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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数据技术在提升检察监督能力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23-09-25 10:53:34

贺 军 李晓刘

进入新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已经非常广泛,涉及政府管理、互联网、智慧电力、医疗健康、交通运输、智慧城市等诸多行业。2015年9月,国务院通过《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标志着支持大数据发展的第一部正式国家层面的文件出台。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研究深化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并指出“大数据、信息化是撬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版本’的有力杠杆!”2022年1月,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22年6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更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大数据效能在检察办案监督中正逐步释放,成为驱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变量。

一、大数据技术概况

(一)大数据技术的基本概念

对于“大数据”(Big data)研究机构Gartner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大数据技术,是指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各类型海量数据,快速挖掘、获取、分析具有价值信息的技术。大数据不仅包括数据本身的规模,同时也包括数据采集的工具、平台和分析系统等。大数据的目的在于将其通过存储、关联、比较、运算等方式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应用到相关领域,从低价值密度的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有价值的数据,并通过这些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得出结论,从而促进行业领域的突破性发展。

(二)大数据技术在检察机关中的发展概况

过去的20多年,检察机关经历了检察数字化、检察网络化、检察信息化等阶段,现今已经进入了智慧检务、数字检察的发展新阶段。智慧检务涵盖了智慧办案、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支撑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智慧办案是核心,大数据技术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推动作用。

大数据技术应用是检察机关深入实践“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必由之路,是检察机关适应当前社会从信息时代迈入人工智能时代的大变革,是推动新技术在检察机关的深度应用,实现技术与业务的深入融合。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已经成为驱动检察监督能力提质增速的“新引擎”,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在推进信息化与检察监督的深度融合上深耕细作,积累了不少各具地域特点的经验。

二、大数据技术在提升检察监督能力中的运用分析

(一)检察监督的数据来源

1.互联网公开数据的挖掘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平板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广泛普及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成为检察监督不可或缺的信息数据来源。检察机关既可以从互联网获取各类公开数据信息,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把握社会舆情动态。近年来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等机关都建成了工作专网,已经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分级管理、具备一定共享基础的网络环境。互联网和工作专网的网络信息资源也大量汇集,各类大数据模型在工作实践当中不断更迭完善。因此,充分利用网络,重视网络信息数据资源的检索、挖掘、运用,是新时期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

2.政务公开网站数据的收集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公开工作开始逐步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通过访问各类互联网门户网站即可获取各种有价值的信息数据。面对各式各样、数量庞大的网站群,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类网站:一是政府、权威机构、重要组织和团体的网站,腾讯、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以及这些网站所提供的网络新闻、公示公告等信息。二是获取可能会成为调查基础资料的较为敏感的网络信息,比如政务公开网站上的招投标信息、财务公开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和执行文书等,这些信息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碰撞比对,易于发现违法线索。三是各类政府部门的新媒体公众平台:例如微博、微信、头条、抖音等,作为政府公开发布信息的渠道,互联网平台的实时性和互动性要高于网站,是数据来源的重要渠道。

3.社交通讯软件数据的获取

现今,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通讯软件广泛应用于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主要通讯方式和重要社交工具。微信是目前我国最活跃的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因其通讯交流的便捷性、社交圈层的丰富性等特点,受到广大使用者欢迎。根据腾讯控股在2022年8月17日发布的2022年度第二季度财报显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微信及WeChat月活跃用户12.99亿。在用户基数如此巨大的社交软件中,朋友圈和微信群转发的信息数量和传播速度难以估量。通过这些软件,检察机关可以掌握社会舆情动向,了解社会热点问题,有时还能直接发现犯罪线索或犯罪嫌疑人。

4.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

201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集中研发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2013年10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部署使用。2021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5全新升级,并更名为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部署应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搭建的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办案平台,汇聚了全国各地各级检察院的将近10年的办案数据。这是检察机关最容易获取并能够进行统计和分析使用的数据。

(二)大数据技术在检察监督中的运用模式

1.大数据技术在刑事检察中的运用

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为审判监督提供信息来源。例如湖北省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量身打造的一款辅助检察官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智能量刑辅助系统,解决检察官所面临的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的难点问题。该系统基于法律逻辑和案件办理规范,进行案情及量刑结果的分析,还通过后台海量同类既判案例比对自动修正量刑结果,实现辅助检察官高效、客观、科学、准确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为刑检部门高效、准确进行审判监督提供信息化手段支撑。基于大数据设计的证据审查、收集和审查运用的标准,对于审判监督案件以及一些敏感案件,都可以起到辅助认定的作用。在大数据的支持下,也可以适度放开不起诉的适用。以前由于办案人员对不起诉标准很难把握,导致实践中过于谨慎使用,削弱了不起诉作为审前分流的重要功能。通过大数据标准,可以对撤回起诉的案件、不抗诉案件、不起诉案件进行分析,找出规律,保证办案人员独立作出诉讼决定。

