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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冤假错案,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发布日期:2020-03-11 08:00:00

纠正冤假错案,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2014年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415人

光明网讯(记者 陈畅)2014年3月,河北保定、顺平两级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王玉雷故意杀人案时,坚持排除非法证据,坚守防止冤错案件底线,坚决作出不批捕决定,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最终将真凶抓获,这是检察机关2014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4年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推动一系列冤错案得到纠正,成为2014年公众对检察工作比较深刻的印象。这一年,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的典型案件,除了“河北王玉雷案”,还有“广东徐辉案”、“海南黄家光案”等等。

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也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检察机关是国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前沿阵地,承担着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在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纠正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年来,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监督意识,为纠正和预防冤假错案付出了自己的努力——

侦查监督部门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加强执法办案“规范化、精细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强化诉讼监督,建议完善防止、纠正错案机制;

公诉部门以保证案件质量为核心,以完善证据审查、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为重点,以确保案件质量工作机制建设为保障,把防冤防错的工作要求贯彻到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从源头推动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履行好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职责,确保案件质量不出问题;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履行刑事申诉检察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坚守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以提高监督能力为重点,推动制度机制建设,严守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

全体检察人员的辛勤汗水,换来了检察机关防止纠正冤错案件和保障人权的累累硕果: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17513人、不起诉23714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415人、不起诉199人,对非法取证行为提出纠正671人,建议追究侦查人员刑事责任10人。

检察机关在坚决纠正冤错案的同时,不断完善防范机制。2014年,最高检起草制定《常见新型疑难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对审查逮捕的证据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强化逮捕证据条件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坚守预防冤假错案的底线。同年11月,最高检发布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健全冤错案及时纠正机制。12月,最高检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2015年2月,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出台14项举措,将监督触角伸向刑事执行检察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2015年2月,最高检在修订的《2013-2017检察改革规划》中,明确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继续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等各种制度机制,对每一个检察环节确保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案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结合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切实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最大程度地实现“让每一个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体会到公平与正义”的公正司法目标。

相关案例

1.最高检历时7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

警犬缉凶,被告人喊冤

1998年8月

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娟被强奸杀害。

2001年5月

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12月

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服刑中申诉遭法院驳回

徐辉交付执行后,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11月

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

徐辉服刑中坚持申诉。

最高检受理申诉直接督办

2006年12月25日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

最高检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

2007年1月8日

最高检向广东省检察院发出交办函,要求依法立案复查。

广东省检察院立案,向广东省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07年3月9日

广东省检察院对徐案申诉案正式立案。

2008年6月16日

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10月

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广东省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2011年7月

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珠海市中院重审。

2012年8月

珠海市中级法院开庭重新审理该案,但迟迟未作出判决。

2014年4月

经最高检申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广东省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督促其尽快作出判决,释放申诉人。

2014年9月9日

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2014年9月15日

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徐辉进行宣判。

点评:

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7年的申诉案。

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申诉案,到2014年9月15日徐辉被宣告无罪,在7年多的时间里,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徐辉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此案发回重审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持续督办此案进展情况。广东省检察院安排专人跟踪法院办理情况,多次督促法院尽早进行审理。针对珠海市中级法院2012年8月开庭重新审理但迟迟未判的情况,最高检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再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

观察该案平反过程,并未有新证据出现。法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裁判认定徐辉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而改判。其主要依据正是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列出的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

2.最高检发出检察建议开启再审黄家光错案

遭举报三度被抓

1994年至1998年

因被举报参与一起杀人事件,黄家光三次被抓,其中两次被取保候审。

2000年7月11日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家光无期徒刑。

2000年12月21日

海南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黄家光坚持申诉,拒绝减刑。

最高检发现线索,立案复查

2013年1月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在专项检察中发现疑点,将案件线索移交刑事申诉检察厅。

2013年10月11日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决定立案复查。

最高检经复查,认为黄家光参与作案的证据不足。

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4年3月26日

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最高法采纳最高检建议,指定海南省高级法院再审。

2014年8月20日

海南省高级法院对黄家光申诉案予以立案。

2014年9月29日

海南省高级法院经再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对于黄家光定罪量刑部分,宣告黄家光无罪。

黄家光被当庭释放,并获赔160余万元。

点评:

黄家光申诉案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以来,又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得到改判的案例。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黄家光14年的坎坷申诉路,也折射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的变革。

2012年,最高检调整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改变以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模式,改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加大自身办案力度的同时,加大督办力度,并对下级院办理的重点、疑难、敏感案件主动介入,予以指导。黄家光案件就体现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的这一指导思想——承办检察官在仅仅半年时间内就完成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2014年11月,最高检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后规定规范和细化了办案程序,加强了对自身办案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比如以前并没有对立案前的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具体的审查期限,造成个别办案人员拖延不办或者“选择性办案”,修改后规定明确要求,受理后2个月以内必须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领导批准才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此外,规定还加大了公开审查力度,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3.检察机关察微析疑推动纠正王本余错案

