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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马怀德:社会治理走向法治化

发布日期:2019-07-17 05:00:00

自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至今,各地从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大力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经过一年的探索实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对社会带来了哪些积极影响?我国的社会管理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我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

“最明显的感受是,全社会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得到了很大提高。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或者公众,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有了更高、更为全面的认知。”马怀德说。

马怀德说,自中央部署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以来,政府部门积极作为,采取了一系列的方式方法强化政府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健全政府职责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性政府建设,其中湖南省较为突出。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程度,保证社会管理创新服务于民,2011年2月,湖南省出台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5月又出台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同年7月26日,中共湖南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审议通过了《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全面部署了法治湖南建设工作。全会强调,要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

“同时,立法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做了不少工作,具体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上。”马怀德说,比如,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保障公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为加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建设,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在政府部门、立法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公众参与愈加得到体现。”马怀德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格局体系,在这样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公众将会有更多的机会、条件参与到社会管理工作中来,这一点在2011年得到了较好地体现。

据了解,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而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初审,随后通过多种途径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此外,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断完善听证制度,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马怀德认为,在过去一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新措施,即放宽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不再要求必须有挂靠单位。“这一新规对培育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意义”。

马怀德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其中重要一点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围绕这一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机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