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彭超等10位省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助人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希望能从立法层面上保护好人。
彭超等人在议案中提出,西方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们的刑法中,虽已有对诬陷他人和敲诈勒索处罚的有关条款,但对于惩处诬陷助人为乐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诬陷侵犯双重客体
代表们认为,诬陷助人为乐者具有如下特征: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在客观上,它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有虚假告发的行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用法律保护助人为乐者,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代表们在议案中明确指出,助人为乐人员及其助人为乐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助人为乐行为,尊重和保护助人为乐者。对助人为乐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耽误上班不得予以追究
议案建议,乡(镇)级以上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助人为乐人员的奖励,并制定和完善奖励措施。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伤害,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救助者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否则不予支持,并认定为诬告救助人。助人为乐者被诬告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帮助其澄清事实的义务。
此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影响较大的助人为乐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助人为乐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对助人为乐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助人为乐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或企业对员工由于助人为乐行为而耽误上班时间的行为不得予以追究。
助人为乐人员因助人为乐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各乡镇政府及城市社区组织应每年举行一次助人为乐先进事迹表彰会,对突出的助人为乐行为进行公开表彰。
诬告者须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提出“如果受救者指控施救者是肇事者,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另外,诬告助人为乐者必须公开向救助者道歉,并赔偿救助者5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失费。若诬告救助者又不执行规定的或其行为影响极其恶劣者,则判定其行为是陷害罪,按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