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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27 08:00:00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推进会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适应繁荣法学研究、推进学会健康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行为法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单位会员又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二)个人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行为法学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副处及以上职务、或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热心支持行为法学研究事业者;

(三)团体会员为非独立法人,需立足于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事业;单位会员需为正式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合法设立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信誉良好,愿意参加学会有关的活动,热心支持行为法学研究事业。

二、入会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入会的,填写《中国行为法学会个人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学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入会条件的,呈报会领导审批。

经批准入会的,由中国行为法学会颁发《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填写《中国行为法学会单位入会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学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入会条件的,呈报会领导审批。

经批准入会的,由中国行为法学会颁发证书,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该单位推荐的人员相应的成为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学会各下属机构也可发展会员,经下属机构发展的会员需填写《中国行为法学会人员登记表》,并需报学会批准。

(四)本会会员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入会申请集中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入会的,颁发《中国法学会会员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五)符合条件的个人、团体和单位均可申请入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个人入会申请表》和《中国行为法学会单位入会申请表》,可以从中国行为法学会秘书处或者各下属机构领取,也可从中国行为法学会网站上下载。

三、会员管理

(一)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实行“统一批准、分别管理”的原则,即会员的审批工作统一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发展该会员的下属机构负责。

(二)学会会员管理部门以及各下属机构必须建立会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学会各下属机构应及时汇总其会员信息,完善统计和管理工作,及时将会员信息上报学会会员管理部门。

学会会员管理部门要对各下属机构移交的和学会现有的会员档案进行清理审核,对双重身份会员的档案进行归并,对未归属到某个下属机构的会员根据其专长,分归到学会某下属机构。

(三)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样式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规定并监制,由单位或各下属机构发放(式样附后)。为便于会员管理,统一所有会员的证件,会员证均须加盖“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证专用章”钢印。

(四)为了区分会员所在的机构,会员证的编号采用代码加编号的方式(例:基础理论研究会批准会员编号:JCLL—XXXX)。

(五)会员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其所属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会员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四、会员服务

(一)学会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增强学会服务和发展能力为主线,以加强学会自身建设为重点,切实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二)学会会员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站、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对会员的学术成果,学会以及各机构应择优在网站或内部刊物上登载,并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三)各下属机构应适时召开联络员或会员代表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对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五、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除国家机关以外,原则上经批准同意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定期缴纳会费。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

(二)会费标准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具体会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三)学会暂行会费标准为:个人会员会费为200元/年/人;会员单位会费不低于10万元/年/单位,理事单位会费不低于30万元/年/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不低于50万元/年/单位。对某些特殊的单位会员,具体的会费标准由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会员要按期缴纳会费。每年第四季度收缴下一年度的会费,也可以提前多年度缴纳。除特殊情况外,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