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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副会长广东调研,强调能动司法理念

发布日期:2019-08-07 23:00:00

 

       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广东调研时指出,要强化能动司法理念,采取能动执行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听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广州、深圳、清远等地关于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汇报和部分一线执行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后,江必新对广东开展主动执行、建立执行指挥中心、能动做好委托执行以及建立执行日志等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广东三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注重强化能动执行理念,大胆创新执行举措,转变执行理念和执行方式,在诸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在深化主动执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等方面取得了很多经验。希望广东法院进一步研究总结,使之更加系统和规范化。

     江必新指出,广东法院开展主动执行的经验,其核心价值就是能动执行。实践证明,执行工作领域坚持能动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由中国执行工作的现状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所要求的。要积极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进一步更新执行工作理念,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执行工作中能动执行潜力很大,具有很大的能动空间。一是要能动采取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权益不能实现的风险;二是要能动地采取执行措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最大限度节省当事人的兑现成本;三是要能动采取执行措施,有效预防被执行人规避、逃避和抗拒执行;四是要能动采取执行措施,不断创新执行的方式方法;五是要能动采取措施,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六是要能动采取联动执行措施,努力减少和抵制外界对执行工作的干扰。

     江必新同时强调,加强能动执行还必须注意坚持底线,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一要正确处理好执行工作中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选择权;二要正确处理好能动执行与依法办事的关系,不仅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能动执行,而且要做到采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措施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要正确处理好能动执行与司法权限的关系,能动执行要恪守司法权的职责和范围;四要正确处理能动执行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实际效果来判断和检验能动执行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