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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召开《中华人民共 和国黄河保护法》培训会

发布日期:2023-10-30 06:14:59

——中国行为法学会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王少南应邀为三门峡市县两级500余名干部作《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黄河战略、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辅导报告

10月26日下午,河南省三门峡市举办第二期“崤函大讲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进行专题培训。

这次会议目的是,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进行专题培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真正将法律法规的制度要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更好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

会议由三门峡市委副书记、市长徐相锋主持。

中国行为法学会环境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王少南应邀为会议作了《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黄河战略、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辅导报告。

王少南会长讲课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黄河战略深刻内容。(一)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问题高度重视。(二)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的系列重要讲话,既是对其生态文明思想的传承和深化,更是创新和升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三)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提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命题,摆脱长期禁锢黄河的思维定势,拓宽了全党新视野,黄河流域进入了新阶段。

 第二、关于《黄河保护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黄河保护法》从20201120日启动,20221030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全票表决通过,自今年41日起正式施行。(一)从《黄河保护法》的价值取向审视,是一部生态优先的“绿色法”。(二)从《黄河保护法》的基本定位思路,是一部系统治理的“流域法”。(三)从《黄河保护法》问题导向认识,是一部个性鲜明的“特别法”。(四)从《黄河保护法》立法技术分析,是一部刚柔并济的“政策法”。(五)从《黄河保护法》法律实施定位,是一部同保共治的“协作法”。

 第三,把握国情、吃透河情、结合市情,探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黄河战略、《黄河保护法》,走出一条高举生态立市旗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一)牢牢把握新机遇。(二)探索打造新业态。(三)营造发展新环境。(四)弘扬黄河文化新动力。

徐相锋市长指出,王少南会长从黄河战略的深刻内涵、黄河保护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讲解,并结合三门峡市的实际,对如何更好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提出了非常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的工作建议。

徐相锋市长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学习黄河保护法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指示精神结合起来,深刻认识黄河保护法的重大意义、深远影响,增强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全领域,依法履行黄河保护法赋予的具体职责,扎实做好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和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污染防治等工作,切实以法治力量守护黄河安澜。

本次培训会以视频形式举行,主会场设在三门峡市文博城砥柱会议厅,各县(市、区)同步设分会场。

三门峡市委副书记、市长徐相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万战伟,副市长卫祥玉、孙淑芳、秦迎军、王磊、杨红忠。

市委常务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大办公室、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环资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市黄河河务局、市投资集团、市文旅集团、市水投集团、市明珠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发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共500余人在线下线上参加培训会议。

据了解,这是黄河流域地区的60余个城市中,三门峡市是首次以这种培训会形式,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黄河重大战略,专题研究贯彻《黄河保护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实务问题。

这是“生态法治研究专委会”负责人,首次以行为(生态)法学智库的名义,运用课题研究成果,为地方政府提供法治建设服务的积极尝试。

   下一步,“生态法治研究专委会”将更加聚焦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深入开展社会调查,针对新情况,研究新对策,通过成果转化,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等,提供有效的智力服务,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落实作出积极的贡献。

       

(“生态法治专业委会”办公室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