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的修改,对于完善律师执业行为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新的规定,也使得《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成为有待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衔接和互动”专题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人士和学界专家学者汇集一堂,围绕这一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学会副会长樊崇义教授应邀出席了研讨会。樊会长认为,宪法是衡量法律法规是否有效的最高依据。既然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那么新律师法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尽管或许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冲突,也因为合宪而有效。
另外,为纠正刑事司法活动中长期以来对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够的弊病,2008年春节前,江苏省吴江市召开了一次“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研讨会。与会的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围绕检察环节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及规范化、法制化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樊崇义副会长出席了此次研讨会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樊会长认为:检察机关对不捕不诉被害人进行救济,填补了刑事诉讼期间对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空白,其功能不仅限于解决当前现实的涉检上访问题,其深远意义更在于实践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另外,樊会长指出检察机关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应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二是与刑事和解、刑事调节的关系;三是与支持民事起诉的关系,四是与公安、法院救济的关系,包括机构设置的关系。