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我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应邀出席北京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并讲话。
江必新充分肯定了北京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结合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服判息诉率低、申诉上访率高问题,强调必须在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机制上取得新成效。他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强调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下大力气解决“官了民不了”的问题;必须紧紧围绕行政案件案结事了人和目标,使抽象的法律规则得到明确宣示;力争实现相关行政争议不再发生或者大幅度减少。这是顺应世界法治发展潮流,遵循由形式法治主义向实质法治主义转变的内在规律的需要,是适应我国所处转型时期法律不确定性增强而社会对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要求多元之间存在张力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提升法律实施效果的需要,是应对我国行政审判当前所面临服判息诉率低、申诉上访率高的突出问题的需要。
江必新指出,行政纠纷的实质解决必须与行政审判方式的改良紧密结合:一是要全面准确把握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原则,充分合理运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判断权和选择适用权,明确对基础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标准与强度,准确定位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权限和范围,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局限于当事人的主张或诉求。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准确把握好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交织案件中的管辖、先后顺序、效力衔接以及争议解决机制问题,确保裁判统一,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裁判的纠纷解决效果。三是要改革庭审结构与方式,坚持能动的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不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合理安排法庭审查中事实审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将两者有机结合,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四是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考虑有利于发现证据、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价值导向等因素,在坚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和运用举证责任转移方式。五是要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力度,对于有协调和解空间,协调和解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更为有利,以及协调和解效果更好的情形,要加大协调和解力度,同时要避免因协调而“久拖不结”以及无原则迁就等不良现象。六是要探索多元化行政纠纷裁判方式,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审判变更判决的条件,探索一并裁判民事纠纷的判决方式,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将判决具体化、确定化,提升解决纠纷功能,防止反复诉讼以及裁判“翻烧饼”现象。
江必新强调,当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必须与建立良性息诉罢访工作机制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实践中多头申诉、多头处理等反映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