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志勇:透明政府要保障公民知情权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此类行政诉讼被认为以司法力量助推政府信息公开。解志勇称,法院的努力虽然会有一定作用,但归根结底还在政府自身。
本报记者 李伟虹
3年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让社会舆论对司法力量助推政府信息公开寄予热望。
三年间,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与政府部门公权力的角力曲折艰难。调研结果暴露种种矛盾、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对此类诉讼做出司法解释,这一新规将起到怎样的效果?本报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治政府研究院解志勇教授。
实施信息公开仍面临诸多难点阻力
北方周末报:请您谈谈政府信息公开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解志勇: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宪法》赋予我们的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层次虽然不高,但其内容具有宪法意义,至为深远重大;同时,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改善政府形象,及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而且,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公民监督公权力的运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和腐败以及保护人权。
北方周末报: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三年来,不少地方也先后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制度,据您的观察,政府机关对信息公开实际执行的情况如何?
解志勇:我认为,执行情况很不理想。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长期受“保密”意识的禁锢,不愿甚至抵制公开本该公开的信息。有时法院不受理相关案件,也助长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傲慢。
北方周末报:您认为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中,面临哪些难点?
解志勇:一方面是思想意识方面,长期以来“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传统,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愿、不敢公开信息;再就是当下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活动,很多是长官意志、随心所欲,没有什么可靠的法律依据,一旦公开,势必对行政机关不利。
另外,在法律方面,在许多具体问题上,需要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的冲突与协调难题。
此外,《条例》自身的规定,如申请人资格问题、公开的内容、质量问题等,还不够具体、清晰,给相对人带来很多麻烦,给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提供了借口。
诉讼之路仍将坎坷?
北方周末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将有怎样作用?
解志勇:《规定》从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证据制度、公开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增强了涉信息公开案件的审判的操作性,预计会对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所助益。但是,在涉及国家机密等问题上,仍然很难有什么突破,这仍将是行政机关拒绝相对人、抵制司法监督的“撒手锏”。
北方周末报:在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时,将“三安全一稳定”、 “过程信息”列入可以不予公开的范围,招网民质疑。请您就此谈谈您的看法?
解志勇:司法解释的说法更具操作价值。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要求行政机关一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的判决,但同时规定,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问题上,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但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政府有关部门随意扩张解释“三安全一稳定”的内容,也屡见不鲜,令人对司法实践的效果不无忧虑。
北方周末报:此类行政诉讼被认为以司法力量助推政府信息公开,由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在目前的司法体制及现实情况下,有人认为仍将面临较大困难,您对此怎么看?
解志勇:我很同意这个看法。掌握信息的行政机关及官员法治意识、民主意识薄弱,以及官僚意识严重,是政府信息公开观念上的阻碍;行政机关被《条例》赋予了较大的解释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上的阻碍;此外,还有法律冲突障碍、老百姓自我保护障碍等,都会影响《条例》实施。法院的努力虽然会有一定作用,但归根结底还在政府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