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呼吁对未成年犯罪实施“前科消灭制”,并称贵州先行一步的尝试已使瓮安县100多名未成年人获得新生。紧接着,山东日照也对外宣称,该市东港区10部门联合签署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归零制度也将为罪轻少年“擦掉污迹”。
连日来,记者走访了多位国内刑法学专家,贵州已显成效的瓮安经验及山东业已成形的制度条款,均得到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支持。
樊崇义副会长1996年曾参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他认为,着眼于未来,建立罪错少年轻罪消灭制度将是国家的幸事。他说:“法治的理想就是创造和维护一套规则、程序和机制,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不管你是谁,不管你曾干过什么。”
一直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说:在我国,只有前科报告制度而没有消灭制度,它产生的最严重问题就是,人为地制造了只有进口没有出口的,不断膨胀、恶化的敌对阶层,严重威胁着社会治安。
采访中也有质疑声音。一位刑侦民警发表观点称:青少年犯罪并非偶然,消灭其犯罪记录势必削弱法律的震慑力。而一个儿子曾被校外未成年人结伙抢劫的母亲也反对“前科消灭制”,她认为这是对清白者的不公平,“太便宜他们了”。
针对这种声音,樊崇义教授说,有关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消灭,一些国际公约上都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中也有相关内容,这两项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原则,我们作为签署国理应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庭的独生子女多,处理一个孩子会引发一系列矛盾。消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就是在消除这些矛盾。在司法领域,此举也体现了宽大为怀,不能说让有罪错的孩子占点便宜,就是违背了司法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