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新闻

专家:纪委抽查官员个人事项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发布日期:2020-01-24 08:00:00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1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这次全会分析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研究部署了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全会释放的这一信息备受关注。此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单向的,只停留在“报告”阶段,并没有“反向”的抽查核实制度。

  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反腐问题专家何增科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这是中国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实质性举措,既有利于快速发现一些虚假申报,提高惩治腐败的效率;也利于及早发现,适时挽救一批干部。

  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缺乏核查机制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此同时,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这份文件共23条,《规定》明确领导干部的范围是“县处级副职以上”级别的干部和大型国企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也包括家庭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并规定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事项。

  根据《规定》第8条,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如果没有按时报告,也是由组织(人事)部门督促。

  尽管《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方式。

  何增科表示,领导干部有关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缺乏一个核查机制,否则,无从知道他们申报的财产是不是属实。

  《规定》第10条提及,上述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实际情况常常是,“对涉嫌腐败的领导干部经常是出了问题后才查,但为时已晚,往往已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官员财产申报的规定出来后没下文,并没有要求抽查。

  警惕抽查以领导个人意志为转移

  汪玉凯认为,官员财产申报是当前社会呼声最强的领域,抽查能对党政领导干部起到威慑作用,每个人都可能被抽查到,这能让领导干部不抱侥幸心理,如实申报财产。

  而在何增科看来,抽查核实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应该加入公众参与的环节。

  “如果纪委部门核查充分,再由公众提供一些信息以证实或证伪,这两方叠加起来,会解决反腐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何增科说,“中纪委现在提出要对重大事项的申报进行抽查,如果能有制度保证实施,我觉得这是一件好事”。

  制度反腐专家、湖南商学院副校长王明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抽查核实有一定的积极价值,但要防止在实践中的抽查核实被领导的个人意志左右。

  “怎么抽查,抽查谁,为什么抽查,这些问题恐怕还需要细化。”王明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在这些方面缺乏制度性的规定,那么抽查核实的效果不一定好。

  王明高担心在这个过程中,人的因素会影响执行效果。比如,查谁不查谁是由某个领导说了算,党性不强、挟私报复的个别官员就可能因为某个人跟自己关系不亲近就启动抽查程序。

  “这样随意的启动程序就会让执纪的效果大打折扣。”王明高说。

  经过核实之后,纪检监察部门可能发现这个干部没问题,也可能发现他有问题。但是,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干部来说,怎么界定这个问题是大问题还是小问题?王明高打了个比方,一个干部的孩子买了1万元的股票,结果发现他没有申报,可能上海和新疆就会对这个事情是否严重产生不同认识。

  “抽查核实的结果是否公开,也会影响执行效果。”王明高说,是向社会全部公开,还是在有限范围内部分公开,或者说仅仅向查办案件机构公开,都是在下一步工作中需要考虑的。

  王明高认为,无论是启动抽查还是核实结果,都无法杜绝执行行为中的“随意”因素。这种方式做不到全方位覆盖,如果不能制度化、公开化,恐怕就不够科学。

  汪玉凯表示,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让老百姓知道一些细节,到底是真实还是虚假,如果不真实误差有多大,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对社会公众来说,他们有权利去报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事项可能违法违纪,但没权利启动查处程序,必须要借助反腐败机构。何增科表示,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安排,可以解决反腐败机构、官员、和公众三方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