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党委领导下的地方法治评估实践研究
谢谢必新院长,谢谢主持人。我发言的题目是《党委领导下的地方法治评估实践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体系和考评标准以来,国家法治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呈现出风暴之势,各类法治评估报告相继出炉,对法治建设产生了重大的积极推动作用。湖北省顺应法治建设的大势,率先制订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实施。我们作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应用的研究基地,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暨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于2013年承担湖北省委下达的“法治建设基本地区和考评标准”等系列课题。这包括七个方面,形成了地方党委领导,政府党政主导的法治评估模式,我们简称为“湖北模式”。这是我们先后为法治湖北提出的七个建议稿,下面汇报三个问题:
第一,党政指导下地方法治建设的绩效考核模式分析,如何对法治建设进行评估,理论界对党政主导下的法治评估几乎一致地持否定态度,其主要观点是这种评估模式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中立性,评估结果缺乏可信度,学者们提出的理论模型大多借鉴“世界正义工程”、“香港法治指数”等形成了理论范式,其特点包括五个方面,这就是评估主体完全独立,评估对象涵盖广泛,评估指标体系完整,评估方法多样性。这种理论范式对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法治建设实践情况可以说渐行渐远。
那么湖北模式的设计思路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基本要求为依据,以依法执政、科学依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律监督、依法自治(音)、自觉守法等八个维度设计实施情况,对关键少数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的考核要求,破解了长期以来以GDP论英雄绩效考评模式,形成了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同法治建设目标相契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
其主要特色是考核主体和实施主体特定,考核对象仅限于省辖内公权力机关。领导集体及其成员的推进法治建设的绩效情况,考核指标导向的波浪式效应,考核的方式简便易行,考核结果进行实用导向。那么比较理想模式与“湖北模式”可以说存在着许多相似性和相异性,其中我们从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目标、评估方法、评估结构进行的考量。
“湖北模”式的价值分析我们可以概括为大体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实现了法治评估的基本价值功能,体现了法治评估的目标要求,“湖北模式”吸收了法治评估的理论内核,其结论可以概括为湖北模式代表了非典型的、微型版的、特殊的法治评估类型,并不完全反映理论模式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第二党政领导下的地方法治评估实施面对一些困境,我们从考核评价过程当中发现目前面临五难现象:一是评估对象难确定;二是评估指标难设计;三是评估权重难衡量;四是评估操作难实施;五是专业人才难生长等等现实的法治考核的约束。如何完善地方法治评估模式我们做了一些理论范式,那么法治评估理论模式指导,湖北模式的评估为法治评估理论升华和法治评估提供了试验田,使两者有机结合,提出了以下思考,这就是理论界应当置身于中国地方性法治评估的生动实践,对当下已经出现的各种探索性评估实践模式进行比较,形成有助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评估中国办版” 。
主要包括,一是未来地方法治评估模式的选项--“湖北模式”具有其正当性,这表现在,一是“党政主导推动型”是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典型形态;二是“湖北模式”简便易行可复制的特性,为其效应的对外溢出而提供制度创设模仿成本省俭成为可能。三是“湖北模式”满足法治评估对结果应用的些许期望。
二是理论研究应支持解决法治评估实践当中的若干重大难点问题,其核心在于一是回应地方法治评估实践可能形成法治割据的理论难题。二是破解法治指标体系设计考评标准方法的理论困境和方法技术瓶颈问题。三是注重中为法治评估人才的生长提供智识资源,亟需适应法治评估实践,构建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等深度融合的法治评估学,形成科学完备的理论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法学学科应该开设法治评估专业,从本科、研究生、博士生教育入手。为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法治评估专门人才。
三是培育独立的第三方实施法治评估的生存环境,这包括相关制度规范建设、项目委托制的建立、评估结果采纳机制,独立的第三方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完备等等,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