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建国初期,人民检察制度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投入当时的社会主义改造、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中,抓重点,办大案,检控要犯,平反冤狱。
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高铭暄
金秋九月,丹桂飘香。我们聚集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隆重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作为刑事法学战线上一名长期与人民检察机关有着紧密联系和交往的老兵,我感到无比的振奋。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和我一样从事刑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同事们,向奋斗在全国检察系统的广大干警,表示热烈的祝贺和崇高的敬意!
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1931年。当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建立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红色政权和革命法制取得重大发展,也标志着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从此诞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检察制度,历经风雨,薪火相传,在巩固革命政权、保护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建国初期,人民检察制度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投入当时的社会主义改造、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中,抓重点,办大案,检控要犯,平反冤狱,显现了人民检察机关为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坚强决心和积极作用,但一度也受到极左思潮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冲击,使人民检察事业蒙受重大的损失。拨乱反正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逐步形成和发展,迈入了人民检察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庄严而明确的定位。
人民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艰苦奋斗,奋发图强,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重视犯罪预防。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抓好检察理论,办好检察报刊,办好检察官学院。所有这一切,我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的这30多年,确确实实是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发展和变化的30多年。人民检察院的成绩是巨大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是有强大生命力的。
作为具有80年光荣历史传统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坚定拥护者,我衷心祝愿我们的人民检察机关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上做得更好更出色,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