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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成果要报(一)

发布日期:2018-09-14 08:00:00

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具体对策

 

日前,在中国行为法学会组织召开的“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上,专家学者围绕法治建设如何保障金融安全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金融安全法治化是重点难题。与会专家指出,“金融安全”即货币资金流通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是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和关键部位。防范金融风险、管理金融危机是国家经济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其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因素多,对金融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关于金融安全的立足点。专家指出,金融安全有两个立足点:一是金融资源的布局和国家金融功能的布局及结构的稳定性与承受、消化、转移控制风险的能力。金融体系既是融资功能体系,也是服务大众的社会功能布局,更是收益与风险集中产生与消化的敏感地带,各种社会风险的积累大部分在金融活动中反映出来,必须加以控制,否则就会成为系统性经济危机的策源之地。二是金融运行的法律基础,除了以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契约关系为基础的金融交易秩序的维护,如何应对遍地丛生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非法集资、金融欺诈、汇率风险、网络金融风险等突出问题,也是事关安全的要害。

三、关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专家指出,金融安全管理的核心价值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本质上讲,导致系统性风险的根本原因是失衡,尤其是债务失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要求包括:第一,发挥法律对金融发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坚守风险底线,依靠法律的力量克服当前诱惑,平衡长远利益;第二,通过金融立法,构筑行为与交易的法律边界;第三,通过开放动态的金融司法,解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第四,坚持普惠原则,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第五,提高金融立法与司法的专业化水准,通过划分风险边界,实现收益与风险、效率与公平、社会和自然的均衡。

四、关于面向金融安全的法治建设调整。与会专家认为,应转变金融法治体系的建设方向。一是从“规范金融从业行为”为主向“保障金融主体权益”为主转变。在金融机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主体(法人、自然人)的财产安全、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及公平交易、依法追偿、信息安全等基本权利。二是从“金融立法导向”为主向“金融司法保护”为主转变。立法的效能应体现在维护金融秩序的核心枢纽,即对各种金融权益的司法保护中。三是从“过程控制”向“边界维护”转变。对每一个具体交易的严密控制,最终会伤害市场的功能与价值。立法重在确定金融活动的边界,司法重在维护守护边界。四是从“重点保护”向“平等权益”转变。避免按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排列立法、司法保护力度,逐步实现各类主体公平保护的法治实践。必须从实质平等出发,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以平衡和维护二者真正的权益平等。

五、关于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关键点。与会专家认为,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关键点有四。一是维持市场公平,保护契约交易。二是通过立法确立,控制风险边界。三是维护个体(法人)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严肃性。四是救济利益损害,让付出对价者获得利益,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

六、关于司法如何促进金融安全法治化。与会专家认为,司法机构应在如下方面强化对金融安全的保障促进作用。第一,通过关注借款纠纷反映出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影子银行规模的变化趋势,为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提出司法建议;第二,通过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第三,通过司法认定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效力、品牌价值,规范金融创新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第四,通过依法追究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第五,通过依法保障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合法经营,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