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新闻

全国法院3年救助刑事被害人1万多人

发布日期:2019-07-22 05:00:00

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刑事被害人是指刑事案件中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记者2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全国法院2009年以来共救助刑事被害人约1.09万人,实际发放救助资金约2.05亿元。

同时,刑事案件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退赃退赔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都明显上升,有效推动了社会矛盾化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经常发生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等面临困难。

专家分析指出,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得不到有效赔偿,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及时缓解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的被害人或其亲属,不顾法律规定,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重刑,以寻求心理上的平衡;有的甚至采取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实施报复性犯罪,直接影响到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帮助他们暂时走出生活困境,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2009年,中央政法机关会同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刑事被害人救助改革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具体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具体发放数额。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刑事被害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同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为国家立法做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批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生活陷入困境,又无法得到有效赔偿的被害人,在最需要社会和他人关怀的时候,拿到了人民法院发放的救助款,解决了生活、医疗的燃眉之急,感受到了人民司法的温暖,能够理解和认同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回归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去,避免了因犯罪引发的次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