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由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指导,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共同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主题的第八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在湖南省长沙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共收到学术论文900余篇。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30多所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等百余名专家学者参与了论坛交流研讨。 论坛开幕式由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蒋建湘主持。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南大学校长李建成,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文燕,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长陈存根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李建成校长在致辞中向参会嘉宾表示诚挚欢迎。他指出,中南大学秉承“知行合一,经世致用”的校训,在理工科学科建设方面在全国取得非常好的成绩。中南大学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人文社会科学已经逐步成为中南大学的重要品牌,在全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本届论坛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题展开研讨,对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与会人员深化交流,产出更多创新成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多智慧力量。 李文燕总监事指出“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已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学术品牌。本届论坛聚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旨在响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号召,针对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短板与不足进行深入研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探索新路径,并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江必新副会长在致辞中回顾了“法治中国·湘江论坛”的发展历程,对本次论坛组织者的邀请以及各位嘉宾的莅临表示了诚挚的感谢。他指出,本届论坛聚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前沿的学术价值和重大的实践意义,预祝本届论坛在新的起点再次起航,取得圆满成功。 陈存根会长从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视角分享了其关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体会。他强调需从以下三方面推进新时代法治建设:第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构建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第二,推动社会工作立法,需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作用,提升社会治理质量效能;第三,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建设法治中国、创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 主题报告环节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肖迪明主持,五名专家作了主题报告。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教授以《高度重视法治体系建设之质量》为题,指出提高法治体系建设的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需从八个方面入手。具体包括:防止立法受到不当干扰;注意法治的繁简适度,给公民和社会留有足够的自由空间;降低制度成本,特别是预防成本及合规成本;强调程序的正当性、有效性,避免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促进考核评价机制科学化;提升法律责任体系科学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三者结合;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法治体系中的作用。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改革》为题,认为改革需从三个层面推进。第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思维的改革,从管理思维进一步转向服务思维;第二,在行政执法权改革方面,处罚权要上收,服务权要下放;第三,在行政处罚方面,应当减少人身罚、严控终身罚、规范财产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于安教授以《发展型行政法的新基点》为题,系统介绍了行政法的现代化、发展行政法的源起及振兴、行政法与发展的关系、数字行政法,并进一步结合日本发展型政府的建设和以产业政策为核心的中美竞争关系,从规范内容的角度出发,强调行政职能的核心内容应是促进、保障和引导发展。于安主任还指出,中小企业是产业政策的瑰宝,要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并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阐释区域发展已逐渐成为发展行政化的新基点。 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胡玉鸿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述论》为题,指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社会文明法治进步的显著性标志,也是国家、社会本身存在的根本目的。他进一步对“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重要论断进行理论上的证成,从幸福是人生的目的、生活是人权的底色和幸福生活追求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三个方面进行学理化阐释。