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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引导社会公序良俗——最高法强化案例指导工作

发布日期:2020-05-31 08:00:00

过去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讨论、对比、遴选、改编的十批52件指导性案例,在改变“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同时,有效引导社会公序良俗。

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行,既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指导性案例弥补“同案不同判”弊端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相对原则、宏观,制定有一个严格过程和比较长的时间。”郭锋说。

郭锋表示,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常常出现不同法官、当事人、律师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的问题,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也存在不当干预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的现象,甚至个别法官也利用裁判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以往,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来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但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统一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

于是,指导性案例所特有的及时性、针对性、形象具体等特点,对案件的审判便显示出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为广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可有效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案例指导不等于“法官造法”

那么用典型案例进行指导,案例本身也是由法官进行审理判决的,是否就等同于“法官造法”呢?

对此郭锋认为,运用案例对法律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是一种司法活动,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的指导案例不同于英美国家法官造法的判例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官不能造法,只有立法机关才能依法进行立法。

同时,我国指导性案例有规范的产生程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选、审查和发布,而英美国家判例没有这样的程序。

郭锋还强调,在我国中基层法院法官审判的案件,也有可能被推选为指导性案例,只要符合规定和实施细则,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就可以推荐选拔为指导性案例。

案例指导引导社会公序良俗

案例同时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郭锋说,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可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使公众在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原则和精神。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马路“飙车族”,指导性案例32号中有典型体现,张某某和金某相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结果两人皆因超速被判拘役和罚款。通过这样的刑事案例,明确了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为依法打击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的犯罪行为提供裁判规则,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

在促进市场诚信经营中,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明确了消费者知假买假仍然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这样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与消费欺诈行为作斗争,同时对违法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促使其个人诚信经营。

对人工授精所产生的法律疑问,在指导案例50号中,明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又反悔,女方要坚持生出孩子的,无论孩子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这样一个裁判规定的确立就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伦理价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郭锋说,通过这些鲜活案例,可以进一步通过司法的引领、示范功能,保障和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