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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教授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5-25 02:00:00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就是为了正确处理新出现的问题

 

  【巫昌祯】: 各位强国论坛的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交流。 

  [网友不愤怒的小鸟]您参与过两次《婚姻法》的修改,我想问问,您觉得这次《婚姻法》的最大变化表现在哪些方面? 

  【巫昌祯】: 这次的修改突出了财产问题,因为当初修改《婚姻法》的时候财产问题不突出,而且《婚姻法》对财产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甚至就是一条——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后面补充了约定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根据,所以这是一个不健全,甚至是空白的法律条文。而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深入,大家都有房了,家庭财产变化很大,离婚的时候争夺财产就成为了热点问题,车、电器、不动产种类越来越多,价值高了、数量也大了,针对这个情况,应当作出补充性的法律条文,弥补《婚姻法》的不足。《婚姻法》在这个方面规定得不太细,要细化一下。这次《司法解释(三)》基本上2/3的内容都是关于财产问题,财产的分割、财产的认定等等,这些问题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得比较多的问题。 

  [网友黄晨灏]嘉宾好:请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今后夫妻生活具有哪些前瞻性意义呢?谢谢。 

  【巫昌祯】: 夫妻生活在一起,财产问题、人身关系两大关系都非常密切,处理得不好就容易影响夫妻关系,所以规定明确之后可以更好地起到调整夫妻之间的正常关系、保护双方的权益的作用。对于过去双方权益不明确的方面,这次也明确了一下。为了适应现今财产增多的这样一个新的情况,需要在法律上提供一些新的依据,比如说按揭房,过去没有这个概念,《婚姻法》也就没有涉及到这一点,按揭的房屋怎么认定、怎么分割,婚后是需要界定一下的。所以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就是为了帮助大家正确处理新出现的问题。 

  [网友黄晨灏]有人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从人性的角度上保护了婚姻自主、恋爱自由,请问您是怎么看的? 


  【巫昌祯】: 《解释(三)》没有涉及婚姻自主、恋爱自由的内容,不过《婚姻法》本身就规定了要保护婚姻自主、恋爱自由。《解释(三)》主要是解决财产问题、亲子关系问题。婚姻自主、恋爱自由是由《婚姻法》确定的,这不成问题。 

  [网友不愤怒的小鸟]请问嘉宾,有些网友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巫昌祯】: 这个问题也不好说,《解释(三)》里没有单独提到“男方”或“女方”的问题,也没有说保护男方,欺负女方的问题。不过,里面有一些问题,一方、另一方,其实就是男女双方,不论男女,都是一样的。至于婚前个人财产,男女双方都各归个人所有,这是根据婚姻的基本理论来定的,合法财产是要受到保护的。整个《解释(三)》里都说到的都是夫妻双方的问题,财产分割也是关乎双方的问题——在不同情况下应该怎么分的问题。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着重解决了财产纠纷问题

 

  [网友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在你看来《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有多少是采纳了公众的意见? 

  【巫昌祯】: 为了出台《解释(三)》,我们做了很多了解、调查;妇联系统、研究会系统也都讨论过相关的条文,吸收了我们所提出的新的意见。这次所作出的修改,删除了不合理的条文,公布了19条,我认为这还是有进步的,是采纳了群众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的修改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而且深入讨论,最后才决定,这还是历史上第一次。而且公布的草案和公布的《解释(三)》的正文还是有区别的,大家可以比较一下,有的条文取消了、有的提问改了一下,这是符合群众需要,符合民意的。比如说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是不是个人所有?是个人所有,但婚前个人财产可能有变化,财产的自然增值、自然产生利息,这是不需要人投入的,比如说放到银行里,过了十年利息增加了,自然就升值了,比如说房产,自然有上升的,这是增值了,属于个人所有;如果拿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经营了,比如说开放店了,或者是投入经营,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夫妻都尽了义务,也做了贡献了,收益也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过去不是很明确,现在明确了。这样一方面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考虑了婚后一方对婚前财产有一些贡献,也是通过付出劳动得来的,就应该算共同财产。我们知道夫妻之间,结婚以后,不管谁收入多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离婚的话,共同享受、共同使用、共同处理。而一旦离婚了,财产就要一分为二,同时还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妇女的利益,因为妇女需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她们的经济地位一般比男方低,因为从现在的状况来看,夫妻之间,一般是丈夫在外面打拼,妻子在家里操持家务,女性偏重于家庭。考虑到这种情况,分割财产的时候就应该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这也是《宪法》里有明确要求的。《宪法》除了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之外,还有特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她的经济等各方面都比男性差一些,所以保护妇女是我们法律上保护弱势的一个主导思想的体现,国外也是如此。弱势群体应该特殊保护一下。 

