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七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上的讲话
江必新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2024年12月8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嘉宾、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本次论坛主办方的盛情邀请,使我有幸参与这一极具意义的论坛,并获得主题发言机会。此次论坛聚焦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围绕此主题,我分享近期对该问题的六点认识。
一、深化思想认知
“民营经济‘五、六、七、八、九’”的作用广为人知,但诸多民营企业家仍有顾虑。他们担忧国有经济壮大后自身地位,因共产主义目标包含消灭私有制,这使他们“不托底”。故而,我们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层面深入阐释“两个毫不动摇”,剖析马克思共产主义设想与我国实践路径及基本经济制度走向,从意识形态与理论深层为民营企业家解惑,坚定其信心。
二、夯实法治思维根基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已倡导多年,在构建市场经济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方面虽有诸多讨论,但法治在实践中究竟处于何种关键地位,仍需深入审视。对于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筑牢法治思维,显得尤为关键且必要。
在现实情境中,反法治思维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如下:
-招商引资环节:部分地区为吸引投资,不惜放弃法治基本原则与既定法规,肆意突破法治界限,以过度优惠、违规承诺等方式进行招商,这种短视行为不仅破坏了法治的严肃性,也为后续的经济发展埋下诸多隐患。
-商业合作阶段:当企业盈利后,或因合作关系恶化,甚至仅仅是领导换届,便出现不诚信行为,随意变更合作条款、拖欠款项等,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违背契约精神与法治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跨区域经济活动中:一些地方在面对外地企业或经济主体时,只要不涉及本地经济利益,便倾向于吹毛求疵,滥用职权,通过各种手段如无端没收财产、强制罚款等,试图从外地企业身上获取不当利益,这种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的反法治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与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适用界限模糊:在商业行为中,对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定常常存在争议。尽管过去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但当前迫切需要明确区分两者界限。从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来看,对于欺诈行为,应采取多元化的制裁方式,更多地运用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手段。过度依赖刑事手段可能导致企业净资产受损、经营受限,甚至使市场主体消亡,这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既要坚决打击诈骗、欺诈行为,又要谨慎把握刑事介入的尺度,对极端严重的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注重案件类型化分析与区别对待,确保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与合理性。
总体而言,虽然法治社会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果,但法治思维的全面落地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诸多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充分体现法治精神。此外,部分地区为追求招商引资的短期成效,毫无原则地放宽监管标准,对土地制度、环保制度等基本规则置若罔闻,这种以牺牲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代价的违规行为,必须加以防范与纠正。唯有全社会真正树立并夯实法治思维,才能为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筑牢坚实根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三、聚焦实质平等
当前,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尽管《民营经济法》涵盖了诸多形式平等的规定,然而实践表明,单纯的形式平等已难以有效解决民营经济面临的诸多困境。民营经济的构成主体多为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相较而言,在资源、规模等方面先天处于劣势,若仅要求二者在同一竞争起点展开角逐,无疑是困难重重。以招投标为例,虽理论上秉持平等原则,但实际结果往往是国有企业占据绝大多数中标份额,民营企业中标者寥寥无几。
有鉴于此,当下迫切需要将关注点转向实质平等的实现,积极推行实质化举措,摒弃形式平等的局限。中央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应在关系国计民生与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在此基础上,理应在其他领域划定特定范畴,为民营企业开辟发展空间。当前,部分领域如超市经营等,国有企业广泛涉足且招投标竞争激烈,使得民营企业难以立足,尤其是政府平台领域近乎处于垄断状态。故而,若不专门为民营企业划分独立经营领域,仅仅空谈平等,无法从根本上破解难题。
进一步而言,即便是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内部,产业链上下游环节众多,其中不乏诸多适宜民营企业施展拳脚之处。所以,若不在政策层面有所作为,仅仅执着于形式平等的表面文章,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将难以突破。实质平等的内涵在于给予民营企业切实有效的帮扶与支持,通过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助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达成相对平等、对等的竞争地位,从而推动民营经济稳健、持续发展,为整体经济格局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与创造力。
四、着力优化政策制度
前段时间,我于某市参会期间,与十多位民营经济企业家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他们纷纷反映当下企业出现“躺平”现象,主要原因有二:其一为市场需求不足,其二则是制度成本居高不下。
当前,企业面临着安全、环保、劳工等诸多方面的制度规范要求,若要完全契合各项制度规定,必然导致经营成本大幅攀升。在产品销售本就艰难的形势下,企业还要承担如此高额的制度性成本,利润空间被极度压缩,甚至出现亏损状况。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积极性受挫,“躺平”便成为无奈之举。换位思考,若我们身处相同境遇,面对微薄利润甚至亏损的经营前景,恐怕也会做出相同选择。
从行业视角审视,或许单一行业的制度要求尚在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但如今各行业的制度要求相互叠加,企业不堪重负,经营意愿低落。因此,政府部门应将千方百计降低制度性成本视为当务之急,高度重视并积极解决,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与创造力,为企业营造更为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五、全力破除隐性壁垒
当前,在政策和招投标文件制定时,虽鲜见公然设置的形式性壁垒,但不可忽视的是,大量隐性壁垒依然存在,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构建,尤其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
以某一招投标项目为例,负责招投标事宜的人员竟向报名参标的企业“作揖”,恳请其放弃报名,甚至直言若这些企业报名,自己就会面临被开除的境遇,无法继续在该岗位工作。这一荒诞现象背后所折射出的,正是隐性壁垒的泛滥问题。民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频繁落败,究其根源,正是这重重隐性壁垒在作祟。这些隐性壁垒或源于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或来自某些陈旧观念与不合理的内部规则,它们以一种隐蔽且顽固的方式,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公平竞争的大门之外,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的公正性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若不从制度根源上对隐性壁垒问题加以彻底解决,市场的公平竞争将永远是纸上谈兵,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也将持续被压抑。故而,如何精准识别并有效破除这些隐性壁垒,构建真正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是当下我们亟待高度重视并深入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民营经济的兴衰成败,更关乎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六、构建四方约束机制
优化民营经济环境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息息相关,而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对四方的有效约束。
其一,约束政府行为。政府应被置于制度的框架内,避免随意性的行政干预,确保市场的自主运行和企业的自主决策,让政府权力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为民营经济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其二,规范国有企业行为。国有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竞争对手,对其进行合理约束至关重要。当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避免不合理的资源垄断和市场挤压时,民营企业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真正实现解放生产力,激发市场活力。
其三,强化民营企业自我约束。民营企业自身必须坚守合法经营的底线,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前行。当下,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一些势力常以所谓的“法治化”名义对企业进行攻击,民营企业若存在受贿、违法违规等行为,便极易陷入困境。因此,民营企业唯有加强自律,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方能在市场浪潮中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发展,避免因自身失范行为而遭受致命打击。
其四,引导社会行为。社会层面应摒弃“红眼病”心态,杜绝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民营企业财产和利益的行为。尊重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成果,营造包容、和谐、鼓励创新与创业的社会氛围,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
总之,民营经济法治环境的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全方位构建起严密的约束机制,从而为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推动民营经济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来源:人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