胡玉鸿教授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幸福生活的论断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幸福生活指的是有品质、有品味、有质量、有水平的生活;第二,人民幸福生活目前主要是物质层面的富足和保障;第三,党和国家需要注重解决当前阶段人民群众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莫洪宪以《推进新时代涉外刑事犯罪的国际治理》为题,指出新时期的涉外刑事犯罪主要涉及腐败类犯罪、涉外有组织犯罪和涉外诈骗犯罪三类犯罪类型,并依次提出应对方案:针对腐败类犯罪,需要打造反腐败追赃网络信息平台,通过国际立法打击网络洗钱犯罪,推动腐败犯罪资产分享制度的实施;针对涉外有组织犯罪,需要注意组织犯罪概念的立法衔接、程序条款的协同机制和网络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治理;针对涉外诈骗犯罪,应当深入研究跨国诈骗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电信诈骗犯罪证据的协调规则以及新型跨国诈骗犯罪的组织形态。 第一单元 深化立法改革与提高立法质量 第一单元研讨主题为“深化立法改革与提升立法质量”,由湖南省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建辉主持。 国际关系学院副校长毕雁英教授以《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为题,指出近年来,香港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上经历了快速发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获表决通过,202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刊宪生效。香港作为我国唯一一个实行普通法的地方,具有特殊性。因此,香港国安法作为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发展的典型代表性立法,值得予以深入研究。毕雁英教授进一步从四个方面归纳了香港国安法的创新之处,赞扬了香港国安法的高度综合性。香港国安法一并解决了实体法、组织法、程序法、涉外法律制度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国家安全事项上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普通法体系实现了创造性对接。香港国家安全立法制度是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缩影,未来我国立法还需对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制度空白区域进行填补。 东南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杨登峰以《我国立法权的内在构成及其配置原理》为题,阐释了我国立法权配置的现行逻辑和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合理配置地方立法权的设想。具体而言,我国立法权由形式采用权、事务管辖权、规则设定权三个要素构成,并以权力层级配给制为立法权配置的现行原理。但目前的权力层级配给制仍存在部分问题待解决。杨登峰教授强调,若想克服按照法的形式与位阶配置事务管辖权和规则设定权的不足,就必须建立以事务性质为准据的立法权配置原理,先根据形式采用权配置事务管辖权,再根据事务管辖权配置规则设定权。考量的重点在于事务的性质与规则的功能,使设定的规则在功能上能够与所处理事务的性质相匹配,进而使设定的规则能够完成立法事务蕴含的立法任务,达到立法事务预设的立法目的。事务性质立法权配给制并非要完全抛弃法律保留原则,而是要在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上,适度矫正我国立法权的配置,即在法律保留之外,不再如同“行政三法”那样逐级限制地方立法的立法权,从而给地方立法权留下适度的创制空间。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宋华琳教授以《人工智能立法中的规制结构设计》为题,分析了人工智能立法中的三个问题及其解决之道。其一,在人工智能立法的规制理念和创新层面,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引入风险分级分类制度,将人工智能应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其二,在人工智能的合作治理体系层面,针对作为新兴领域的人工智能,光靠行政规则无法实现治理目标,还要依靠合作治理。在合作治理中,需要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协商机制。其三,在完善人工智能的多元规范体系层面,不仅需要制定法律规范,还应当健全标准、伦理规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王锴以《论备案审查中法院申请审查的条件和路径》为题,在对中国法院的申请备案审查机制与德国、法国的类似机制从申请主体、移送路径、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结果的角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法院申请备案审查机制的背景和依申请审查实施23年来的整体情况,明确指出备案审查中法院提出审查申请的条件和路径。王锴教授强调,法院提出审查申请的条件不宜过于严格。为了防止三重过滤机制中任一上级法院“截留”下级法院的审查申请,应当允许除了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外,如果法院确信法规、司法解释违宪违法,其还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单元 深化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单元研讨主题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谷国艳博士主持,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评议。 吉林大学法学院彭贵才教授以《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困境,谈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题,指出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等方面起到了作用。行政复议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主渠道作用刚刚有所显现,但仍然面临较大的实施困境。目前,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行政执法检查中智能管理系统的运用、电子凭证的合法性、招商引资中的监管问题、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合法性、行政处罚权下放的实际困难等。