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司法是能动司法与
和谐诉讼的最佳结合
——访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唐柏树
记者:民生司法与传统老民事精神有何联系?
唐柏树: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确保当事人在首都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我院结合民事审判特点,提出要以“传统老民事精神”的传承与弘扬,推进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传统老民事精神形成的最直接渊源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工作中,从众多的老民事审判人员身上和众多的民事案件审理中归纳总结出来的,以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深入实际、化解纠纷、心系百姓、为民解忧为实质内容的一种传统民事司法理念,也是老民事审判人员思想品质和老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理念的综合体。突出表现是就审多、座谈多、看现场多、调查多、调解多、执行多。
记者:发扬传统老民事精神的主旨是什么?
唐柏树:一是有助于提升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威信。近些年社会民众对司法审判的满意度有所降低,但许多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仍在延续着老民事精神,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有助于法官职业素质的历练和提升。现在民事审判人员的明显特点是年轻化、知识化,他们对我国的传统审判经验缺乏继承,加之社会阅历较浅,对国情知之甚少,简单地依法判案往往导致许多案件的社会效果不理想。因此,让这些“科班”出身的审判人员身体力行,加强传统审判经验的学习,走出法院去感受国情民意,对今后回到司法审判中将大有裨益。
三是有助于满足当前群众的司法需求。转型期的社会具有乡土社会、情理社会特征,这决定了老民事精神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偏远农村、文化素养不够高、诉讼能力不强、较为推崇情理的群众来说,他们所需要的正是传统的就地审判、调解等,这正是传统老民事精神回归的民间土壤。
四是有助于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传统老民事精神充分体现了审判工作的“人民性”。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又使法院办案不脱离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本土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髓一脉相承。
记者:北京二中院是如何加强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
唐柏树:一是关注民生,发挥民事审判对于民生的保障和改善作用。要追求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最大可能地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互吻合,防止因与客观事实的差异,造成当事人心理不满;要注意证据规则的运用,对于当事人的合理举证要求,要尽量予以满足,尤其对于弱势群体,要适当做好举证的引导;要坚持司法为民便民举措的落实到位,如办案时间、地点的选择,要减少给当事人造成的不便;要扩大适用视频庭审的范围;要适当掌握司法救助措施的灵活适用。
二是关注办案效果,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之间,兼顾、协调、寻找最佳结合点,求得最大公约数,达到最大效果值。要尽量向“法学家”靠拢,不要向“法匠”靠拢,要精于处理法律问题,善于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要肯于多做一些工作,比如疏导纠纷、下乡就审、代执行等,同时要积极发挥司法宣传沟通社会、沟通民众的桥梁作用,争取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工作,认同法院的裁判。
三是关注稳定,尽可能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因自身的工作因素而引发问题。对于重点案件、群体性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有提前预测、风险评估,绝不能因为对案件的处理而引发、引爆矛盾。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工作要细致认真,不仅大是大非上想得周全详备,而且细微之处也要想全面、做扎实;要清白做人,办案过程中的任何不廉,都会导致案件即使判得公平也被评价为不公,廉政意识丝毫不能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