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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李昌奎案依申诉启动再审符合刑诉法

发布日期:2019-06-02 02:00:00

 

 

 

 

 

 

 

法制日报记者卢杰袁定波
  8月22日,备受关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审判死刑,二审改死缓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又判死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

启动再审程序合法
  记者:陈教授,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案再审改判?
  陈光中:本案再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李昌奎强奸、杀害女青年后,又残杀另一无辜幼童,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被害人亲属提出申诉,社会反应强烈,检察机关也提出建议,云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依法决定再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李昌奎死刑,体现了罪刑相应,体现了有错必纠,体现了公平正义。
  记者:本案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是什么?
  陈光中: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生效刑事裁判启动再审有4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审查符合再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三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四是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主要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及时发现和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精神。李昌奎案就是云南高院根据被害人亲属的申诉,审查认为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起再审的,符合刑诉法的规定。

有公正才有司法权威
  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启动再审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陈光中: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司法的权威是建立在裁判公正基础上的,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具有真正的权威。违背了事实和法律的错误裁判,谈不上有无权威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对李昌奎判处死缓,并没有体现出对上述因素的全面考虑,就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裁量有失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当然,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生效裁判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置,本身就涉及对法的安定性、实体公正、人权保障等多元诉讼价值的权衡与选择。我国在设置刑事再审程序时,也对上述价值作了慎重的权衡。为追求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允许启动再审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维护法的安定性,立法又严格限定了启动再审的条件,对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再审程序也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必然改变既判。刑诉法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李昌奎案作为个别案件,二审改判死缓不当,严重背离了公众对公正的评价,再审改判死刑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是真正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记者:云南高院依照二审审判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由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先后作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否合适?
  陈光中:云南高院审委会决定再审,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视情况不同依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重新审判。再审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审判程序,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重新进行全面审理。再审期间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云南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审委会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讨论决定对该案改判死刑,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没有规定审委会要在再审中回避。

不会引起“翻案风”
  记者:李昌奎案的再审是否会引起更多案件效仿,导致“翻案风”?
  陈光中: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制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适用于纠正个别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应将其他案件和李昌奎案作简单类比。“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何况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死刑案件判决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与当时司法环境密切相关,并且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情势下,法官对宽严尺度把握会有一些差别,都是非常正常的,也完全符合审判规律。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是公开审理的,也有部分案件,如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即便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据我所知,出于保护被害人隐私、维护被害人名誉、照顾亲属情绪等因素考虑,一些涉案情节例如被害人过错等,也有可能不在裁判文书上明确表述,更不见诸报端,但是法院在量刑时必须考量。
  因此,不能仅仅根据裁判文书或相关报道,即对相关案件进行简单类比,甚至在具体处理上据此作出不恰当的评价。不当启动甚至滥用再审特殊程序,不仅将极大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时,也极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制日报北京8月2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