彭贵才教授强调,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解决体制、经费、人员等方面的困境,关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复议前置的判断、执法主体资格和合法性、行政处罚权的下放等问题,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朱大旗教授以《关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暨财税法治建设的思考》为题,在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暨财税法治建设的基本历程基础上,总结了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暨财税法治建设取得的六大主要成就,包括国家财政能力稳步提高和税负水平趋于合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和“双主体”复合税制逐步形成、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并得到发展、我国财政领域的法治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朱大旗教授进一步指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治建设秉持的理念和应勠力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稳步推进和实施全面财税法定、逐步完善健全地方税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制度、修订《税收征管法》,以及统筹协调、整体设计、稳步实施六大措施。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教授以《论民法典作为行政行为重要标尺的含义》为题,提出:”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裁量、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法典实施所作出的重要论述,该论述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地位重要体现。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裁量、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是我国民事立法经验的总结。我国民事立法一开始就采取了公私混同的立法思路,最为典型的表现为行政征收在物权法而不是如德国、法国在行政法典中予以规定。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裁量、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符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治基本宗旨。为了充分贯彻民法典重要标尺的含义,一是要强调行政权力的行使既不能僭越民事权利,也不能侵犯民事权利。例如,在行政契约中应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预期利益;二是在行政机关的权利保护与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方面,要遵循民事权利优先规则;三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要促进民事主体的权利实现而不是设置相应的障碍。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管华以《教育法法典化的规范选择》为题,首先分析了教育法典编纂中的规范选择难题。管华教授对现行法律中的涉“教育”规范进行了梳理,指明了我国教育法体系化的对象,并按照纳入教育法典可能引起争议的大小,将纳入教育法典存在争议的规范类型细分为法律责任意义上的“教育”规范、“宣传教育”规范、在职人员“教育”规范、国民教育规范、特定类型的教育规范。其次,管华教授阐述了涉“教育”规范纳入教育法典的判断方法,即根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进行判断,借鉴民法典的编纂经验,运用修正后的“行业法”范式。最后,管华教授提出破解教育法典编纂规范选择难题的方案,“宣传教育”规范、在职人员教育规范、国民教育规范应当部分纳入教育法典;爱国主义教育规范中涉及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范、体育与健康教育规范中涉及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规范、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犯罪中的教育规范应当纳入教育法典;法律责任意义上的“教育”规范、特定类型的教育规范不宜纳入教育法典。 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罗英副教授以《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的现代化发展之道》为题,梳理了我国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政策,将开发区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分为了四个阶段,指出目前我国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存在国家层面法律规范欠缺、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模糊、开发区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等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罗英副教授提出应当统一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以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加强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明确行政地位和机构职能的配置,加强开发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在开发区问题上应当采用公共职能性质的实质判断作为行政主体认定标准。 在评议环节,刘飞教授高度肯定了几位嘉宾的发言。他指出,彭贵才教授提出的执法主体规范化、专业化问题确实值得关注;朱大旗教授“形式上是行政,实际上是经济”的观点值得肯定,财税问题关涉重要的国家征收制度,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管华教授探讨的教育法法典化是行政法领域非常关注的问题,应对涉”教育“进型分类,将相关规范纳入教育法典;许中缘教授关于民法典作为行政行为重要标尺的阐述正确,他对此表示高度赞同;认为罗英副教授发言的主题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经济开发区体现了中国特定产业的发展情况,但确实存在法律地位模糊、相关制度缺位等问题,亟待研究完善。刘飞教授还对行政机关直接介入经济所依据的法规基础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三单元 健全执法司法体制 与建设法治社会 第三单元研讨主题为“健全执法司法体制与建设法治社会”,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中礼教授主持,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谢晖评议。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吴建雄教授以《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为题,在厘清监察权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强调要明确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权力有机衔接的七大内涵,把握职务犯罪衔接机制的体系构成。