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根据决定,1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被废止。
据介绍,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法对单独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被废止的司法解释和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和文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修改或代替。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