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被进一步法制化、程序化。在6月16日、6月17日由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和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们各抒己见,围绕检察机关如何在诉讼监督职责强化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尽快完成内部分工展开激烈讨论。
据了解,在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里,进一步完善了多个方面的监督制度保障和约束。其中包括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对简易程序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等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对违法行为取证的监督;对羁押活动的监督;对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的监督等。然而,面对新刑诉法中关于诉讼监督职能的众多新规定,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开展工作,如何进行内部分工成为操作中的焦点和难点之一。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针对刑事和解制度发表意见,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新规定,是为审查逮捕工作贯彻了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开展刑事和解,包括对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件,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在司法实践中,究竟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一些地方近年来开展的刑事和解的探索看,由办案人员主持和解不利于保持客观公正,而由专门的人员做这项工作,办案人员负责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则比较适宜。”
同时,对于新刑诉法增加的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职责,万春也指出,新刑诉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要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有利于革除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一捕了之、办案期限不满羁押就不终止等积弊。但根据办案环节,检察机关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必然要涉及到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多个部门,内部应该如何分工尚需要研究确定。
对于羁押必要性的新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认为,以前监所部门承担的职责主要是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刑诉法修改后,新增了诸如居所监视、强制医疗监督等内容,调整了看守所的羁押期限。这些内容改变了监守所承担责任的范围,落实在具体制度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应该由监所部门承担。
研讨会上,围绕来自检察系统和专家门阐述的观点,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提出,适应新刑诉法对于检方诉讼监督职能的新规,关键在于要转变检察监督理念。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目的不是给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挑错”,而是“助对和防错”,检察机关不仅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更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保障者和建设者。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北京市检察机关将围绕新规定职能有序开展工作试点,对于新刑诉法监督中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北京检察机关还将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