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雄: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很有幸能够在第六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上和大家共同探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的重大决策,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进国家体系制定的现代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这个重大决策公布之后,不少专家学者有识之士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这些见解有很多都具有建树性、启发性和创造性,使我很受启发,这里想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第一个问题,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也就是说,为什么要在当下启动这一重大改革。监察体制改革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的背景下启动的。总书记最近在七中全会上讲了几句话,可以概括当前的背景,那就是说:腐败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我觉得,这就是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总结,也可以理解为我们反腐败斗争的第一个回合已经取得了重大胜利!
正是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我们党启动了反腐败体制改革。这个体制改革,应该就是从不敢腐迈向不能腐的战略转化。我们党对腐败的治理不仅体现在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而且必须体现在反腐败国家治理的组织载体和执法活动之中。感觉反腐败领导机构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既是加强党内监督又加强国家监察,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执纪权和执法权的有机衔接,这是打赢反腐攻坚战、持久战的必然选择。这一改革涉及到政府和检查两大国家机构权利的分割和调整,涉及到检察院的反贪、反毒预防等部门检察干警。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部门,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为我们国家的反腐败斗争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反腐败执法的主要力量。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人才保障。我们检察机关要责令侦查预防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摒弃狭隘的利益观和部门观,要以忠诚的真担当,牢记使命的大担当,直面问题的铁担当完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任务,为相关法律修改和改革的全面铺开创造条件。
第二个问题,关于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也就是说国家监察机关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
昨天我看到了一家杂志,它打头有篇文章,很醒目,说国家监察改革就是行政监察的升级版。这是国家监察性质的误读。行政监察再升级也是行政监察,国家监察是行政监察预防权和检察侦查预防权的整合,这种整合不是量的变化,而是质的变化。
长期以来,在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话语中,执纪执法的专职主体并不十分清晰,党的纪检、行政监察、检查、侦查、腐败预防、行政审计,乃至公安、税务、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构都赋有廉政和反腐的职责。那么国家监察作为国家反腐败专职机构地位的确立,就与党的纪律检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专职机构地位相对应,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两个专门责任的支撑点,改变了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体分散的情况。我们可以预见,在党的领导下,以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为主导,以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为配合的反腐败体制几个的新格局必将呼之欲出。关于监察体制研究问题,有人给我提出了很多质疑,说你长期在检察院工作,也写了不少的文章,你的文章以前都是认为检察院有侦查权的,为什么与现在的观点大相径庭呢?我一直认为如果没有侦查权法律监督就难以实现,但随着我们国家监察体制研究的深入,深感到任何一项权力配置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而不是某项法律规定的结果。我们理论研究的要义就是要探索规律,从规律中寻找答案。健全我国反腐败体系必须有政治架构上的全局思维,必须运用政治学的逻辑观察思考,并敢于自我超越甚至自我否定,虽然这很痛苦。但是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学者,应当有追求真理的勇气和责任,于是,我们就形成了整合监察权和检查侦查权的一些观点,上述所谈的一些纯属个人学习体会认识,不当之处还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