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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明副会长:治理小广告 法规有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20 23:00:00

     为迎接世博会,力求解决城市管理中的一些顽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24日通过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案出台已近一年,收效明显,目前城市主要道路基本消灭了“三乱”(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现象。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对公布电话号码的小广告,可否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使用?对此曾引起较大争议。近日,记者采访了曾参与该条例修改工作的沈国明副会长。

  沈国明表示,相同的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在不同的情况下,与保护通信自由的关系是不同的。按照街头小广告的指示进行通话,涉及对隐私的保护,是通信自由的内容。但是,街头小广告将通信工具号码广而告之,实际是一种经营行为。有的办假证的小广告,更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而且,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本身也破坏了市容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对这种行为人,中止或者限制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与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并不冲突。

  在经过两审之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几乎都赞成对街头小广告加大整治力度。最终修正案明确,街头小广告的行为人中,逾期不接受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

  我们曾去电信部门作过调研,查阅了电信部门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样本以及作为协议附件的《服务条款和业务说明》。该说明明确,在下列情况下,电信部门可提前终止协议并作销号处理:移动电话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为客户提供通信服务。

  为此,我们将修正案作了修改,思路是: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街头小广告是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当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实后,可以依法出具通知,要求电信部门暂停违法行为人所示的通信工具号码使用,电信部门应当按照与客户间的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停止对该客户的服务,即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当违法行为人接受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电信部门也应当根据法规的规定,及时恢复相关客户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