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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实施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

发布日期:2023-10-24 17:03:46

——以S县“两法”实施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样本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胡君子 张文丽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核心、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然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被侵害事件和犯罪案件屡屡曝光,其中包括校园欺凌和幼儿园、中小学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低龄未成年人杀人等严重事件成为舆情焦点。针对现实问题,法治有力呼应。20216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正式施行,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撑起了“保护伞”。但在“两法”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又有所抬头,“1号检察建议”制发后本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降反升,说明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复杂性和不平衡性。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以对策为牵引,以司法实践回应“两法”精神,力争为纾解本地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堵点提供一个解题视角。

一、本地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类型分析

S县地处大别山南麓,人口近40万,自2021年“两法”实施以来,该县检察机关共办理未成年人案件3851人,从案例和数据中分析,本地区未成年人权益侵犯最大的危险来自性犯罪,3240人,占比84%。具体反映为:猥亵儿童77人,强奸1823人,介绍卖淫710人。受害者平均年龄15岁,最小的9岁,低龄化趋势明显,受害者中留守儿童6名。

二、本地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宽缓处理实施的法律效果与其设置初衷有所偏离。对犯罪未成年人宽缓处理目前是司法实务界的共识,但过分强调宽缓处理,不审慎区分人身危险性,也造成了现实的被动局面。如捕诉审判时相对从宽,导致一方面刑罚的威慑性不足,使部分犯罪未成年人对法律缺乏敬畏,不仅没有被感化挽救,反而更容易成为惯犯;[]另一方面,打击公安机关办案积极性,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未成年案件不愿管、不立案,无意中放任未成年人滋长恶习、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二)社区矫正流于表面无法深入解决问题。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朝着非罪化、非诉化、轻刑化、非监禁化方向发展,最初的设想是以社区矫正的弹性力量弥补刑罚的刚性残酷,达到宽大为怀治病救人的目的。但偏远山区社区矫正空心化,犯罪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期间并未得到真正有效的教育,矫治手段停留在手机定位监控、集中学习和思想汇报等。调查中了解到:通过社区矫正真心悔悟,改过自新的人极少;大部分都是被动应付,以规避监禁服刑的后果。

(三)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落实。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中,未成年受害人遭受的心理创伤远大于身体伤害,但由于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的规定,受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赔偿寻求救济,然而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缺乏明晰标准,又常因犯罪人经济条件不佳而难以执行到位,致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构机制不健全。目前S县具备资质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咨询师严重不足,对心理问题的关注度低。但未成年人案件中,无论受害人还是犯罪人,多数存在不同程度的抑郁自闭或暴躁偏执的心理特征。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的公安机关,并无心理干预机制和编制人员保障,后续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了制度,但难以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如此,情绪管理和心理健康的需求和供给失衡,以及制度设计不流畅,都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受损。

(五)家庭监护责任缺失及法治意识维权意识淡薄。未成年人犯罪者及受害者多数存在家庭温暖缺失问题,其中父母外出务工、离异、疏于管教是普遍现象。如性犯罪中的6名留守儿童多由近亲属兼顾抚养,沟通陪伴显著不足,留守儿童孤身时间长,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条件。如被害人范某(化名)父母离异,小孩有时依靠A地的奶奶,有时跟随B地的继爷爷,长期东奔西走,案发时被临时居所的邻居贺某(化名)三次实施侵害,身心遭受重创。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受教育程度低、法治意识及维权意识淡薄,无法运用合理手段保护自己,造就悲剧。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策与建议

(一)改变未成年人犯罪普遍从宽的思路,探索“轻轻重重”刑事司法理念。一是建立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采用客观社会调查与主观状态审查相结合方式,对悔罪意识淡漠、天生犯罪人、高度危险分子谨慎适用从宽政策,重其所重。二是对人身危险性评估不明的涉罪未成年人,是否从宽采取缓刑非监禁刑听证制度。三是淡化对未成年人工作不捕不诉率的评价,不盲目追求数据下降,而是实事求是,遵从司法规律办案。

(二)统筹力量发挥社区矫正引导教化作用。社区矫正[]重在“心的教育”,山区通常难以达到这个高度。建议由司法部聘请一线师资,根据矫正人员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开发具有“情感链接”的学习课程,组织集中收看。如圣昆庭监狱曾播放《等待戈多》舞台剧,1400多名囚犯无不动容、泪流满面。同时落实好“公益劳动补偿”和“文体活动熏陶”,引导未成年人将过剩精力投入到劳动和创造中去。

(三)探索精神损害赔偿入刑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一是完善刑事法律法规的修订,建议涉及未成年人性犯罪时,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或将精神康复治疗费用明确界定为医疗费,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细化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利于被害人请求权的实现。[]二是在损害赔偿履行困难时,对急需帮助的未成年被害人,落实司法救助先行机制,以国家力量彰显人性光辉,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目前这一点在检察机关取得较大突破,但资金额度有限导致效果一般,依然任重道远。

(四)设立专门机构建立心理干预机制,使其贯穿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全过程。既能第一时间发现评估犯罪人心理问题,为后续调查报告提供支持;又能第一时间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安抚,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还能保持司法机关中立立场,避免过多接触当事人引起越界和偏袒嫌疑。建议吸收妇联、共青团、民政、法检、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骨干进行专业化培训,使心理建设的触角延伸到每个县城,防患于未然,治病以对症。

(五)优化父母监护、国家监管、法制宣传齐抓共治社会生态。未成年人保护是系统工程,父母是第一屏障。应鼓励山区就业岗位尽可能向幼儿父母倾斜,减少孩童时期父母外出务工比例,从源头上保护未成人权益,因为心理学研究显示,6岁之前父母对孩子的陪伴至关重要。同时,国家加强对书籍影视游戏的审查与引导,净化社会风气。并加大公检法司联合法治宣传力度与质量[],使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明晰违法犯罪的成本与后果,知晓权益保护的途径与方法。

(本文系湖北省检察机关2022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HJ2022C82]阶段性成果)



[①] 参见高景惠、孙威、王巍:《未成年人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20页。

[②] 张华、沙兆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研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1期,第94页。

[③] 张灿:《新刑诉法视野下我国农村地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证研究》,载20146月《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第64

[④] 付霞:《性侵害案件中被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思考》,载20163月(下)《法制与社会》,第76

[⑤] 何晓波:《检察视野下对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思考和建议》,载20171月《中国检察官》,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