吴建雄教授提出,要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与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如证据审查认定、审判信息通报配合等,以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机制,如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移送等。健全衔接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配合制约,确保反腐败执法司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山东大学法学院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特聘教授崔永东以《司法的一元与多元》为题,提出要处理好司法的一元性和多元性之间的关系。其中,一元性是指依法裁判,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而多元性可以从司法依据与司法价值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司法依据可以是多元的,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在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到位的地方,可以参考各民族风俗习惯;另一方面,司法价值可以是多元的,在坚持法律价值优先的前提下,还应该兼顾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肖尤丹研究员以《我国涉及人工智能的地方立法及其演化逻辑》为题,介绍了国内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展示了典型地方立法的演进路径,阐述了目前地方专门立法的主要目的,指出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研究中存在的路径依赖问题。肖尤丹研究员呼吁关注中国的法治实践,未来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上对人工智能立法进行专门化、综合性的规范设计。 湖南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肖海军以《营商法治环境的商法之维》为题,主张商法是营商法治环境的基础性法律,并提出奠定营商法治环境的基本概念。奠定营商法治环境的基本理念。肖海军教授指出,投资、营业、经营的基本属性是自利性与利他性、私人性与社会性、逐利性与建设性、国内性与国际性的统一,要树立正确的私人营业、民间投资、民营经济意识与权利观念。商法对法治营商环境价值取向的维护体现在尊重营业权利,尊重民间、商人、企业、契约的自治、自主和自由,引入营业维持、企业维持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与营业效益最大化和营业财产、经营成果和投资所得的切实、平等保护等方面。商法满足了营商法治环境在平等提供商机、自由融通资本、确认营业财产、保护经营成果等方面的需求。 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丁亮华以《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的制度进路》为题,讨论了人民法院设置制度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指向,并从设立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和管辖机制不完善三个角度对当前人民法院设置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强调应立足法院法定、类型法定和管辖法定三个维度厘清我国专门法院的创设权限,完善设立标准和管辖制度。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石文龙以《基于“法官不是官”的司法理念与制度创新》为题,从司法理念与制度创新两个维度对“法官不是官”这句话进行了阐释,强调法院从行政化向专业化、精英化模式转变的重要性,指出法官应当摆脱官本位思想,强化专业性和独立性。 在评议环节中,谢晖教授首先肯定了本单元各位发言人围绕国家权力配置与运行,特别是对司法权的检讨及其救济方案的设计所作的报告具有重要意义。随后,谢晖教授精辟综述并评价了六位报告人的发言,指出吴建雄教授需进一步解释从监察与司法衔接扩展至“五权衔接”的原因;推测崔永东教授探讨的是司法裁判一元标准与多元考量的问题;建议肖尤丹研究员深入探讨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的“演化逻辑”;提议肖海军教授将“商法是诸法之源”改为“商品(市场)经济是万法之源”以反映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和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基础作用;认可丁亮华教授对专门法院设置缺乏规范性指导的评论及其对司法体制的反思;认为石文龙教授关于“法官不是官”的理念需要更多讨论以论证专业化能否充分支持这一论点。最后,谢晖教授强调坚持和捍卫审判独立的重要性,包括权力和责任的独立。他认为制度改革不仅需要规范供给,还需其他配套措施同步推进,如观念更新、组织建设、设施完善等,呼吁进行彻底的司法去疣改革,确保司法与行政的明确分界,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四单元 推动安全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 第四单元研讨主题为“推动安全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由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敏纯教授主持,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清望教授评议。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岗教授陈云良以《突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瓶颈》为题,指出涉外实习合作成本高昂,限制了参与人数,导致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缺乏国际法律实务经验的问题。针对该问题,陈云良教授认为,应当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创建虚拟的国际法院环境,使学生在网络上就能进行法庭辩论训练,以此弥补实践机会的不足,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应当精通国际规则和具备丰富法律实务的要求。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院长刘介明教授以《专利法诚实信用原则下创新诚信水平对产业经济的影响》为题,围绕全球视野探讨创新诚信对产业经济的作用,对国内25个产业进行了实证研究,把本来属于道德领域或者是个人良心领域的问题转化为可以科学精确的问题,并建立了有效的测试模型。实证研究结论是,创新诚信水平对产业经济增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产业内部联合技术创新以及不同属性资本投入会对该促进作用产生积极影响,而过于追求新产品研发迭代速率会对该促进作用产生消极影响。