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促进中国法学的繁荣,推进中国法治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课题。研究工作的规划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制订。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法治规律,着力于法律实施研究,解决国家法治建设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课题、定向课题、合作课题和自选课题。
第五条 重大课题是中国行为法学会规划,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
重大课题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向法律实务部门、各科研院校和中国行为法学会各研究会的专家学者广泛征集选题,经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
重大课题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资助经费。
第六条 定向课题是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下属各研究会以及其他研究机构每年一度申报立项的课题。
定向课题由申报单位向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申报选题,经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
定向课题由申报单位自筹经费。
第七条 合作课题是由国内有关单位资助研究经费,按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并报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审核通过,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八条 自选课题遵循宽立项、严评审的原则,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理事和其他会员申报备案,课题主持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阶段性研究成果并经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审核通过,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
自选课题由申报人自筹经费。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重大课题、专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合作课题、自选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
3.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或者承担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请。
第十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组成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二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审查,分组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立项的建议。
第四章 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期中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须在立项后六个月内向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报送《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课题期中检查表》,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课题主持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课题期中检查表》的,或者课题无实质性进展的,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有权决定撤销课题立项,解除课题协议。
第十六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于课题主持人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须向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提出申请并得到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批准。
第五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重大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课题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4.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6.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7.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 重大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重大课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30%,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30%,课题成果公开发表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发表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项申请书》,连同最终研究成果、符合规定字数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二十四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鉴定。评审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
2.在鉴定成果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应水平研究成果;
3.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不在被鉴定成果课题组主持人所在单位任职;
5.不是被鉴定课题成果课题组成员。
根据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研究成果评审鉴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方式,如有必要,可增加会议评审环节。
第二十六条 评审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七条 课题成果经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合格”并公开发表后,由中国行为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
课题成果评审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向课题主持人下发限期修改通知书。课题组应当按照鉴定验收意见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撤销课题立项,解除课题协议。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并得到批准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归中国行为法学会所有,公开发表应注明“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课题成果”。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中国行为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