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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副会长出席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大学“实质法治主义背景下的...

发布日期:2019-08-07 23:00:00

应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之邀,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教授在浙江工商大学模拟法庭为浙江工商大学和浙江大学的师生作了一场题为“实质法治主义背景下的行政审判”的专题讲座。

 

     讲座主要围绕最高院新出台的行政法司法解释展开,具体就为什么要坚持实质法治主义的立场、坚持实质法治主义对行政审判有何要求以及当今我国在坚持实质法治主义的立场上应关注哪些疑难问题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江教授指出,坚持实质法治主义一方面存在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顺应历史和当今世界发展趋势、实现与形式法治主义的统一、满足转型社会的时代要求、符合现今行政审判的发展状况和适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为实质法治主义留下的空间也为实质法治主义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其次,江教授着重阐释了坚持实质法治主义对行政审判五个方面的要求:一、作为行政审判判断合法性的规范、依据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对此江教授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以选择使用权和邀请解释确认权代替司法审查权,以排除不合理的法规,做到良法适用。二、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正当性。三、审判过程和司法审查程序应当具有正当性。此处的正当性包括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根据诉讼类型适用相应的诉讼模式、审判方式。四、在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判决时,既要做出合法性判断,也要做出正当性判断。五、法官在必要时,为实现行政正义可剥夺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其行为予以直接判决。此外,对于目前行政法领域存在的一些备受关注的重大疑难问题,江教授发表了其独到的见解:应尽量将行政诉讼的被告和行政主体的概念予以统一;公共利益包括产品的公共性、受益主体的普遍性和不特定性和目的的非营利性。最后,江教授还回答了在场师生所提问题,积极与同学进行互动,现场气氛热烈,掌声阵阵。

 

    江必新教授在行政法学研究方面颇有建树。曾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和北京大学行政法博士学位。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行政审判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现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著有《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法文化的建构及法制教育工程》。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江教授于1998年即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