2.大数据技术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中的运用

运用大数据技术检索互联网公开信息中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监督线索,通过数据碰撞比对,梳理同类问题,可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检索目标通常有两个特点:一是在所有案件中这类型案件数量较高,二是这类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以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为例,在智慧民行系统检索出以彭某为原告的72件案件后,立即实施第一步组织人工初查,对相关信息进行制表比对,发现一案件当事人在一年时间内在上一法院频繁进行起诉与申请执行,存在基础事实虚构或涉嫌非法利益的可能。随即将该案移交区检察院,实施第二步启动深入调查。区检察院在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经过综合分析,得出该案涉嫌“套路贷”、黑恶势力性质犯罪的结论,随即实施第三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成功打掉了这个黑恶势力性质的团伙,法院对涉案的一批虚假民事案件予以再审改判。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各种信息进行定量采集、定量分析、定量描述,这对发现类案发案规律,总结办案思路,提高办案效率有重要作用。

3.大数据技术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的运用

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对检察院业务部门办理的其他案件进行案件线索的提取。在检察机关自身办理的批捕、起诉、控告等案件中,往往蕴含着重要的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采用传统的方式,需要向其他业务部门借阅卷宗,查找线索,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及时有效地从这些案件中挖掘出案件线索。通过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宣传和协调力度,争取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支持,推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的运用,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平台已录入案件数据进行高效地分析,从而提取重要的线索。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对公益诉讼相关互联网的数据进行广泛有效地抓取,从中分析研判出有用的案件线索。例如对本地生活论坛网友所提出的污水管网泄漏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帖子进行提取以作为案件的线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可对公益诉讼监督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法院作出的公益诉讼的裁判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的自然数据处理技术对一些关键的要素进行分析,以评判法院做出的判决是否存在相应的抗诉点。根据同类案件的数据分析进行案件梳理,加强抗诉案件的法律文书说理论证,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大数据技术在检察监督中运用的风险

(一)数据来源的风险

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检察监督活动是随着社会迈进人工智能时代而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涉及到不少的法律问题。比如如何确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隐私的相关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避免获取数据超出必要的限度?如何证明客观数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这是检察人员在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检察监督时面临的现实课题。

(二)技术手段的风险

随着数据信息的不断增长和积累,必然带来数据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风险。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与民航、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希望能够从上述部门获取相关行业数据,以满足检察监督办案的需要,其中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公民隐私,如何确保这些信息的存储和使用安全,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妥善解决的问题。另外,任何技术手段和工具都必须基于科学的数据模型,如何建立科学的检察大数据模型则需要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并非简单依靠大数据技术本身能够解决。

(三)使用人群的风险

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办案过程,是一个不断积累和运用数据的过程,能否充分利用和发挥数据的价值,与接触数据的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数字思维密切相关。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部分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公民隐私,一旦使用人群使用不当或违规使用,容易造成侵权或泄密等问题,这对于检察人员的保密意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风险的防范和应对策略

(一)建立健全检察大数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

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检察监督办案活动,不仅要追求高质高效,而且要遵循法律法规,注意风险防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获取数据,并建立一整套检察大数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和使用合法。

(二)着力强化安全保密体系建设

检察大数据是一座“富矿”,没有强大的安全保密措施,这座“矿藏”很可能就会被居心叵测的人窃取并用于不法用途。安全保密措施不严,数据量越多,出现问题后的危害就越大。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办案过程中获取、保存和使用的数据,必须要做到严格保密。要时刻绷紧安全保密这根弦,不断着力强化安全保密体系建设,构建严密的数据安全机制,才能确保检察大数据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强化检察机关专业化队伍建设

进入新时代,只有既懂检察业务,又懂科学技术的复合型检察人员,才能够依托检察数据建立行之有效的检察大数据模型,从海量数据中总结普遍规律和挖掘有效信息,服务于检察监督办案工作。因此,强化检察机关专业化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作者: 贺 军,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李晓刘,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管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