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制定宗旨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中国法学会各所属研究会和全国性法学社团(以下统称研究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按期换届】研究会应当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同意延期1年之后仍无法完成换届的,中国法学会可以组织换届。
第四条【研究会换届的组织机构】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主持研究会换届工作。研究会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缺位的,由常务副会长召集;研究会未设常务副会长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推举一位副会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报送换届方案】研究会应当于届满前3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换届方案需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包括换届请示、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章程修改草案、负责人候选人产生办法、常务理事和理事名额的分配建议等文件。
研究会在报送换届方案之前应与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沟通有关情况。
第六条【换届方案审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查后,报请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研究原则通过。
第七条【酝酿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研究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充分征求研究会发起单位、现任负责人、中国法学会等各方意见,综合多方面因素。
研究会内部或在酝酿的过程中对会长人选产生较大分歧时,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提名推荐会长候选人。
第八条【研究会负责人任职资格】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能团结带领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中产生,并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研究会负责人的最高提名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情况特殊的,应当报请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
会长提名人选应当为本领域公认的权威。
同一人一般最多只能在两个研究会担任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的组成】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的组成,应当充分体现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同部门、不同研究方向的代表性,尽可能吸纳在本研究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专家学者参与。
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所在单位,应当能够作为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支撑单位。
第十条【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产生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研究会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应当派人参加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对投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研究会向中国法学会申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会应当及时向中国法学会报告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情况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情况,并申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事项】中国法学会经审查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研究会会长召集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2/3以上的成员出席,选举产生研究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讨论章程草案、新一届理事和常务理事名额分配方案等事项。
以上事项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到会全体常务理事签名。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应当派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对选举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条件和名额】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理事条件和名额分配方案。
理事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理事候选人应征得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同意。
常务理事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有相当影响力。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会同中国法学会人事部对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中国法学会党组批复同意进行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研究会应当及时向中国法学会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并申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换届。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依据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报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审查确认研究会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和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并作出同意换届的批复。
第十五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换届】研究会按照中国法学会批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换届。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超过2/3以上的成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到会代表或者理事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通过新一届研究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名单。
中国法学会应当派人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换届结果备案】研究会应当于换届完成后30日内将新一届研究会章程和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名单以及聘任的副秘书长名单等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十七条【届中改选或增补负责人】届中需要改选或增补负责人的,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专门术语】本办法所指的“研究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解释权限】本细则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