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30日讯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有关情况,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两部司法解释(详见二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郃中林介绍了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公布了2014年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详见三、四版)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六年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近5万件
据了解,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认可和执行裁判是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基本内容,另外,罪赃移交和罪犯移管两项司法互助事项也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2014年,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10678件,呈持续较快增长态势。自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至今年5月底,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47170件。
孙军工介绍说,值得关注的是,大陆法院请求协助的案件数量增长势头迅猛,请求台方送达文书案件从2010年的85件激增至2014年的3190件,请求台方调查取证案件从2010年的8件增长到2014年的176件,已超过台方请求大陆法院调查取证案件数量。
据介绍,2014年,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大陆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均办理了两岸司法互助案件,办理案件最多的是福建省。受地缘血缘姻缘、经济发达程度、台商投资集中度等因素影响,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在大陆法院分布不均衡,且相对较为集中。
据了解,两岸在罪赃移交等司法互助业务方面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至目前,大陆法院已成功办结了四起向台湾居民被害人返还财产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件,共向37名台湾地区被害人返还财产共计人民币257万余元。
认可和执行范围“一网打尽”
据介绍,1998年以来,就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但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已不能充分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加以区分,分别制定了《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共23条,与此前的司法解释相比,适度拓宽了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范围,并适度放宽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与此同时,审查结果的设置更加科学,增加了程序救济途径,调整了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期间等。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共22条,也扩大了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范围,明确了仲裁优先的原则,规定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及内部报审程序,明确了不予认可仲裁裁决的理由,规定了在当事人申请认可后在台湾地区法院又进行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对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程序的影响,增加了不予认可后的救济途径等。
郃中林介绍说,两部司法解释大大扩展了可以认可和执行的台湾的判决和仲裁的范围。凡是和台湾的民事判决效力相当的文书,都尽可能“一网打尽”,全部纳入认可和执行的范围。他举例说,台湾所有的乡镇市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包括一些行业性的调解,只要经过台湾法院核定的,全部可以予以认可。在仲裁裁决部分,不仅认可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认可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认可台湾所称的“仲裁判断”,也认可台湾的“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
罪赃移交需制定操作性细则
在回答记者有关两岸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机制的问题时,郃中林表示,大陆方面人民法院对罪赃移交一直持积极态度,只要发现有这类案件,就立即进行移交,近几年大陆法院共完成了4起罪赃移交案件。
郃中林介绍说,不是每个案件的赃款赃物都一定由人民法院移交,赃款赃物还可能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比如在侦查阶段,有一些属于被害人生活急需的东西,侦查机关只要确定就可以予以返还。而根据台湾地区的法律,赃款赃物的确认移交是由台方的检察机关负责的,所以,台湾地区的法务部门就会委托台湾地区法院的检察署来负责移交事宜。
郃中林介绍说,台湾方面向大陆方面的罪赃移交主要涉及跨境的电信诈骗,虽然目前罪赃移交案件不多,但今后双方将在总结已有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就罪赃移交的操作性细则作一些清晰的规定或者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