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自信包含法治自信
“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这样的表述。如何坚定“三个自信”,法学界如何面对一些“西化”思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傅宽芝向记者表示,“三个自信”不仅为全党全国人民指明了今后的奋斗目标,而且指明了保障实现这个目标所应当走的道路、理论指导和制度。每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这对于保障党的事业发展和人民的幸福,非常重要。
共产党人之所以要坚定这些自信,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并且继续证明着中国走这条道路、用这种理论指导和坚持这种制度是正确的,是党和国家战胜前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所不可或缺的保证。这些客观实际已经为坚定这些自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我国法治方面是如何体现上述自信的?傅宽芝说,理论自信包括法治自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不断颁布各类法律、法规,不断修正已经实施的法律,立法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次党的十八大报告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奋斗目标之一。同时,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大力开展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等等。这些均从不同方面告诉我们,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自信心。
目前法学界有人主张要“西化”,照搬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傅宽芝认为,主张“西化”的人士往往是将我国发展中出现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统统归结到国家制度层面,才导致这样的认识。事实上,出现这些问题,有的是由于缺乏经验难以完全避免,有的是执行者职业道德等个人问题导致的,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将这些问题统统归罪于国家制度。对于西方某些国家的制度或者做法,不应当盲目崇拜,而应当认真考虑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
傅宽芝还提出,目前有些法律修正不够及时,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或者存在矛盾,影响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导致人们对法律制度和法治的自信心降低。她建议,今后立法机关需要尽最大可能弥补这些不足,尽量避免这些情况发生。同时,国家制定制度或者法律时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国家制定的制度或者法律,更加符合客观实际需要,从而减少误解,让应有的自信心少受、不受伤害。
学术民主艺术民主丰富民主形式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的一句论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尤其关注报告中提到的“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相关内容。他说,“民主”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的高频词,报告中提到的“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更是让国人振奋。
“正是因为我们党对人民民主有着清醒而深刻的认识,所以党一直重视党内民主建设”,这是杨宇冠的切身感受。他认为,报告在“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十年的基本总结”部分提到的“党内民主进一步扩大”可以说是不争的事实,报告还进一步要求全党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提出了人民民主发展的路径。
杨宇冠注意到,民主不仅体现在国家制度层面,也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在丰富民主形式方面创造性地提出了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等口号,标志着中国的民主建设将在包括这些领域的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的发展和加强。
作为法学专家,杨宇冠自然十分关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抓好依法治国,充分表明实现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
近些年来,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包括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
这些成果的取得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杨宇冠还十分关心检察机关在民主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他认为,民主和法治的运行还应当具有制度的保障,民主和法治的运行离不开法律监督。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杨宇冠最后总结道,党的十八大报告总结了我国民主建设的成果,指明了将来民主发展的方向。加强民主建设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发展和完善民主和法治不仅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实现民主和法治的经验还将丰富世界民主和法治的内涵。
法治思维需要国际视野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并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立法为民、依法行政、司法公开、守法光荣等先进法治理念蓬勃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法治,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理性共识与实践选择。”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对记者说,“法治正在用制度的力量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中国社会的面貌。”
依法治国包含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左海聪谈到,在新时期,如何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将成为我国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新的考验。
左海聪强调,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交融,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时,还需要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法意识,推行科学立法,注意在立法时做到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在执法和司法时注意信守我国的国际法义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以浓重笔墨强调法治,并强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党和政府更加重视法治、强调法律至上的表现,作为法律人我感到非常欣慰,党依法治国的决心是我国实现长治久安的保障,是对国内公众和世界各国最具有说服力的展示,真正表明我们是一个摒弃人治、厉行法治的民主国家。”左海聪向记者表示。
法律只有从法律文本上升为法治理念,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左海聪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下一步我们要努力的则是在党的领导下,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奉为治国理政的圭臬鹄的,而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学法、守法,为广大人民群众作出表率。
司改从“推进”到“深化”
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次党中央使用‘进一步深化’的提法,表明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司法改革工作在今后一段时间仍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对记者表示。
回顾十年来司法改革走过的不平凡之路,陈卫东欣喜地告诉记者,从十六大提出“推进”到十七大提出要“深化”,这十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性问题基本得以解决,特别十七大以来,采取了各种优化司法职权等改革措施,比如,理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制、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加强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等。但他也坦言,目前司法改革仍是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深层次的全面的体制改革还有待进一步触及。因此,此次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表明一要深入进行改革,二是改革要向体制方面推进。
谈及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点,陈卫东说,司法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首先要认真回顾总结十六大和十七大以来我国司法改革的优秀成果,同时进一步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审慎稳妥地确定改革领域和重点,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和调研论证,充分探讨在中国国情下司法规律的特点和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切司法改革都离不开“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公正和依法独立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两者不可或缺,可从两个层面分析:从对内角度看,依法独立是一种工作机制上的独立,对法院而言,要充分发挥审判员和审判庭的作用,对检察院而言,要从诉讼特点出发,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作用,实践中主诉检察官的做法需坚持完善,并完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从对外角度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社会管理法治化”关系长治久安
