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学,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促进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结合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学研究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选课题。
申请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应从课题指南中选定题目;自选课题应围绕当前“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和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由申请人自定题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重点课题资助经费3万;一般课题资助经费1万;自选课题经费自筹,自选课题的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经中国行为法学会组织评审鉴定,择优予以奖励。
第二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课题。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8份。
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课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者应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对申请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2、申请重点课题者,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课题者,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处级以上职务;申请自选课题的法学教学科研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所有申请人均须随申请书一起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任职证明一份。
3、申请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须有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均应具有相应研究能力;
4、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课题为1年,重点课题为3年。申请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
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区、市)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批准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课题尚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
第四条 课题立项的评审标准:
(一)课题申请书填写清楚、完备;
(二)课题选题方向正确,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应用价值;
(四)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第五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研究部协调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立项。
第六条 课题申请批准后,由研究部发出立项通知书,并通过中国行为法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课题组是否按照课题设计和预定研究进度开展工作;
(二)课题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情况;
(四)课题经费是否用于项目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课题立项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课题组个别成员的,应及时报学会研究部审核备案。
第九条 自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经课题主持人申请,报研究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将最终研究成果、内容提要(2000字左右)一式8份和电子文本报送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鉴定验收。
第十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享有课题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权利。在验收前,未经中国行为法学会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学会研究部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鉴定验收标准如下:
1、政治方向正确。
2、分析深刻,论证充分,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由中国行为法学会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鉴定验收不合格的研究成果,课题组应当按照鉴定验收意见在3个月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研究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学会研究部作出鉴定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不再拨付其余经费。课题主持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
第十四条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学会研究部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未拨付的课题经费不再拨付。课题主持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批准立项后一个月内,向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拨付50%课题经费。鉴定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拨付其余经费。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