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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使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23-09-05 19:41:31

邱罚郎

【摘 要】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主要参照的规定还是最高检在两反转隶前出台相关规定,司法体制改革后,原有相关规定在机构设置、决定审批及执行监督等方面,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已无法满足新时代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的现实需要。同时,缺乏集中化、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指居场所及高素能侦查队伍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不得不考虑和面对的现实难题。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办案安全 权利保障指居场所建设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又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对其行动加以限制和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侦查实践表明,按照标准严格规范使用指居措施,有利于及时突破案件,加强办案保密,提高破案能力,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也有利于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新时代,检察机关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以下简称“自侦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指居的犯罪嫌疑人应坚持“敢用、慎用”的原则,在侦查办案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总结指居规范设置问题,推动该措施在具体使用中统一、规范。

一、更加注重办案安全

办案安全是红线也是底线,涉及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办案安全问题,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分为“指定居所环节”和“监视居住环节”办案安全,环环相扣,贯穿始终,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疏忽大意。

(一)“指定居所环节”办案安全

1.精心谋划,科学选定指居场所。在选择指居场所前,要坚持“保证办案安全”首要原则,尽量选择人员流动少,房屋结构相对独立、封闭的酒店或者民宿一楼,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的条件。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到交通、天气、疫情等因素影响。

2.实地勘察,验收审批后方可使用。选址后,要组织指居案件办理参与各方实地勘察,现场提出隐患意见清单,并逐一整改到位,在正式启用前必须上报省级院验收合格,并批准同意后方可正式使用。

3.合理配置功能分区,确保物理上“居审分离”。在排除居所内部安全隐患后,还应严格按照“居审分离”的要求,对居所进行合理配置。一是完善必要的功能分区,确保被指居对象拥有“生活意义上”的居住、活动空间;二是避免出现“共用空间”等交叉地带,应将居所房和审讯房严格分割开来,在物理上实现“居审分离”。

(二)“监视居住环节”办案安全

1.加强全方位实时监督,严禁搞变相羁押。一是严格落实24小时实时监控录像制度,严禁干警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指居对象等违纪违法事件发生;二是严禁“打擦边球”,搞变相羁押。比如,严禁将被指居对象束缚或者锁铐在居住场所内等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2.压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定有针对性安全预案。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实行每日清单销号式检查,安全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出入居所安全检查不流于形式。

3.建立医疗保障协作机制,落实医护人员值班制度。一是在办案期间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由指定的医护人员上门对居所内人员进行常规性核酸检测;二是落实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对被指居对象的各项身体健康指数进行实时跟踪监测。

4.明确看护责任主体,确保法警依法正确履职。一是要明确公安机关是指居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法警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在联合排班中,每一班次中必须要有正式公安民警参与,严禁出现公安机关出手续,检察机关代为执行的情形;二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遵循公安机关执行主体,必要时由检察机关法警协助配合的原则;三是要严格落实看审分离政策,提审办案人员不得参与看护值守,做到权责分明,各司其职。

二、更加注重办案质效

(一)准确理解指居措施使用条件

1.准确理解“无固定住所”。因无固定住所而指居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确保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同时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所以,在理解有无“固定住所”时,不能简单的将犯罪嫌疑人有无房产作为判定依据,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处,不论是犯罪嫌疑人个人、父母、亲友房屋,还是租住的出租房、廉住房、周转房以及单位宿舍等,都可以认定为有固定住所。[[1]]

2.准确理解“市、县”。在理解指居制度中“市、县”的含义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71条对被取保候审人义务规定中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理解,这里的市包含直辖市、设区市的城市市区以及县级市的市辖区。[[2]]城市中设相关管委会、高新区、开发区、林区的,按照离设区市或者县级市市辖区远近程度来确定,比如,离设区市市辖区较近的,视为设区市的市辖区;离县级市市辖区较近的,视为县级市市辖区;离县的中心城区较近的视为县辖区,如果较为偏远的“林区”,直接视为市辖区(县级市)或县辖区。

3.核实市辖区有无“固定住处”的常用方法

(1)可查询被指居对象房产、水电、电视网络宽带开户情况,判断其是否在辖区内有住处;

(2)可利用大数据查询被指居对象接种疫苗所在社区及经常性核酸采集地点情况,到社区查询网格信息,判断其是否经常居住或租住在该社区;

(3)可调取被指居对象近六个月的通话(流量)记录,分析通话归属地及密切联系人情况,结合其车辆活动轨迹(重点关注周末假期固定往返地点),尤其是研判其晚间通话(流量)基站位置情况,从而判断是否在辖区内有固定住处;

(4)可查询被指居对象配偶、父母、子女相关房产、车辆、水电、宽带开户以及其婚姻状态情况,结合前述人员所在居委会相关网格信息,综合判断其是否与相关人员同住情况(比如每周末居住在情人家或者利用情人的名义租房、买房共同居住的情况);

