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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发言】蒋建湘 :党组织参与国企法人治理权实现 之章程途...

发布日期:2019-02-15 08:00:00

蒋建湘 :党组织参与国企法人治理权实现之章程途径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非常感谢第六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给我发言的机会,我汇报一个很具体的问题,“党组织参与国企法人治理之章程途径。”2016年 10月10日,习主席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的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到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习近平这段讲话,预示着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将成为下一步国企改革非常非常重要的内容。

但是,党组织嵌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到底怎么嵌入或者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最近各方面讨论非常之多,我认为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公司章程。我汇报四个方面:

一、党组织参与国企法人治理之章程依赖。

首先,自我治理依然是国企治理的本质特征。习主席前面在讲话里提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的方向,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国企改革的方向,依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不是要将国企变成一个行政主体,这是肯定的。什么叫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必须按照公司法的治理,所以现代企业必然是自我治理的企业,不是由外部来治理和管理的企业,既使是国企也不例外。

其次,企业自我治理主要的依据就是章程,企业自我治理,就是说企业如何设置各个机构、部门,以及如何在各个主体之间分配、配置权力,以及权力如何行使、如何制约,都是企业自己决定的事情。但是,即使如此,企业的自我治理也必须有一套规则,这个规则是什么?这个规则就是章程。对于这种内部的规则,外部的立法并不适合介入。因此企业自我治理的主要依据不是立法而是章程,实际上,章程能够获得企业“小宪法”、“内部宪章”的称谓也同此理。

基于此,我认为党组织参与国企法人治理,同样依赖于国企的章程,应该说这并非是我一人之见,大家看一下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24条的第一款里面就是这么说的:“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企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这是中央文件里专门有提到,这是我的第一个观点。

二、章程在党组织参与国企法人治理中作用之现状。这个现状并不理想,整体结论现状不理想。我这里选择了150个样本,这150个样本来自于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有100个来自于上证国有企业指数成分股,50个来自于深证央企指数成分股,总共是150个样本。我们对150个国有上市公司的考察可以发现,当前通过章程途径实现党组织参与国企治理的状况非常不理想。这150个样本中,公司章程中含有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内容的仅仅只有12家,大概占8%。当然,在公司章程里没有明确写是不是这些企业在治理过程中间就不要党的领导,或者说党组织根本没有参与公司治理呢?情况显然不是这样。

事实上是党组织对国企的治理,不仅仅是没有发生影响,而且在实践中,党组织事实上已经很深度参与了国有公司的治理,包括重点企业中的人事决定权,只是党组织参与治理往往是通过上级党组织直接命令的行政化手段,而不是以法律法规或者是章程的规定等方式实现的。法律制度和自治规定的空白造成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一种混乱的局面,这种无序的治理对公司治理结构,甚至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都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如果进一步我们再来考察,即使在这12份涉及到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章程之中,有9家只是把公司法律第19条和党章相关条文进行了重复,既使是另外几家也是宣示性的规定,并没有很具体规定。

三、党组织参与国企治理的范围程度之章程界定。通过章程实现党组织对国企治理的参与,首先需要由章程来界定参与的范围、程度,这在我们国家有好几个法律法规都已经做一些规定,包括从1988年开始的《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一直到现行的《公司法》,一直到2015年有两个文件都有规定,我把它归纳起来主要是三项权力。第一项权力,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权,第二项权力,监督权。这个监督可以是宏观的监督,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还可以是中观的监督,那就是体现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也可以是微观的监督,那就是体现为对国企某一方面问题的监督。第三项权力是重大的人事决定权。所以我认为,党组织参与国企治理的范围和程度主要体现为拥有和行使这三类权力,章程应该对此予以规定。

 

四、党组织参与国企治理的章程约束。两个方面:第一个企业章程对党组织参与国企法人治理的程序和方式必须要予以细化。这样,即是为了保障党组织参与治理的合目的性,又可以防止党组织的权力滥用。另外一方面是企业的章程对党组织及其成员违反章程的规定必须要承担不利后果要予以规定。我就汇报这么多,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