刘介明教授指出,坚持“守正创新”以及提高对创新诚信水平的关注度是实现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应全面推动优势互补,加快构建“产学研金服用”六链融合创新生态体系。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刚志教授以《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育目标及其实施机制》为题,指出当前传统培养方式的实施困境,明确提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与特殊标准,即应当具备忠诚于党、国家、人民的坚定政治立场和品德,熟悉中国涉外立法、国际法或者特定的国别法规范,精通特定的法律外语与特定领域的涉外法律事务。最后,他分析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实现机制,同时指出,涉外法治学科体系需要基于国内涉外法治、国际法治与外国法或国别法三个领域实现整合性发展。 南京晓庄学院旅游与社会管理学院院长李昌庚教授以《法治中国战略选择及其路径依赖》为题,指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在现代化、国家认同、国家统一与族群和谐之间寻求平衡点。李昌庚教授强调,寻求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路径设计应当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了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与代价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平稳转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是理想路径选择。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内涵为法治,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两项重大战略部署。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徐庭祥以《超大城市治理视角下优化公安盘查的理论逻辑与未来路径》为题,对公安机关盘查措施的历史进行了介绍,指出由于视频侦查、大数据侦查等更为精确、高效的侦查手段的出现,盘查措施的功能由传统的事后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转向事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阻断和预防。徐庭祥副教授还分析了我国公安盘查措施转型面临的问题:一方面,目前仍围绕事后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来设置盘查任务,另一方面,盘查的信息、响应、处置机制未适应盘查的新功能。基于此,徐庭祥副教授指明公安盘查优化的未来路径,提出可以围绕预防和阻断违法犯罪来优化盘查信息、响应、处置体系,实现智慧盘查,同时还可通过修订《人民警察盘查规范》重构盘查的作用与独立价值。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平以《中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反思与完善》为题,从网络平台治理的背景与问题出发,分析了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样态,并将其分为四个阶段,即内嵌模糊化的萌芽阶段、工具理性定位的起步阶段、责任中心主义的发展阶段以及多目标协调的全面推进阶段。张新平副教授认为,现行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存在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专门性立法缺失、规范平台自治权的立法不足、政府包容审慎监管规则模糊、平台事前准入规定泛化以及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规范不健全等问题,需要为平台法治提供中国实践与方案。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周泽中博士以《我国超大城市人口安全治理体系的完善》为题,解释了超大城市的评定标准,分析指出目前超大城市人口安全问题呈现出三个基本样态,即结构上存在显著社会风险、手段上依赖信息技术应用、结果上呈现出显著的交叠影响。周泽中提出,应当坚持整体性治理模式,在事前预防阶段正确利用风险评估、风险处理与风险交流等以提高人口安全风险预警,在事中监管阶段将人口信息系统接入综合信息平台,在事后调处机制阶段重点部署人口安全保障相关的调处管理智能体系。 在评议环节,杨清望教授对各位老师的发言表示了感谢。他认为陈云良教授依据涉外法治人才的标准设想的三个阶段非常有启发性,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了非常具有指导性的意见;对刘介明教授提出的诚信原则可否转化为诚信水平的测度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肯定了周刚志教授认为找工作涉及市场问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及公益问题,而市场的逻辑与公益的逻辑如何协调值得探讨;针对李昌庚教授提出的法治中国战略选择界定要素是否可以描述为路径依赖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肯定了三位青年学者都关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认为徐庭祥老师与张新平老师的发言非常具有启发意义,周泽中老师可以进一步思考解决人口安全治理体系的理论逻辑起点问题。 论坛闭幕式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华东主持,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教授就本届论坛的开展情况作总结发言。 许中缘教授诚挚感谢各位老师和领导对论坛的关注和参与,这种支持是论坛能够持续举办下去的动力与关键。与会专家学者们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许多富有洞见的观点,相关的建议与理论阐释对全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许中缘教授还向所有参会者表达了崇高的敬意与美好的祝愿。 “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前身是创办于2009年的“法治政府·南岳论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之后,为持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于2014年联合创办“法治中国•湘江论坛”。“法治中国·湘江论坛”旨在研究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寓问题于研究,以研究促实践,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法治中国·湘江论坛”作为推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学术平台,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宗旨,秉持初心,砥砺前行。
来源:中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