女孩被杀,王本余被认定为凶手

1994年12月

1996年11月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一名小女孩被奸淫杀害。

内蒙古包头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3月

内蒙古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

王本余没有上诉。

真凶落网,检察机关查清错案

2012年2月

北京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李彦明,供述为本案真凶。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组成调查小组赴蒙调查取证,发现王本余案存在疑点,察微析疑,查清案件事实。

撤销原判,王本余洗清冤屈

2013年7月

经京蒙两地司法机关沟通协调,王本余被释放。

2013年9月

内蒙古包头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审判决,认为王本余行为仅构成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已执行完毕。

2013年11月

2015年1月

王本余获得国家赔偿15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排除被告人李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点评: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真凶,察微析疑,推动纠正原审错案的案例。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另一起故意杀人案高度重视,认为王本余案为错案的可能性较大,检察机关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尽快查清事实,掌握第一手情况,使真正的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立即组成调查组赴内蒙古调查取证,经询问王本余本人和其他证人,查阅案卷,实地调查,进行法医鉴定等,检察机关发现王本余案存在诸多疑点,原审判决中认定王本余故意杀人、强奸证据不足。经多次沟通协调两地司法机关,推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一起错案,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不枉不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4.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纠正王玉雷错案

报案人成犯罪嫌疑人

2014年2月

2月18日晚,河北省顺平县白云乡北朝阳村村民王伟被人杀害,同村村民王玉雷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3月

顺平县公安局经侦查认定王玉雷杀害王伟,将其刑事拘留并于3月15日提请顺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发现疑点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

顺平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王玉雷所作的9次供述中,前5次均为无罪供述,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也有3种不同说法,且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

2014年3月

检察人员提审王玉雷时,发现其身体多处淤青、右臂骨折。但王玉雷回避受伤原因,仍作有罪供述。

顺平县检察院检察长带队第二次提审,王玉雷才称受到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自己没有杀害王伟。

在向保定市检察院作了汇报后,3月22日,该院依法对王玉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助抓真凶

2014年3月

在依法对王玉雷决定不批捕的同时,顺平县检察院向该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补充侦查提纲》,提出应对现场调取的手套进行微量物证鉴定,并对被害人与其他人是否存在矛盾进一步排查等9条建议。

2014年7月

7月1日,王玉雷被无罪释放。该县公安局之后经重新侦查,最终查获同村村民王斌为真正犯罪嫌疑人。经认真审查,顺平县检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依法对王斌批准逮捕。

2014年10月

2015年1月

保定市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7日对王斌提起公诉。

2015年1月17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6755元。

点评:

保定市两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批捕环节严把证据关,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同时提出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抓获真凶,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成为检察机关更加主动、有效开展诉讼监督,监督纠正的典型冤假错案案例。

纠正王玉雷错案,是检察机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落实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真实写照。

近年来,检察机关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2013年9月,最高检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要求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5.检察机关洗冤“于英生杀妻案”

妻子被杀,区长助理成嫌疑人

1996年12月2日

安徽省蚌埠市居民韩露在家中被杀害。

1996年12月22日

2000年10月

韩露的丈夫、时任蚌埠市原东区区长助理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

经过6次审理,蚌埠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

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

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中不停申诉

服刑中,于英生坚持申诉。

于英生的家人也一直在申诉。

检察机关立案复查“于英生杀妻案”

2008年

安徽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立案复查“于英生杀妻案”。

经过检委会两次讨论,安徽省检察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于英生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先与安徽省高级法院沟通,由其自行决定再审。

安徽省高级法院认为,虽然于英生案件存在疑点,但并未出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再审没有可能。

安徽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2年9月13日

经过检委会讨论一致通过,安徽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3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于英生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定安徽省高级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2013年8月13日

2015年1月5日

安徽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英生被当庭宣告无罪。

被告人武钦元在法庭上对杀害于英生妻子的事实供认不讳。

点评: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平是重中之重。

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使得蒙冤17年的于英生得以沉冤得雪、重获自由。检察官们的辛勤付出,让这一刻的来临比于英生的预期提前了整整10年。

安徽省检察院前后两任检察长接力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合力监督,最终以法律的名义为于英生讨回了公道,洗刷掉罪名。这一刻,公平正义就体现在检察人员监督执法、纠正违法的不懈努力中。

防止冤假错案,这是司法公平的底线,也是法律尊严的底线。肩负法律监督神圣职责的检察机关一直在行动,维护公平正义是他们永远的核心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