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行为法学会的科研发展,提高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决策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规划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制订,科研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落实。
第三条 各研究会应于年会前两周向研究部递交《下一年度科研计划报告书》,由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各研究会应当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鼓励会员发表科研成果,保质保量地完成科研计划。
第五条 各研究会每年应当申报并完成一个定向课题。
第六条 各研究会设立研究基地的,每个研究基地每年应当申报并完成一个合作课题。
第七条 研究部负责科研考核。
科研考核分为中期考核与年终考核。
各研究会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填报《中国行为法学会科研成果汇总表(中期考核)》递交研究部;于每年十二月底填报《中国行为法学会科研成果汇总表(年终考核)》递交研究部。
无正当理由而延期递交的,考核按零分计。
第八条 以下科研成果列入考核范围:
1.研究会会议和论坛的科研成果;
2.研究会下属研究基地的科研成果;
3.研究会全体会员的其他科研成果;
4.研究会的定向课题成果和其他合作课题成果;
列入考核的科研成果必须已经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并且注明作者的中国行为法学会职务、研究基地职务或者“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课题成果”。
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积分规则如下:
1.发表在其他单位出版的论文集上的,每一篇积一分;
2.出版会议或论坛论文集的,总计积六分;
3.发表在报纸或者一般期刊上的,每一篇积两分;
4.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每一篇积六分;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的,每一篇积十二分;
5.出版专著的,每一本积十二分;
6.科研成果属于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课题成果的,积分加倍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