  除此之外,在《婚姻法》还有一条明文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这“一方”多数是女性,另一方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都体现了对妇女保护的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在修改当中应该注意这一点。指导思想要合理合法,体现《宪法》的精神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可以说男女平等原则是男女双方共享的原则,但女性有女性的特点——要生育孩子;女性的体力也比男性差,这是自然生理现象,所以女性更需要得到照顾。比如《劳动法》里就有特殊规定,有的行业进行重负荷作业、高空作业对女性的身体不太适合,就不能让女性去从事;再比如《刑法》规定,该被判死刑的女性,如果是怀孕了就要改判。而且《婚姻法》中还规定怀孕期间不得提出离婚,因为离婚会对女性造成很大的影响,对其不利。所以《婚姻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是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三)》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 

  【主持人】:您觉得《司法解释(三)》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巫昌祯】: 我认为有以下两个亮点:一是着重解决了财产纠纷的问题,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提供了更多依据;二是对过去规定得不太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的规定了,比如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损害赔偿的问题、改变监护人的问题等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前,财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谐生活,所以我们在《司法解释(三)》中尽量从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个人所有权的原则出发,完善了对财产的保护规定。《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在《司法解释(三)》中把这个内容更加具体化了——婚前房子、婚前的存款也是个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夫妻共有财产了。所以说,《解释(三)》大部分是解决了财产问题,把它细化了一下,区分了界限,而且保护了男女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虽然还有些有待完善的方面,但总体上来说是适应了当前的司法实践的需要的。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强化财产分割并细化损害赔偿等具体问题

 

  【主持人】:巫教授,刚才您讲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不仅强化了财产分割,而且细化了一些东西。您能否讲一下细化的部分是什么?

  【巫昌祯】: 比如说我刚才提到的按揭房的问题,以前没有相关规定,这次细化了,使《婚姻法》的规定更具体化了。再比如,过去《婚姻法》中,第46条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只规定了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怎么办?总不能认为过错就抵消了、就不能要求赔偿了。而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被视为是混合过错,这就比原来的规定更加细化。细化地解释了法律以后,就使法律变得更加健全、完善,有助于解决过去在法律上存在的一些空白,使法院审理案子的时候更有依据,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网友nnnoun]:新《婚姻法》太不公平,如果一个穷人25岁与一个富人子弟结婚,55岁离婚,是不是白白干了30年最后被扫地出门?! 

  【巫昌祯】: 这个问题本身就有倾向性。结婚多年之后离婚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是法律允许的。至于两个人财产的投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分为二,这实际上还保护、照顾穷人了。我觉得这个提问本身是提得不太明确,我很难回答这个问题。结婚过了30年,感情不好,离婚,这很正常。而且也不一定是男方提出离婚,也有可能是女方提出离婚。特别是在农村,结婚前,男方都要准备房子,但到离婚的时候,财产也会得到妥善安排——是婚前的,就归个人所有;如果是婚后的,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在农村很多人自己盖房子,那么这个房子就属于共同财产,所以说并不都是男方的房子。 

  【巫昌祯】: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希望以后还有机会和广大网友多多交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