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军:论全面从严治党与破解法律实施难题
谢谢何家弘老师,大家早上好。我发言之前要特别感谢我们学会邀请我来参加以“以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律实施”为主题的论坛,并给予我发言的机会。在我接到王公义主任邀请,问我能不能就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律实施的问题做一个发言,我欣然从命,有两个原因:一是当前全党全国正处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热潮之中,这个题目是我们法学界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一个生动体现。更重要的是,我思考认为从严治党是打开我们国家法律实施的局面,破解我们国家长期存在的法律实施难题,开拓我们国家法律实施新局面的一把钥匙,一把最重要的钥匙。而这把钥匙,据我个人观察,在一定程度上我们法学界有所忽视。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从法律实施本身研究法律实施问题比较多,从政治全局、大局的研究相对较少。
今天上午江院长在致辞的时候讲了一个很好的观点,相信大家都已经听到,“党是法律实施的领导核心,没有有效的从严治党,就没有真实有效的法律实施”。我觉得讲的太好了。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我特别愿意就这个题目谈一些不成熟的思考,我想讲这么几个观点:
一、法律实施问题的意义远远的大于法律实施本身,法律实施事关全局。法律实施的问题是我们党的事业的核心内容之一,可能有的同志讲你这么讲是不是拔得太高了?一点也不高,因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其中重要的一面就是全面依法治国。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它的全局性、战略性的意义,在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很多重要文件,特别是在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充分、深刻的表述,可以说这个意义大到关系党的事业能不能成功,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存亡的问题。而法律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因此研究法律实施必须跳出法律实施看法律实施,将法律实施的意义认识到位。
二、我国长期以来存在法律实施方面的难题。我从一个具体侧面做一个简单论证,改革开放初期党对法制建设,那时候还是制度的“制”,提了十六字方针,其中十二字方针是关于法律实施的,这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法律实施提出明确要求和基本衡量标准。时间过去了将近40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这个问题的判断是什么呢?四中全会的判断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说明什么?说明我国法律实施根本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国的确存在法律实施难题。这个难题的原因何在呢?我觉得我们国家法律实施最突出的问题就在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实际表现出来的作用和权威,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
为什么全面从严治党是破解这个难题的关键?我讲四个观点。
第一,党的领导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是法律实施最基本的政治保障。讲中国的法治,在定义中国法治的时候一定不能离开三个要素,这就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这三要素之间的任何一个要素的定义,如果离开了其它两个要素都不是准确的定义,甚至可以说是不正确的定义。中国法治定义和西方法治定义有什么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法治是三统一、三结合的定义。法学界从这三个方面定义法治的成果不是没有,但是不多,大量的关于我国法治的定义还是我们从西方的著作里看到的关于法治的一般性定义。
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就是党的领导,那么法治的实施怎么能离开党的领导呢?今天江院长讲到这个观点,我觉得真是深受启发。实践证明,党对法治重视领导比较有力,法治发展越顺利,法律实施状况就好;党对国家法治不重视的时候我国的法制进程就陷入困境,这两个方面的实践我们都有。所以解决法律实施的问题不能仅仅从法律本身入手,也不仅仅是我们在座法治专门队伍的责任。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方面,只有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够解决长期以来妨碍损害法律实施中的种种错误认识和行为习惯,改变轻视法治、轻视法律实施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养成法治习惯,提高以法治方式推进法律实施的能力。
第三,全面从严治党有助于加强法治建设建设形成合力,克服短期行为,形成良性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法治文化环境和社会评价体系。
第四,全面从严治党有助于遏制和消除严重危害法律实施的消极腐败行为,净化法律实施环境,消除在我国妨碍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即以党建、法治一体化建设的新格局,破解长期困扰我们法律实施难题,开拓我国法律实施的新局面。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讲了,但是一定要防止党的建设和法律实施两张皮的现象,把两者有机融合在一起。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