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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漏补缺堵死三类罪犯“变相越狱”路

发布日期:2020-01-18 08:00:00

    2014年年初,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明确,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减刑假释一律开庭审理。

 

□法制网记者蒋皓文/图

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一些罪犯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权钱交易,获取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

从2014年年初起,政法机关一场全面、深刻的自我检视风暴后,“提钱释放”“休假式服刑”“保而不医”等“变相越狱”现象销声匿迹,随着申请书上网、庭审公开、全程监督、办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高墙里的阴影”经过阳光公开的普照,既无所遁形,也无从滋生。

重点审查权钱黑三类罪犯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法庭宣判当天便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云南一名罪犯高价购买他人颈椎错位的X光片,“移植”造假病例,成功保外就医……

从所暴露、查处的案件来看,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逍遥狱外”,享受“高墙特权”的现象较为多发。

“三类罪犯较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幅度大,特别是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比例过高,有的地方是普通罪犯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一些被判刑的有钱人和有权人,服刑不久就出狱,有的甚至判决后违法直接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根本没有进监狱服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有关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央政法委2014年年初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减刑假释一律开庭审理。

为落实这一规定,各级政法机关纷纷出台措施,开展专项行动。

2014年3月,最高检重点针对三类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等,组织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还印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明确涉及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案件,应当逐案层报最高检备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出台后,各地法院从制度、措施上作了细化。广东法院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开庭率达到100%。安徽法院公开审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代表旁听,且每次减刑均不超过一年。

司法部也出台相关通知。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此前规定,针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由监狱向所在地中级法院提请,现在三类罪犯需要报备至省监狱管理局。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假释,须提级审核。

一系列极具针对性、强有力的举措,堵住了三类罪犯的“变相越狱”路。

减假暂全程同步内外监督

大量案例显示,从审批到监管规定笼统;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对接不畅、缺乏沟通、监督乏力等,是服刑人员“脱管”的重要原因。

“通过阅卷我们发现,谢亚龙在2014年8月有6次征文获奖并加分,是同一篇文章多次获奖加分还是多篇文章多次获奖加分?如果是多篇文章多次获奖加分,是不是写了文章就能获奖?”1月12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谢亚龙减刑案,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同步监督并就减刑情节向执行机关提出问题。

据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法庭调查结束后,检察员对庭审活动、减刑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内容发表了全面、客观的检察意见,代表检察机关依法同意对罪犯谢亚龙减刑一年。

据了解,在日常监督中,驻狱检察室注意把谢亚龙的日常表现和计分考核纳入检察视线,及时深入生活、学习、劳动三大现场,加强日常监督。除直系亲属按规定会见外,建议监狱不安排特许会见。还从严监督监狱警察和检察干警与罪犯及其家属的接触行为,防止执法不严或违法事件发生。

2014年11月5日,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表示,司法部在监狱系统完成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三类罪犯的全数复查,特别是保外就医的,每一个都带回指定医院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依法收监。

“监狱只有提请减刑、假释的职能,决定权在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权在监狱,批准权在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这三项执法工作的全过程都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同步监督,每一所监狱都有驻监检察室,有的监狱还有驻监检察分院。”张苏军说。

据介绍,政法机关确立起“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权力全程留痕制度,建立司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终身负责办案质量制度,有效堵塞了制度漏洞。

庭审直播社会质疑全消除

阳光洒在身上,梁丰(化名)觉得2014年的冬天并不寒冷。3个多月前,他还是河北深州监狱一名服刑人员。在9月18日直播的假释案件庭审中,他因“确有悔改表现”,被裁定准予假释。

庭审次日,妻子到法院将梁丰的附加刑罚——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一次履行完毕。如今的梁丰,每周一次前往所在社区矫正部门报到,积极接受教育。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陈永杰介绍说,通过直播,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全程监督,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效果,消除服刑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走过场、“暗箱操作”的疑虑和误解。

受益于减刑、假释公开庭审的不仅梁丰一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是司法公开的一部分,其目的就是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坚决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现象产生。”最高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滕伟说,北京、上海、江苏南京、四川成都等地还实现远程视频庭审,减刑、假释案件公开程度进一步强化。

不只是庭审公开,减刑、假释裁前公示、裁后文书上网已经成为常态。自去年9月15日起,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以及开庭视频资料,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开设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开。

最高检监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拓宽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的违法线索渠道,检察机关除做好三类罪犯审查工作外,还深入监管场所采取发放问卷、个别谈话、设立检察官信箱等方式,了解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同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外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址,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数据显示,2014年3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508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116件129人。

记者了解到,司法部不久前出台《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使得监狱内部减刑假释工作的条件、标准、程序更加明确和严格。同时,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行狱务公开试点,修改完善涉及减刑、假释的计分考核办法,促进减刑及假释工作更加科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