展趋势看,我们总是要越来越少杀,最终废除死刑,尽管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总不能越杀越多,总趋势应该是下降的。因此,就应该注意那些从轻的情节,属于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

  所以李昌奎案,我觉得最关键问题不是“这个人杀了就错了”,而在于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对死刑政策宽严度的掌握问题。在这个度的掌握上,全国各地应该大体上平衡,如果明显的不平衡,老百姓就无法理解,就会有量刑是否公正的疑问。

  财新: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的讨论中,一直有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您如何看待?

  陈光中:我的看法是: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废除死刑还要经过较长时期的准备。目前我国实施的还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简称就是“少杀慎杀”的政策。在掌握“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时,我认为总体来说不应起伏太大,应该呈现波浪式地下降。

  我们还可以限定在多少年之内,把死刑数字压缩到一定数量。这种指标可以规划,比如现有死刑人数一年是多少,五年之后,应该把指标下降20%—30%之间,类似这种规划,我觉得可以考虑。最近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把死刑的罪名去掉了若干,这也是一种趋势,一种象征,是对死刑政策未来趋势的一种昭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