(5)可查询被指居对象医保卡使用结算记录,尤其注重被指居对象生病住院报销及长期、大量购买相关药品情况,提前掌握被指居对象身体状况;

(6)在正式作出指居决定前,应经批准后先接触犯罪嫌疑人,优先询问其居所、患病住院及相关病史、每日吃药情况,进一步明确其是否在相关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及当前身体健康状况,并制作笔录予以固定,确保指居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4.采取指居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1)文书制作程序。要明确立案主体,指居文书应由立案单位作出。尤其是异地交办案件,如果是上级院立案后交办下级院办理的,指居文书应由上级院作出;如果是上级院交下级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指居文书应由立案单位(即下级院)作出。

(2)文书送达程序。一是注意文书送达顺序。在向犯罪嫌疑人送达文书时,应先送达立案决定书,之后再送达指居决定书;二是注意文书送达规范。送达法律文书要端庄、正式,体现严肃性和威严性,应由两名以上检察干警向犯罪嫌疑人执行送达,并宣读决定,禁止出现未经宣读即将文书交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摁手印的情形;三是注意文书送达对象。采取立案、指居措施决定的,应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办案单位同级纪监委进行通报;指居决定书应同时送达指居对象成年同住家属;作出指居决定后,应向指居点所在辖区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副本,而非办案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四是注意文书送达时效。根据中纪委相关文件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的,应在10日内通报相关单位;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该5日内通报相关单位;采取指居决定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同住成年家属。

(3)人员带离程序。法律对于检察机关采取指居决定后,公安机关何时开始执行的具体时间点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主要做法是派警直接到指居场所待命,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指居后,往往由检察机关负责将人员带离至指居场所。在人员带离过程中,应由法警负责安全看护,并合理规划行车路线,及时、安全、高效完成带离任务,避免出现被指居对象亲属阻挠情形。

(4)身体检查程序。一是严格落实入居所前体检制度。采取指居措施后,应立即按规定对被指居对象进行全面体检及核酸检测,体检结果经医护人员评估安全后方可进入指居场所,并将相应的检查结果纳入到被指居对象医疗档案中;二是就近体检并全程录像。对于异地交办案件,原则上在被指居对象带离时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规范体检,待体检结果出来并经医护人员评估安全后再带离,在体检过程中应由法警全程看护并全程录像;三是掌握被指居对象服用药情况。在体检过程中,应对被指居对象身体携带药品进行登记,记录已服用药物的数量,并征询体检医生相关药品的功效及最大用量情况的意见,必要时启动医疗保障预案,由协议医院派医护人员全程陪同看护。

(二)严格落实居审分离、看守分离、审录分离

1.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划定活动区域。一是对现有办案团队按照权责职能进行人员分类,确保每一名干警履行职责“不重复”,分配任务“不交叉”,活动区域“不出界”;二是对被指居对象、看守人员生活区,提审人员提审区进行严格区分,区域边界设置警戒标识和提示牌,各类人员不得相互出入各自的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定位系统实时监测。三是看护人员必须着制服值班备勤。整个办案期间公安民警原则上不更换执勤人员,确有需要更换的,应提前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根据案件保密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同意后再更换。

2.实行联系人沟通制度,严守办案秘密。办案人员按照权责职能分类后,每一组人员确定一名联系人,相关协调事项由各联系人之间进行相互对接,各组联系人负责本组人员食宿问题,各组其他人员不得相互串联、闲聊,避免在聚集闲聊过程中打听、过问案情导致案件泄密的情形。

(三)切实提高侦查讯问手段和能力

1.指居措施不是“侦查手段”。指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与“侦查手段”在功能上有一定的交叉关系[[3]],但是指居措施绝不是一种“侦查手段”,更不可能是“羁押替代措施”。指居措施与“侦查手段”在功能上的交叉体现在提高破案能力、办案效率和更加有力惩治犯罪上,其落脚点在于提高办案质效。

2.努力提高办案质效是根本。一是更加注重立案前线索调查核实,提高立案证据标准。将线索调查核实当作侦查案件来办,把调查取证重心前移,尽可能收集并固定能达到立案标准的关键性证据,坚持“立案即结案”的证据标准;二是提高案件攻坚、突破的审讯能力,不打“疲劳战”。办案人员在主观上不能有“不着急”“慢慢来”的思想,应在充分收集证据基础上制定严密的审讯提纲,由审讯经验丰富、侦查能力强的干警一鼓作气突破案件,从而实现深挖细查,扩大案件效果的功能定位。

(四)主动要求介入提前凝聚司法共识

1.主动要求捕诉部门介入,补强案件证据收集短板。主动要求本院捕诉部门提前介入,对案件证据薄弱环节进行及时补强,对侦查方向进行实时调整,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2.加强案件定性沟通,提前凝聚司法共识。由于当前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自侦案件相关情节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检察机关办理的玩忽职守类犯罪判免处的较多,办案部门应针对案件定性问题提前与捕诉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积极听取捕诉部门与审判机关的相关交换意见,针对案件实际,综合调整案件的侦查取证方向,凝聚司法共识,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

