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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副会长:以法治建设推动善治

发布日期:2019-08-07 23:00:00

     4月17日,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发布两周年;4月17日,《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开始实施,湖南率先在全国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规范。

    一个设计得好的行政程序,能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实现双赢。我们进行程序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政府和相对人的双赢,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对此,江必新副会长在接受采访时说,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得到的好处是:第一、程序法治可以防止政府决策的重大失误,确保决策的正确性。政府的决策错了,就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劳民伤财,甚至会让我们失去科学发展的宝贵时机。我国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太多了。文革就是一个典型的决策错了的反面教材。

  第二、程序法治能够促使政府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听取民意、吸取民智,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时候,政府的决策从原则上来看是正确的,方向也是对的,但由于程序不公开,缺少广泛地听取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的程序,就容易导致政府决策所依据的信息不全面,出台的政策就可能有偏差。有了程序法治,从制度上保证了老百姓有较为完善的机制和程序来发表意见,政府的决策方案就会少一点缺陷,多一份成功的可能。

  第三、程序法治有利于促进沟通,凝结共识,推动政府决策的顺利实施。程序法治可以搭建一个规范化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话、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政府机关通过程序法治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通过双方的沟通、协商、互动反馈,促进彼此间的理解,甚至形成共识,保证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通过这样的程序,政府可以向老百姓讲清楚为什么要做、如何做、何时做,而老百姓也会自发地支持政府来把好事办好,支持凝结了自己共识的政府决策和决定,也会体认政府管理是为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去年10月31日,长沙市就绿化、交通疏导、城市色彩等民生问题,召开了一个市民代表旁听、电视网络广播同步直播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就是一个利用一个公开的行政程序达到双赢的很好的例证。

  第四、程序法治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减少争议。程序法治由于从制度上保证了被管理对象的参与权,保证了双方间有着较为畅通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容易缩小彼此间的差距,至少会避免因误解而扩大争议。任何一个工程、一项政府决策都可能涉及到不同利益,都可能难以同时让所有人都满意。但通过程序法治,政府就可能充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使各方能够找到利益的共同点,求大同,存小异;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因矛盾的不断堆积而成为科学发展的阻力。

  第五、程序法治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政府行为的能见度,有效预防腐败,提高效率。我们的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程序法治,政府将每一项权力行使都摊在阳光下,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必将确保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本质不变色。

  对于老百姓来说,程序法治可以更加便于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程序法治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行政程序中公民可以要求政府机关依法公开与他有关的信息和材料,有权了解政府调查了解的事实、证据,甚至通过听证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借助公开的程序,他就更加容易了解这个工程怎么做?这个项目投资是多少?对他们有什么益处?可以说,程序法治保障了公民对社会管理活动的知情权。

  其次,程序法治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当事人参与程序的法治化,使他们不再单纯是一个被管理的对象,同时也是行政程序的主要参与者。程序法治化要求政府在整个行政程序中,要做到事前有告知、事中有听证、事后有释明。而通过这样的一个个具体的行政程序,老百姓参加到行政管理的每个环节,行使着广泛的参与权。民主的真谛在参与,没有参与即无所谓民主。过去我们把民主的希望过多地寄托在选举上,实践表明,选举对民主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不如参与来得具体,来得持久。参与权是人民群众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实现自己主人翁地位的一个最好的平

  第三,程序法治保障了公民的表达权。公开的行政程序是当事人制度化地表达意见的平台。在政府决定作出之前,被管理者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特别是政府在作出对他不利的决策和决定时,必须事先听取他的意见。公民的观点和看法不论正确与否,都应当被公正、无偏私地听取,否则政府就可能构成程序违法。这些制度设计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表达权。

  第四,程序法治保障了公民的监督权和请求救济权。公民对政府机关的监督,在一定层面上就是要求依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甚至要求政府赔偿。而程序法治就是将各种救济制度法治化,当事人对政府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由选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区域诉讼或行政申诉等渠道来解决,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保障。

  因此,对于老百姓来说,程序法治是其权利的保护伞,没有程序保障,再美好的权利也可能只是画饼充饥。而只有通过程序法治,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申请救济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