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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科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6-16 08:00:00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行为法学会的科研发展,提高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决策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规划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制订,科研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落实。

第三条  各研究会应于年会前两周向研究部递交《下一年度科研计划报告书》,由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各研究会应当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鼓励会员发表科研成果,保质保量地完成科研计划。

第五条  各研究会每年应当申报并完成一个定向课题。

第六条  各研究会设立研究基地的,每个研究基地每年应当申报并完成一个合作课题。

第七条  研究部负责科研考核。

科研考核分为中期考核与年终考核。

各研究会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填报《中国行为法学会科研成果汇总表(中期考核)》递交研究部;于每年十二月底填报《中国行为法学会科研成果汇总表(年终考核)》递交研究部。

无正当理由而延期递交的,考核按零分计。

第八条  以下科研成果列入考核范围:

1.研究会会议和论坛的科研成果;

2.研究会下属研究基地的科研成果;

3.研究会全体会员的其他科研成果;

4.研究会的定向课题成果和其他合作课题成果;

列入考核的科研成果必须已经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并且注明作者的中国行为法学会职务、研究基地职务或者“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课题成果”。

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积分规则如下:

1.发表在其他单位出版的论文集上的,每一篇积一分;

2.出版会议或论坛论文集的,总计积六分;

3.发表在报纸或者一般期刊上的,每一篇积两分;

4.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每一篇积六分;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的,每一篇积十二分;

5.出版专著的,每一本积十二分;

6.科研成果属于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课题成果的,积分加倍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解释。

 

下载:《中国行为法学会科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