(五)积极加强与纪监委部门的沟通协调

办案部门在指居期间,应加强与纪监委部门的沟通协调,涉及到被指居对象其他问题线索及其他涉案人员线索的,可以在信息共享、联席研判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同步立案,扩大监督办案效果。

三、更加注重权利保障

1.切实保障被指居对象合法权益。一是切实保障被指居对象“生活意义上”居所的权利,在食宿上应保持与办案干警同等标准;二是切实保障被指居对象充足的休息时间;三是切实保障被指居对象有干净的换洗衣物、生活用品及生病及时就医的权利。

2.切实保障律师、亲友会见权。被指居对象依法享有聘请并会见律师、亲友及通信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并提供必要的会见条件。针对被指居对象的诉求,办案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领导正在审批”“承办人不在”等手段推脱、暂办、缓办,甚至是不办。

3.切实保障控告、申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2015年12月17日发布,以下简称《规定》)以及2019年最高检《刑诉规则》的相关规定,被指居对象及其律师、家属对指居的决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违规情形有控告、申诉的权利,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办案部门所在单位的控申部门(12309)提出控告,也可以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反应,要求监督。办案机关在向被指居对象及其亲属送达相关文书时,应当明确告知其享有的相应权利,主动要求监督、敢于接受监督。

4.严格审批程序,坚持敢用、慎用原则。根据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办案实际,多数省份案件立案侦查的最低审批权限在省级院,因此,决定使用指居措施的最低审批权限亦应为省级院。在审批权限上的提级并非“不鼓励”使用,其用意是在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过程中,严格规范使用条件,做到既要敢用,更要慎用,在提高案件质效的同时保障被指居对象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名为指居,实为羁押”的指居滥象。

四、新时代检察机关使用指居措施的建议

1.建立集中化、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的指居场所。一是探索统一建设符合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居要求的规范化指居场所。可以采取省域内划片区新建及地市州现有闲置房屋功能改造相结合的模式,兼顾近期及长远使用目标,对全省指居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大胆先行先试,探索经验。二是注重数字化、智能化指居新要求。数字化检察、侦查是未来检察工作智慧化、现代化的趋势,在指居场所的建设上,除保障办案安全外,应更多体现人性化、智能化的优势,切实保障被指居对象的合法权益。三是优化指居场所的管理。在划片区新建指居场所的管理上应更多体现“权责统一,有偿持续”原则,既要权责分明,又要做到有偿持续,避免出现经费、人员不足导致场所运营不畅,进而引发办案安全事故。

2.出台新时代检察机关办理指居案件的具体规定。现有关于指居使用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通知》(2014年8月发布)《规定》,以上规定主要是在两反转隶前发布,且主要是针对两反在办案中应注意的问题,与2018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2019最高检《刑诉规则》在部分内容的规定上有一定的出入。建议最高检在梳理相关现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工作实际,制定统一的指居措施使用规定。

3.完善常态化指居执行配合机制。划片区跨地市集中建立的指居场所在案件办理上相对密集,作为指居场所负责指居执行的公安机关,如何有效配合案件顺利侦办,需要省级院与公安厅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相应的指居执行配合机制,协调解决人员配合、管理、经费等问题,确保集中指居案件常态化办理。

4.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指居巡回检察制度。早在2015年12月17日最高检发布的《规定》中,即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制度,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指居使用进行监督。根据新时代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指居巡回检察制度。一是建立集中指居人民监督员名单库。采用随机邀请或自愿报名的方式每案确定2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常态化监督,直至个案指居结束;二是控申部门邀请人民监督员组成巡回检察组,对集中指居场所开展指居巡回检察及异地交叉巡回检察,对正在办理的指居案件进行动态监督;三是开设省级院检察长指居专用信箱。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对指居措施使用中,办案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直报检察长制度,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四是完善相应的履职保障机制。比如,保障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期间的通讯、办公,食宿等条件。

5.进一步保障律师、家属会见权。在确保办案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规定进一步保障律师、家属的会见权利,积极创造会见条件,可以采取网上预约的方式会见,依法保障被指居对象会见、通讯的权利。

6.进一步提高侦查队伍业务素能。通过实战练兵的方式锻炼办案专班的协调配合能力,借助智能化的指居场所,可以采取远程视频观摩的方式让侦查队伍中经验欠缺的年轻干警体验“亲临”实战现场,达到办理一件、训练一片的“传帮带”效果。

7.加强侦查队伍履职保障。一是加大落实从优待检力度。尽可能将上级院关心温暖送到检察侦查一线,提高侦查办案人员荣誉感、获得感,促进侦查办案人员个人安心、家庭稳定。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侦查办案用房及设备,有必要的办案车辆及办案经费。[[4]]

邱罚郎,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