“党的十八大报告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湖北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徐汉明说,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
徐汉明曾参加中央主持的重点课题调研工作。他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徐汉明认为,这些提法表明,党的十八大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意义深远。
他表示,法治是国家机关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社会组织有序管理与优化服务、社区有为自治与优良服务的基本依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根本要求,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
在徐汉明看来,我国社会管理总体形势不错,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用法治思维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意识不强;重行政手段,轻法治手段;重个人权威,轻法治权威;重政策应用,轻法治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为社会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等。这些不足既制约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入推进,又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步伐不协调、不匹配。为此,党的十八大在总结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之后,增加了“法治保障”,形成社会管理体制的战略决策。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推进,必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最终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普遍氛围,普遍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水平。
社会管理体制要加快形成
“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是报告的一大亮点。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新提法,表达了要依法创新的意思,体现了报告强化依法治国的理念。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党的十七大报告相比,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点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更是用了“四个加快”的论断: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其中第一个加快是新提法。
对于这一新提法,王利明表示,法治保障这几个字的表述具有丰富的含义和重大的意义。社会建设涵盖方方面面的制度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行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强调“法治保障”,意味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创新社会管理。
要达到这个目标,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在新的起点上,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工作,比如,加快民法典的立法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依法行政,规范公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核心的内容。第三,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这三方面,是法治保障的基本目的和要求。”王利明表示,以前谈社会管理,没有创新意识,或者谈到创新,没有谈到依法,而现在,提出了要有法治保障,这是法治思维在报告中的又一体现。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一方面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另一方面是不断地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制度建设,报告的“四个加快”,落脚点在于体制建设、体系建设、机制建设,这也体现了我们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规范意识、程序意识也在报告之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三权”制约协调内涵丰富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上述内容是党和政府对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进一步确认和发展。这种确认和发展,表明我们党在规范权力运行、推进政治建设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已经找到了属于自己的道路,故而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如何看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制约与协调的关系?杨建顺认为,三者之间的制约和协调,须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基础和保障。“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健全的机制和程序的基础上,确立决策的权威性;“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为执行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提供了保障,为决策的切实贯彻提供了支撑;“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是决策权、执行权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监督权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建立健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有可行的措施来加以落实。杨建顺认为,相关的落实措施和保障方式包括:一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要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而其前提性任务就是健全各有关国家机关权限的实体法规范和行使权力的程序法规范。三是要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的制度。四是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五是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六是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
“同等保护”具化“平等保护”
“同等与平等在意义上有所不同,我相信绝不是词语的随意运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表述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没有的,体现了当前形势下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认识、新要求。
关于法律保护的通常提法是“平等保护”。王卫国说,“同等保护”是“平等保护”在现实条件下的具体化,实际上是强调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和保护。他解释说,平等保护一般是着眼于保护对象在地位上的平等性,要求对不同身份的人不加歧视地一律保护,属于普遍性的“平等正义”;而同等保护则是着眼于保护效果的公平性,要求使不同处境的人切实地受到公平保护,特别是使处于弱者地位的人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矫正正义”。我们以前虽然要求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进行保护,但在事实上,无论是制度供给还是法律实施都存在着厚此薄彼,现在则要对当前作为弱者一方的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适度倾斜地保护。
王卫国表示,当前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实际操作层面出现了不同待遇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资源分配和权益保护两方面。他举例说,在金融方面,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民企)很难得到银行融资,往往不得不以高成本借贷。在资源方面,它们也都是以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而大型国企则受到银行青睐。他还提出,实践中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口号的滥用也常常造成民企难以得到与国企同等的法律保护。王卫国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上述内容正是直面这些急难问题而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解决路径,实可谓雪中送炭。
法律上的平等不一定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只有将法律上的平等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王卫国坦言,落实“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就要加大制度性支持的力度,抑制各种形式的歧视、垄断和特权,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比如要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转变观念,加快财税改革和金融改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