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中国执行论坛”征稿启事 为推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及时总结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成果,强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相结合,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共同创办了 “中国执行论坛”。 在南京举行的第一届“中国执行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有力地推动了强制执行立法工作。“中国执行论坛”组委会决定召开第二届“中国执行论坛”。第二届“中国执行论坛”拟于2011年7月下旬在内蒙古自治区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主题为“强制执行立法研究”。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论文,并发布参考选题。论文内容应当紧密联系民事强制执行实践工作并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字数在5000至8000之间。电子稿请注明“论文题目+作者”字样,附500字以内的内容摘要和150字左右的作者简介。收稿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5日。 “中国执行论坛”组委会将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评审将选定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论文,发给作者获奖证书;将邀请获奖论文作者参加论坛;部分获奖论文作者将做主题发言;并尽快出版论文集。欢迎热心于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人士投稿。 投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民博 (100088) 朱腾飞 (收) 投稿邮箱: zhixingyjh@163.com 联 系 人: 宋明志 13439912115 朱腾飞 010-62216220 13661069376 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 2011年5月4日 附:第二届“中国执行论坛”论文参考选题第二届“中国执行论坛”论文参考选题 一、强制执行法的体例结构(一)强制执行法的立法体例(二)强制执行法的立法结构二、强制执行体制机制的立法规范(一)执行权性质研究;(二)执行机构的合理设置;(三)执行法官与执行官的身份研究;(四)执行官的遴选机制。三、审执分离的立法规范(一)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二)执行程序中裁决实体问题的研究;(三)执行中裁决程序问题的研究。四、执行当事人的立法规范(一)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理论基础—是否仅以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为唯一基础;(二)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执行;(三)政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财产的认定与执行;(四)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程序。五、执行和解协议的立法规范(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三)执行和解争议的处理程序(如对和解协议的无效、撤销、履行程度的认定,通过诉讼程序还是执行程序解决等)。六、执行救济的立法规范(一)执行异议事由的具体范围;(二)现行法律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规定的利弊分析;(三)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竞合的处理;(四)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与判决;(五)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救济制度;(六)执行回转及赔偿责任确定的标准。七、强制拍卖的立法规范(一)强制拍卖的主体问题研究(执行法院主持拍卖的利弊分析);(二)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如何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未通知的后果及救济);(三)拍卖程序瑕疵的救济(哪些事项由执行机构直接纠正,哪些事项通过诉讼解决,拍卖撤销或无效的法律后果);(四)拍卖程序中的税收问题研究。八、参与分配程序的立法规范(一)参与分配的基础条件(被执行人的主体性质、经济状况及申请执行人与其他执行债权人的申请资格);(二)参与分配的原则(查封优先主义或平均主义或团体优先主义);(三)参与分配与破产竞合情形的处理;(四)分配顺序研究;(五)分配程序中的救济问题。九、强制管理制度的研究(一)强制管理人的委托程序;(二)强制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强制管理无益情形的处理。十、强制执行与有关法律规定的协调(一)强制执行与物权法规定的协调;(二)强制执行与公司法规定的协调;(三)强制执行与有关行政法规定的协调;(四)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的协调;(五)强制执行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协调。十一、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规范(一)此罪的诉讼程序(自诉或公诉);(二)异地追究此罪责的程序设置;(三)承担此罪责的主体范围。十二、人民检察院的强制执行监督(一)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法理基础;(二)检察监督的程序设置(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效力);(三)检察监督错误的救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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