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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发言】熊文钊: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

发布日期:2019-02-15 08:00:00

熊文钊: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

 

感谢会议安排这个机会发言,我本来也有一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稿子,昨天在社科院法学所谈这个问题,但我给本论坛申报的题目是“法治框架下新型政商关系”,这一题目应该还是与本论坛的主题还是契合的。2016年3月,习总书记在全国政协联组会上和工商业代表人士谈话时,谈到要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提出了新型政商关系的“亲”“清”要求。2016年夏天,中国法学会在吉林有一个会议让我去讲,给定的题目是“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这个问题从哪几个方面来说呢?显然对于庸俗的,或者是传统的那些政商关系,我们持批评态度,要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怎样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而且是在法治框架下谈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和反腐败是有关系的,因为所谓的庸俗的政商关系、腐败资源的出现缘于政商关系处理得不好。我简单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关系就是我们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所谓新型的政商关系应当建立在现代法治基础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这里主要是从政府与市场现在法治边界分析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关系的演变,阐述政府对市场宏观调控和积极干预的基础理论和运行的模式,通过合作型理论的梳理,论述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新型政商关系,阐述透明政府的一些基本体现,包括具有政府自我净化与社会监督等重要内容。这是我概括的一个摘要,第一个问题就是理顺政府与市场,从政府干预者,或者是服务者,政府与市场关系历史的维度考察,从最少管事情的政府还是到什么都管的政府,还是到最适合的管事的,就是管应当管的事情,该管的事情管好,不该管的事情不要管的几个阶段。

我们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过程当中政府原来是管了很多的事情,什么东西生产多少、卖到哪里去都是市场来管,现在转变到市场经济。第三个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混合的经济体,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没有法治跟进,很多关系的界限是不清楚的。第四个界限就是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不纯是经济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依法来界定的问题。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政府的基本职能,私人物品的供给具有排他性,当私人产权运行良好的时候,私人的供给就优于公共的供给,也就是说私人物品的供给不必要由政府来管。第五个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第六个是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经济自制、市场有序、公平正义、保障权益。

第二个问题就是合作型的政府,要从政府与社会的现代法治维度,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政府与商人的关系这几个方面去看。

第三个问题,就是亲,亲人的“亲”,是服务型政府的其中之一,习主席讲的亲亲关系。第一个政府之亲,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民营企业之亲,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讲实情,满腔热情支持地方的经济发展,这个亲亲双向基础就是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建构,建立一套法治服务的体系,将事权清单列得很清楚。

第四个是服务型政府是新型政商关系其中之一,就是新型政商关系要建立一个服务型的政府。

第四个是“清”,这是透明政府的内在要求。首先第一个政府之清,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贪心、有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第二个就是民营企业之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第三个就是反腐与潜规则,就是透明政府的自我净化。

第四是社会监督与新时期政商关系的法律规制。

第五个问题,我们要建立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首先就是宪法之治:通过《宪法》确立政府权力边界,保障市场经济竞争,建设法治政府,明确政府和市场关系以及政府职责边界。第二个就是行政组织法之治:确定法定职责权责,还商家自由,建设有限的政府。第三就是行政行为法之治:转换行政监管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第四就是行政程序法之治: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建设阳光透明政府。第五就是社会自治法之治:商家诚信经营,行业自律约束。

 

时间关系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